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艷軍[吉林省四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

孫艷軍[吉林省四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
孫艷軍[吉林省四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孫艷軍,男,漢族,1968年6月出生,吉林雙遼人,1989年7月參加工作,1992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曾任吉林省四平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9年1月8日,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90.03—1990.09,雙遼市委宣傳部幹事

1990.09—1993.08,雙遼團市委組織部長

1993.08—1996.09,雙遼團市委副書記

1996.09—2001.12,雙遼團市委書記兼青聯主席

2001.12—2009.02,四平市伊通縣副縣長

2009.02—2011.03,四平市鐵東區委副書記

2011.03—2014.11,四平市梨樹縣政府縣長

2014.11—2016.12,四平市梨樹縣委書記

2016.12—2018.04,吉林四平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4月17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訊息:四平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孫艷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雙開處分

2018年7月,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四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孫艷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孫艷軍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報銷個人機票費用、向領導幹部贈送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和相關企業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孫艷軍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長期與私營企業主不當交往,搞權錢交易,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孫艷軍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8月10日,吉林省四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孫艷軍(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 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松原市人民檢察院向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松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艷軍在擔任伊通縣副縣長、梨樹縣代縣長、梨樹縣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索取單位及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9年1月8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四平市原政法委書記孫艷軍受賄案,對被告人孫艷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孫艷軍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 2007 年1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孫艷軍在擔任四平市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四平市梨樹縣人民政府代縣長、四平市梨樹縣人民政府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單位及個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60. 9704萬元。

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艷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鑒於被告人孫艷軍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揭發他人犯罪,構成立功,且認罪悔罪, 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