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監督科

人民檢察院下設科室。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偵查監督科的職責主要分為審查逮捕、刑事立案監督以及偵查活動監督:

1、審查逮捕:根據法律的規定,履行審查批准和決定逮捕工作職責。對本級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逮捕、決定逮捕的決定,同時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等強制措施的執行情況及變更強制措施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2、刑事立案監督:對同級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該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經調查後及時提出意見,按法定程式進行立案監督。

3、偵查活動監督:(1)承辦審查批准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嚴格把握批延條件,對超期羈押等違法問題,及時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適時提前介入偵查機關對重特大案件的偵查,了解案情,引導偵查取證,促使偵查機關及時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證據。發現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時,建議向偵查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按法定程式通知其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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