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平安綜合保險計畫

產品特點

1、七項保險責任,保障周全
2、保費低,保額高
3、投保便捷,操作簡易

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2、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致殘疾的,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致燒傷的,本公司按照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本契約所附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該項燒傷所對應的比例給付燒傷保險金。
4、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門(急)診治療,本公司對一次事故中超過免賠額50元以上部分的醫療、醫藥費用按90%的比例在意外傷害門(急)診醫療保險金額內予以補償。
5、被保險人自契約生效之日起90日後因疾病身故或全殘的,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定期壽險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6、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自契約生效之日起90日後初次罹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而支出的醫療費用的,本公司按投保時雙方約定的分級累進比例給付保險金,疾病住院治療最長可至保險期滿之日起第30日止,意外傷害住院治療最長可至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7、被保險人因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惡性腫瘤就診產生的門診治療費用以及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療費用和腎移植手術後的抗排異藥物費用,本公司在住院醫療保險金額內按投保時雙方約定的分級累進比例給付保險金。

適用條款

1、《學生幼兒短期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2、《附加學生幼兒定期壽險條款》
3、《附加學生幼兒短期住院醫療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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