安慶市民政局職責
1、根據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照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2、組織擬定有關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負責指導並監督全市民政系統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市民政法制宣傳、監督、調研等工作
3、負責市級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各縣(市)、區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4、負責市直單位、省駐宜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查處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各縣(市)、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5、負責全市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完善優撫工作制度並監督實施;辦理革命烈士稱號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評定、報批工作;指導全市優撫事業單位工作。
6、擬定全市雙擁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和軍民共建活動;組織表彰全市雙擁模範城(縣)單位和先進個人;協調軍政軍民關係,解決軍地矛盾和軍民糾紛,處理軍地歷史遺留問題。
7、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管理工作;指導軍供、軍人接待工作。
8、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抗災救災工作;掌握和發布災情,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國內外救災捐贈款物,監督檢查救災款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指導災區生產自救,開展減災活動。
9、擬定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的相關政策;負責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全市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各縣(市)、區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工作。
10、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全市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發展。
11、全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社區建設的發展規劃;指導社區服務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工作,促進社區建設各項措施的落實,推動社區服務工作。
12、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各(市)、區婚姻登記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護工作。
13、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聯檢工作;負責各(市)、區邊界爭議和調處事務;指導各縣(市)、區行政區劃工作。
14、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工作。
15、負責全市城鄉社會救濟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社會福利事業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與發展。
16、負責全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導救助管理站和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的管理工作。
17、負責全市各類福利企業的年檢認證和新辦福利企業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全市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和全市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工作。
18、擬定全市福利彩票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市本級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負責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指導、監督各(縣)、區福利彩票的發行及福利資金的使用管理。
19、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指導全市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20、負責全市兒童收養登記工作,依法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同胞及華僑在我市收養兒童的登記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21、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檢查民政事業費的預算、管理使用;負責全市民政業務統計工作;負責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督管工作。
22、擬定全市民政教育、科技、人才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全市民政系統幹部職工隊伍建設。
23、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註:原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已變更為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