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慶商會

概況

南京市安慶商會經南京市民政局登記註冊,2008年4月29日正式成立,包括寧安相關領導及300多位企業家出席了成立大會。安慶商會直屬南京市經濟協作辦公室,是安慶在外的第一個商會,安慶商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國內合作發展的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在南京從事生產經營的安慶籍企業組成的聯合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南京市安慶商會現有會員單位88家,涵括了食品、物流、園林、房地產、餐飲、服裝、五金、廣告等諸多行業,其中不少企業是跨地區、跨行業的全國著名企業。如江蘇雨潤集團、江蘇恆潤物流集團等。
商會積極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惠互利、共同發展;密切會員與政府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企業合法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樹立良好的安慶籍企業形象;組織會員企業充分運用商會這個平台,發展自己的企業,充分發揮綜合群體優勢,承接大項目,辦好大事業。為南京和安慶兩地經濟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南京市安慶商會(英文譯名:NanJing An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性質:是適應改革開放和國內合作發展的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在南京從事生產經營的安慶籍企業組成的聯合性,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宗旨:積極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惠互利、共同發展;密切會員與政府的聯繫,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企業合法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樹立良好的安慶籍企業形象;組織會員企業充分運用商會這個平台,發展自己的企業;充分發揮綜合群體優勢,承接大項目,辦好大事業。為南京和安慶兩地經濟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本會主管機關為南京市人民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登記機關為南京市民政局,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為:南京市進香河路20號世紀緣大酒店。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致力於促進南京和安慶兩地經濟繁榮,服務好全體會員,業務範圍為:
(一)組織會員學習和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引導會員走“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的經營之路;
(二)組織對企業現狀和發展狀況進行調查研究,接受對政府有關法規、政策的諮詢,聽取並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意見和要求;
(三)舉辦各種形式的活動,為會員提供商貿信息,包括會員企業拓展業務進行研討、幫助、提供商機;
(四)調解糾紛,排憂解難,為會員在工作學習和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問題,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和幫助;
(五)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發揮橋樑作用;
(六)辦好會刊,大力宣傳企業和企業家的業績,樹立企業品牌和良好形象;
(七)加強與國內外商會、企業的聯繫,在引進資金、項目及技術上為會員企業牽線搭橋。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南京市安慶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商會的意願自覺參加商會的各種活動;
(三)自覺遵守商會的各種規章制度;
(四)必須是在南京從事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等安慶籍企業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入會必須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的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由董事會推選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向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本商會註冊資金十萬元由江蘇潤恆物流有限公司出資四萬元、南京世紀緣大酒店有限公司出資三萬五千元和南京江順園藝科技有限公司出資二萬五千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南京市經濟協作辦公室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南京市安慶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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