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一)沒有建立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和工作體系的; (十一)沒有建立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的; (十二)沒有及時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糾正和處理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規範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教育並重、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和上一級行政機關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章 責任追究範圍
第五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
(一)沒有建立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和工作體系的;
(二)沒有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和經費的;
(三)沒有建立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機製程序的;
(四)沒有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發布協調機製程序的;
(五)沒有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機製程序的;
(六)沒有制定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計畫的;
(七)沒有規範編制並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的;
(八)沒有發揮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第一平台作用的;
(九)沒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數據統計報送制度的;
(十)沒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議制度的;
(十一)沒有建立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的;
(十二)沒有及時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
(十三)不及時向同級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十四)對考核評議反映出的問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五)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及時公開信息或及時更新信息內容的;
(二)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式的;
(三)不履行保密審查規定的;
(四)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擅自收取費用的;
(五)信息公開內容不真實或故意隱瞞捏造信息的;
(六)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七)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或不按規定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
(八)未依法辦理有關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的;
(九)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其他個人行為。
第七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區分責任:
(一)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為,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
(二)經主管領導審核或同意後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領導直接授意,承辦人提出異議,未能改變領導意見而作出的行為,承辦人不承擔責任。
(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三章 責任追究方式和程式
第八條 行政機關有第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通過通報,按政務公開考評規定扣除相應分值、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責令改正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通過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調離工作崗位、行政處分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和上一級行政機關發現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五、六條所列行為的,應當啟動責任追究程式。
第十條 行政機關對內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會同監察機構提出追究建議,經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上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認為需要對下級有關機關或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應當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有關機關收到責任追究建議後,應當立即啟動責任追究程式,並向建議提出機關反饋責任追究結果。
第十二條 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法定程式,提請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或個人不服責任追究決定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申請覆核或申訴。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由本級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實施,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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