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學生幼兒短期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契約構成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協定構成。
第二條投保條件凡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學生及幼兒,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一、意外傷害保險責任(一)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按以下規定給付保險金:1、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2、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致殘疾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時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多項身體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對應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保險人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導致燒傷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本契約所附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該項燒傷所對應的比例給付燒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多項燒傷時,保險人給付對應各項燒傷保險金之和。4、本保險意外殘疾及燒傷保險金給付互不沖減。(二)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的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上述各項保險責任終止。二、意外傷害門(急)診醫療保險責任(可選)(一)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而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門(急)診治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治療發生的符合本保險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費用,按投保時雙方約定的免賠額及給付比例予以補償。(二)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的意外傷害門(急)診醫療保險金給付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門(急)診醫療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該項保險責任終止。三、意外傷害住院補貼保險責任(可選)(一)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而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保險人按其實際住院天數以及投保時雙方約定的日補貼金額給付意外傷害住院補貼金。(二)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而住院醫療,至保險期滿住院仍未結束的,保險人繼續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補貼金,最長可至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三)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補貼金的最高天數為一百八十天,一次或累計給付天數達到一百八十天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害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傷害;二、被保險人違法、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險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或助動交通工具;六、被保險人妊娠(包括宮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產、流產和引產);七、被保險人精神錯亂或精神失常;八、被保險人因檢查、麻醉、手術治療、藥物治療而導致的醫療事故;九、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十、被保險人進行潛水、跳傘、滑雪、滑水、滑翔、狩獵、攀岩、探險、武術、摔跤、特技、賽馬、賽車、蹦極等高風險運動和活動;十一、被保險人患有愛滋病或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十二、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或殘疾;十三、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四、戰爭、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暴亂或武裝叛亂;十五、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十六、用於矯形、整容、美容、心理諮詢、器官移植,或修復、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假肢、助聽器、配鏡、假眼、假牙等)的費用;十七、被保險人體檢、療養、康復治療。如發生本條第一項到第十五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除發生本條第一項情形或已發生保險金給付的,保險人不退還未滿期保險費外,其餘情形保險人退還未滿期保費。
第五條保險期間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人同意承保後,保險期間自保險人收到保險費的次日零時開始,至約定的終止日24時止。保險人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一、本契約保險金額由契約當事雙方約定,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二、投保人應於投保時一次繳納全部保險費。
第七條如實告知訂立本契約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有權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如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契約,並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契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一、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或受益份額。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法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二、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並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予以批註。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三、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受益人放棄(依法喪失)受益權的:(一)若保險契約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處理;(二)若保險契約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給付保險金:1、受益方式為順位的,保險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順序在前的受益人給付保險金;2、受益方式為均分或比例的,保險人按保險契約中約定的受益份額向其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已身故受益人、放棄(依法喪失)受益權受益人名下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本契約約定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四、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中身故,無法確定兩者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五、除身故保險金外,其餘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九條保險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保險金的申請一、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由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一)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二)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三)公安等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四)如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須提供公安部門、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及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五)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宣告死亡,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六)如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殘疾,須提供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鑑定書;(七)如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醫療,須提供由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附有必要病理檢查、化驗檢查、血液檢驗及其它診斷報告的診斷證明書、病歷、醫療費用原始發票等;(八)投保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二、如受益人委託他人申領保險金,還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三、保險人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四、保險人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的,受益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已支付的保險金。六、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醫療費用收據被保險人支出醫療費用並提出索賠申請後,應向保險人提交相關病歷記錄及醫療費用收據原件。當賠付金額未達實際支出醫療費用的全額時,索賠申請人可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申請發還收據原件。保險人在加蓋印戳並註明已賠付金額後發還收據原件。
第十二條醫療費用保險補償原則本契約中的意外傷害門(急)醫療保險為醫療費用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