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縣人民檢察院

一、機構沿革

1993年6月15日,孝感撤地建市,原縣級孝感市部分鄉鎮組建為孝昌縣。成立孝昌縣人民檢察院籌備組。劉漢平任籌備組負責人,帶領14名選調幹部組建孝昌縣人民檢察院,臨時租用原孝感地區石油公司(花園鎮)辦公樓、花園鎮藥材公司住宿樓辦公、住宿。同年7月10日,成立縣人民檢察院黨組,同年7月15日,成立縣人民檢察院機關支部委員會,同年7月28日,孝昌縣人民檢察院正式掛牌成立。同年9月11日,孝昌縣首屆人大一次會議選舉劉漢平任縣人民檢察院第一任檢察長。縣人民檢察院成立時設人秘、自偵、刑檢三個組。1993年 11月5日,縣人民檢察院機構設定方案確定,設有辦公室、政工科(1996年9月改為政治處)、審查批捕科、審查起訴科、監所檢察科(1997年5月設駐所檢察室)、法紀檢察科、反貪污賄賂工作局(1997年2月改為反貪污賄賂局,副局級單位,下轄偵查一科、偵查二科)、控告申訴科8個科室。1996年2月,增設檢察技術科。1997年2月增設民事行政檢察科。1997年8月增設綜合預防科(併入反貪污賄賂局)。1998年12月增設司法警察大隊。自此,內設機構得到健全,各項檢察業務全面開展。2006年8月縣委機構改革方案批准孝昌縣人民檢察院設檢察長1名,副檢察長3名,紀檢組長1名。內設辦公室、政治處、反貪污賄賂局(副科級、內設偵查一科、偵查二科、綜合預防科)、偵查監督科、公訴科、反瀆職侵權局(副科級、內設偵查一科、偵查二科)、監所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掛孝昌縣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牌子)、檢察技術科、司法警察大隊、人民監督員辦公室等12個職能部門。

二、人員狀況

上級核定我院政法編制44人,目前有檢察人員59名,平均年齡39歲,最大的52歲,最小的26歲,35歲以上的39人。現有檢察官40人,書記員9人,法警3人,無法律職稱3人,職工4人。職級情況是:副縣級1人,正科級3人,副科級8人,科員43人。文化程度大學本科34人,大學專科21人,其中政法專業46人,其它專業9人,高中4人。

三、保障情況

共有土地20畝,現辦公樓是在2003年開工建設,總投資600餘萬元,其中利用國債資金130萬元,建築面積4800多平方米,於2005年12月建成。2006年11月完成三級專線網建設。有辦案用車8台。

四、主要職責

孝昌縣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任務是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孝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孝感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服從孝感市人民檢察院的領導。
(二)依法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和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四)依法開展對全縣刑事犯罪案件審查批捕和提起公訴工作。
(五)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工作。
(六)對縣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或裁定,依法提起抗訴。
(七)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和檢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工作。
(八)開展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鑑定、審核工作。
(九)負責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研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十)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抓好乾部隊伍建設。依法管理檢察官。
(十一)協同主管部門辦理本院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
(十二)向上級檢察機關申報本院司法警察的授銜和做好司法警察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本院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和幹部的申報、晉升、錄用工作。
(十四)負責規劃和管理本院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
(十五)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審批本院各項工作計畫。
(十六)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負責其他應當由縣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五、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孝昌縣人民檢察院設十二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檔案起草、秘書事務、組織有關會議、工作協調;做好調研、編髮檢察工作簡報、檢察統計、檔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負責本院技術裝備、交通工具、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畫和管理;負責本院機關建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的財務管理,房地產管理,基本建設管理,固定資產管理,交通工具管理,後勤服務的規劃、協調工作以及大案要案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保衛、綠化、愛國衛生、交通安全和本區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政治處
負責本院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和宣傳工作;負責本院幹警的教育、培訓和政治理論學習;對黨員幹部進行監督;指導本院工、青、婦民眾組織;負責本院機關人員的考評、任免、調配、工資、獎勵等工作;負責本院檢察官、司法警察的管理、考核、晉級、晉銜工作。
政治處是孝昌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的辦事機構。
(三)反貪污賄賂局(副科級,內設偵查一科、偵查二科、綜合預防科)
負責對全縣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研究分析全縣貪污、賄賂等犯罪情況、趨勢和對策,提出預防犯罪建議,開展預防犯罪工作;向上級檢察院主管部門反映並請示工作中存在的疑難問題。反貪局為副局級單位。
(四)偵查監督科
負責對全縣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加強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審查批捕工作。向上級檢察院主管部門請示、匯報工作中存在的疑難問題,制定本科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五)公訴科
負責全縣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和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開展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相關工作;向上級檢察院主管部門請示工作中存在的疑難問題,制定公訴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六)反瀆職侵權局(副科級,內設偵查一科、偵查二科)
負責對全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研究分析全縣瀆職侵權犯罪情況、趨勢和對策,負責向上級檢察院主管部門請示、匯報工作中的疑難問題;研究制定本科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七)監所檢察科
負責對全縣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承辦發生在看守所的侵權、瀆職等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及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辦理由縣檢察院管轄的發生在監管改造場所的抗訴工作;負責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的控告、申訴工作;查辦服刑罪犯不服縣人民法院審查駁回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案件;負責向上級檢察院主管部門請示、匯報工作中存在的疑難問題,制定本科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八)民事行政檢察科
負責對全縣民事審判、行政訴訟實行監督;按審判監督程式對縣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建議上級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抗訴;向上級檢察院主管部門請示匯報工作中存在的疑難問題;研究制定民事行政檢察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九)控告申訴檢察科(掛孝昌縣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一個機構三塊牌子)
負責受理全縣公民的控告、申訴、舉報;依法查處檢察機關管轄的控告、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綜合反映控告申訴和舉報情況,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線索進行初查;負責受理不服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辦理由本院管轄的刑事賠償案件和向上級檢察院請示刑事賠償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制定本科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十)檢察技術科
負責開展刑事偵查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鑑定、審核工作;開展司法會計鑑定、法醫鑑定、痕跡物證檢驗鑑定和錄音攝像、照像等檢察技術工作;向上級檢察院主管部門請示、匯報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十一)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本院司法警察警務工作,按照《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負責本院辦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提訊、看管和羈押工作,向上級檢察院主管部門請示、匯報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十二)人民監督員辦公室
協助做好人民監督員的選任、解除工作;負責落實安排人民監督員評議案件、參加執法檢查、了解檢察工作情況等監督活動;向人民監督員反饋監督處理結果;協調解決人民監督員監督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為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提供保障。協調人民檢察院相關業務部門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對相關業務部門落實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向檢察長和相關業務部門反饋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情況;定期對人民監督員 監督工作進行總結分析。移送、督辦人民監督員對人民檢察院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提出的意見或建議。承辦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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