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留養親

存留養親

存留養親簡稱“留養”。中國古代法律規定,徒流罪犯家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或疾病而無其他男丁侍養者,得停止或免除刑罰的執行,返家侍養其親。《唐律疏議·名例》犯死罪非十惡條稱為“權留養親”,規定犯流罪而祖父母、父母老(年八十)疾(篤疾)應侍,家無期親成丁者,權留養親,不在赦例;但如家有進丁及親終期年者,仍執行流刑。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是流刑的暫時中止執行。至於徒刑罪犯的存留養親,根據《唐律疏議·名例》:“諸犯徒應役,而家無兼丁者”條的規定,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不居作;一等加二十。明清律《名例律》犯罪存留養親條規定徒流犯祖父母、父母老(年七十)疾(廢疾)無人侍養者,止杖一百,佘罪收贖,存留養親。唐、宋、明、清律還定死罪犯親老疾應侍者須上請,但十惡之罪(唐宋)或常赦不原之罪(明清)除外。

簡介

存留養親,在法理上的解釋為:犯人直系尊親屬年老應侍而家無成丁,死罪非十惡,允許上請,流刑可免發遣,徒刑可緩期,將犯人留下照顧老人,老人去世後再實際執行。這是中國古代法律家族化、倫常化的具體體現。

“存留養親”制度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公元488年下詔創製的。按儒家孝的倫理觀念,子孫必須盡養老送終的義務。孝文帝特製令格,曲法伸情,對於身犯死罪,父母、祖父母陷入絕嗣和無人贍養者,讓他們暫留在家養老送終後再執行死刑。我國漢魏以來,法律的儒家化即突出體現在以禮率法和納禮入律上,儒家的禮紛紛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許多宗法倫理道德規範直接提升為法律規範。孝文帝漢化改革中的法制建設正是繼承了這一傳統,並有新的發展。留養制度在北魏時入律,此後為後世所沿襲。它強調維護家庭關係的穩定,是中國古代法律家族化、倫理化的體現。

《北魏律·名例》規定:“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上請,流者鞭笞,留養其親,終則從流,不在原赦之例。”

內容

刑律名。簡稱“留養”。清沿唐宋以來之制,規定被依法判處死刑以及徒流重刑應當外遣服役的罪犯,如系獨子,或雖非獨子但家無十六歲以上成年男子,而家中卻有年老、殘廢或者身患重病的祖父母、父母等長輩親屬需要侍奉養老者,該犯可不照原判刑罰執行,改處枷號杖責,處罰後返家侍養其親,叫做“存留養親”。但所犯若是十惡等常赦所不原的罪行,即使是獨子單丁,親老殘疾無人奉侍,也不準留養。此外,罪犯原有兄弟過繼他人而可以歸宗者,或可以另繼者,以及忘親不孝者,被殺之人亦系獨子者等,也一概不準存留養親。凡死罪人犯,經秋審留養者,應當開具所犯罪行及應存留養親緣由,奏聞請旨。經奏準留養者,則將死刑改處枷號兩月、杖責四十板。如斗殺等案有致死人命者,還要追銀二十兩給死者家屬養贍。凡部內題結的軍流徒犯及免死流犯,未經發配以前,告稱祖父母、父母老疾,家無以次成丁者,如屬宛平、大興縣民人,該縣查明,取具鄉約、地方、十家長、兩鄰印結,府尹確查報部;如屬京師五城民人,掌印兵馬司指揮查明出結,巡城御史確查報部;如屬外省民人,州縣官查明出結,督撫確查報部。如準其養親,軍流徒犯及免死流犯,除照數決杖外,徒犯枷號一個月,軍流犯枷號四十天,免死流犯枷號兩個月。各省題結人犯, 該督撫亦照此確查辦理。如果地方官員及鄉約、地方、十家長、兩鄰捏稱謊報及受賄事發,則分別議處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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