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安全劑量(也稱最高允許當量劑量)指不影響人體健康的最大輻射強度,當人體受到射線輻射一次全身劑量超過安全劑量時,人體就會出現輻射病,繼續增大劑量可致死。
1950年7月,在倫敦召開的第六屆國際套用幅射學會議上,國際防護委員會提出以下的最高允許劑量。
當量劑量
在輻射防護工作中,受輻照後在機體中產生的生物效應對不同的組織和器官具有不同的影響,因而需對輻射被吸收劑量進行修正,而引人當量劑量的概念。在ICRP第60號出版物中把某個器官或組織丁受到R類型輻射的當量劑量(equivalent dose)Ht,r 定義為:
Ht,r = Dt,r X Wr
式中,Dt,r是輻射R在器官或組織丁內產生的平均吸收劑量,Wr是只類型輻射的輻射權重因子,它是無量綱的量。
單位
當量劑量的法定單位為希沃特(Sv),這也是安全劑量的法定單位,1Sv=1J/Kg(希沃特是個非常大的單位,因此通常使用毫希沃特(mSv),1mSv=0.001Sv。此外還有微希沃特(μSv),1μSv=0.001mSv)。不過在媒體中,微希伏、毫希伏的叫法被大量運用。
衡量用單位輻射需要用微希伏/小時,或 毫希伏/年 等單位。衡量輻射劑量對人傷害情況,需要用當地的每小時單位輻射乘以所處的時間。此外還有一些老的計量單位,如倫琴等,雖其衡量模式不同,但如粗略簡化的話也可直接換比如下:1倫琴/拉德(Rad)/雷姆(Rem)=10毫希,1戈瑞(Gray或Gy)=1希沃特。
標準
全身受照射劑量可能發生的效應:
(1)0-0.25希伏沒有顯著的傷害;
(2)0.25-0.50希伏可以引起血液的變化,但無嚴重傷害;
(3)0.50-1.0希伏血球發生變化且有一些損害,但無疲勞感;
(4)1.0-2.0希伏有損傷,而且可能感到全身無力;
(5)2.0-4.0希伏有損傷,全身無力,體弱者可能死亡;
(6)4.0希伏50%的致命傷;
(7)6.0希伏以上可能因此而死亡。
根據GB18871-200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3年-04-01實施:
一、應對任何工作人員的職業照射水平進行控制,使之不超過下述限值:
由審管部門決定的連續5年的年平均有效劑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劑量,50mSv; 眼晶體的年當量劑量,150mSv; 四肢(手和足)或皮膚的年當量劑量,500mSv; 對於年齡為16~18歲接受涉及輻射照射就業培訓的徒工和年齡為16歲~18歲在學習過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學生,應控制其職業照射使之不超過下述限值:年有效劑量,6mSv;眼晶體的年當量劑量,50mSv;四肢(手和足)或皮膚的年當量劑量,150mSv。
二、特殊情況
依照審管部門的規定,劑量平均期破裂延長到10個連續工作年;並且在此期間內,任何工作人員所接受的年平均有效劑量不應超過20mSv,任何單一年份不應超過50mSv;此外,當任何一個工作人員自此延長平均期開始以來所接受的劑量累計達到100mSv時,應對這種情況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