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合肥市安慶商會是由在合肥的安慶籍工商屆人士自發組織,省民政廳核准成立的民間社團。於2010年3月20日成立。安徽省人大副主任胡連松、省政協副主席王鶴齡、省政府副秘書長黃曉武、合肥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張曉麟、安慶市副市長萬士其,安慶市轄區的懷寧、樅陽、潛山、太湖、岳西、望江縣的領導以及安徽山東商會籌委會、溫州、台州、寧波、福州、泉州、皖西等10餘家省內外兄弟商會的代表總計150餘人參加成立大會暨首屆會員大會。會員所涉及的領域,主要體現在糧油食品、服裝鞋帽、網路傳媒,地產開發、建材化工、工礦農牧、電子通訊、能源交通、包裝印刷、五金水暖、工程安裝、餐飲旅遊等多種產業。
合肥市安慶商會有會員近90家,註冊資金6.8億元,從業人員15500餘人。會員企業涉及行業包括:機械製造、房地產開發、智慧型軟體開發、建築安裝、電纜通訊、商業貿易、市政設計、金融投資、酒店管理、教育諮詢、文化傳播等不同行業。
合肥市安慶商會將積極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惠互利、共同發展;密切會員與政府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企業合法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樹立良好的安慶籍企業形象;組織會員企業充分運用商會這個平台,發展自己的企業,充分發揮綜合群體優勢,承接大項目,辦好大事業。
“服務企業、資源共享、團結合作、共謀發展”是安慶商會的服務宗旨。合肥市安慶商會將成為安慶籍企業家們交換投資信息、交流經商心得和交融故鄉情結的溫暖家園;成為安慶籍在肥創業、經商的近千家企業,實現“以商聯商、以商扶商、團結合作、實現共贏”連線合肥、安慶經濟合作與交流的橋樑和紐帶。
商會章程
合肥市安慶商會章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八章 附則
合肥市安慶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合肥市安慶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AN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EFEI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國內合作的發展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安慶籍人士在合肥市投資設立或擔任主要負責人的不同所有制的工商企業或安慶企業在肥設立的分支機構自願參加的全市性商會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的服務、中介和協調機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密切企業間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合肥安慶籍企業形象;本著自願互助、共同發展的原則,促進成員企業間的交流、合作,共謀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合肥市工商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合肥市金寨路7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和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加強企業與政府的聯繫。
(二)開展合肥市和安慶市的經濟技術貿易交流,促進兩地經濟發展。
(三)及時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合理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引導會員誠信為本,守法經營,樹立“信用安慶”良好形象。
(五)參與和開展社會公益等各種社會活動,全面打造“安慶商會”品牌。
(六)加強聯誼、廣交朋友,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等諮詢服務,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七)建立與國內外及港澳台商會、企業的聯繫,在引進資金、項目、技術上為會員牽線搭橋。
(八)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九)辦好會辦經濟實體、網站及會刊。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須是合肥市內從事工商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安慶籍企業,或由安慶籍人士在合肥市投資設立或擔任主要負責人的不同所有制的工商企業;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自覺參加商會的各種活動。
(四)自覺遵守商會的各種規章制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申請入會須提交入會申請表,提供安慶籍的相關證明。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批評並享有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六)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
(一)會員自願退會或因工作調動及其他正常情況需要退會的,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本會據此註銷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下列行為之一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1、不履行會員義務;
2、不按期、不交納會費;
3、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和會議;
4、違法亂紀,受到國家相關法律制裁者。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五)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六)表彰獎勵優秀會員。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超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合肥市工商聯審查並經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推選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討論制定工作目標、任務、工作方針、計畫並監督實施。
(六)討論提出重大問題的決策意見。
(七)審議並通過每年財務預算和年終決算。
(八)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一)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二)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為提高商會的日常辦事效率,本會建立會長辦公會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需要時也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為加強本會的內部監督機制,特設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監事會的正副主席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監事會正副主席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秘書長以上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成員,可提請理事會討論予以罷免。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第二十三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合肥市工商聯審查並經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長單位4萬元/年、副會長單位2萬元/年、理事單位1萬元/年、單位會員2000元/年。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服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合肥市民政局和合肥市工商聯組織的離任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合肥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合肥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合肥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合肥市工商業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理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合肥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合肥市工商業聯合會和合肥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20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合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