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是由各類學校和教育機構以及教育專家、教師以及熱心教育事業的個人組成的民眾性教育學術團體。
學科英語教育研究會旨在開展學科英語教育理論研究和套用推廣,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我國英語教學的改革,適應國際化人才培養的目標需要。普及學科英語教學理念,探索學科英語教學模式,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拓展學生的國際視野和跨文化溝通能力。
學科英語教育研究會聯合眾多在英語教學實踐上有突出成就的教育機構,如北京市第12中學、北京市第80中學、北京市第109中學、北京市前門外國語學校、北京宣武實驗外國語學校、北京市西城外國語學校、北京市育翔國小、豐臺實驗學校、北京師範大學亞太實驗學校、北京第六幼稚園、北京匯才中學、幸福泉幼稚園、瑞思學科英語等中國小校或教育機構,為學校發展、為教師提升、為學生成長提供一個良好的空間和平台。
業務範圍
開展學科英語教育理論研究與實踐;
學術交流;
信息交流;
諮詢服務;
科普宣傳;
編輯專業刊物;
普及學科英語教學理念;
探索學科英語教學模式;
企業文化交流活動以培養學生創新精神。
學會領導
副理事長:丁俊華尉小瓏 章思英
秘書長:袁雪
監事長:徐雨玲
常務理事:陳小明 狄雁 丁俊華 曲薇楊義春 姚映紅 尉小瓏 袁雪 章思英 張玉萍
組織機構
學術委員會
審議研究會研究遠景規劃和計畫草案,對較大型學術活動提出建議並推動與促進研究會向國內外實施的學術交流及合作,審議重大研究課題的開題報告;擔任評價本會重要研究成果、論著,對其中應與獎勵者提出推薦意見;評議行業人員的學術水平和成就,對其提出建議等。
監事會
秉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研究會的業務活動、財務、理事會進行監督,能夠獨立有效地行使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研究會財務的監督和檢查的權力。為了保證研究會正常有序、有規則地運營,保證研究會決策正確和領導層正確執行公務,防止濫用職權,危及研究會、會員及第三人的利益。
理事會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高質量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審議研究會的重大事宜議案,為研究會決策及開展工作做好服務;討論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的選舉、任免、更替、增減,及理事單位增減等事宜。
常務理事會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依舊能夠行使理事職能。
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是研究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由符合研究會資格的會員代表組成。制定修改研究會章程;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討論並決定研究會重大問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北京市教育學會學科英語教育研究分會(英文名Subject English Education Research Academy,縮寫為SEERA)。
第二條本會是北京民眾性教育學術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北京市教育學會領導下的二級學會。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學科英語教育理論研究和套用推廣,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我國英語教學的改革,適應國際化人才培養的目標需要,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北京市教育學會和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駐地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並支持會員從事教育教學研究,尤其是研究學科英語教育的理論與實踐,並開展與此有關的各類活動;
(二) 促進國內外的講學活動及教學人員的交流;
(三) 促進本會同國外套用語言學和英語教學研究組織的學術和資料交流;
(四) 促進本會會員之間,以及會員同其他學校、學術團體或有關單位開展學科英語教育在實踐領域的合作;
(五) 收集整理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英語教學研究中的意見,提出改進建議或方案;
(六) 出版會刊、叢書和論文集等;
(七) 建立網站,利用網際網路交流學術成果,溝通教學、科研和會議方面的信息;
(八) 配合併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組織學科英語師資培訓工作;
(九) 開展其他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採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自願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章程;
(二)願意參與學科英語教育研究與實踐活動;
(三) 在教育科學研究與實踐領域中有一定基礎或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填寫登記表。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按時交納會費;
(三)從事教學研究與實驗,參與學術交流活動,向本會反映英語語教學情況和問題;
(四)向本會提交學術論文,上報教學研究成果,提供有關學術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集體研究和決定本會的重要事務。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 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正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要,經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研究本會的重大事宜;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設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主持常務理事會的經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起草本會相關檔案,如通知、規定、決議、報告等;
(三) 負責會員信息的管理;
(四) 監督各項決議的落實,並向理事會匯報;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人數3名。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長與監事的任期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長或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會費;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設學術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學術活動的組織、指導、諮詢和對教學研究成果的鑑定、評獎工作。學術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學科英語教育研究》為本會主辦的綜合性學術刊物,設立《學科英語教育研究》編輯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學科英語教育研究》的編輯工作。編輯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2年07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