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忠鼎

2012年6月20日,宿州市中院作出終審裁定判處孫忠鼎有期徒刑十年。 1947年2月11日出生的孫忠鼎,1999年8月任宿州市公路局黨委書記,2007年2月退休。 一審宣判後,孫忠鼎向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宿州市公路局原黨委書記孫忠鼎在職期間收受下屬賄賂後,本以為會“安全著陸”,沒有想到在退休五年後落網。2012年6月20日,宿州市中院作出終審裁定判處孫忠鼎有期徒刑十年。
1947年2月11日出生的孫忠鼎,1999年8月任宿州市公路局黨委書記,2007年2月退休。因涉嫌受賄罪於2011年7月被宿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月25日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法院認為,孫忠鼎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計166767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孫忠鼎歸案後供認主要罪行並坦白部分罪行,其家人主動退交贓款、贓物,依法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孫忠鼎向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宿州市中院經審理後,作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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