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束炸彈
集束炸彈(Cluster Bomb)是將小型炸彈集合成一般空用炸彈的型態,利用數量的特性增加涵蓋面積和殺傷範圍,每個小型炸彈又稱為子炸彈,破壞威力較低,許多設計是以軟性目標,如人體、沒有裝甲的車輛或器材為主要目標。
集束炸彈是在與一般炸彈同樣大小的彈體中,裝入由數個到數百個的子炸彈, 子炸彈每顆約網球般大小的球體。由飛行器空投之後,在空中分解,藉由散布子炸彈到廣范的地面造成區域性殺傷。 且時常發生在地面未爆裂的子炸彈對不知情平民造成傷害事件。其中約10%-30%的子炸彈不會爆炸, 未爆彈的清除相當不易.而分散在平民區中的未爆彈相當危險.
越戰期間, 美國於寮國大量投入此炸彈, 造成寮國成為全球轟炸最嚴重的國家, 戰爭結束後的今天, 約莫30多年, 寮國依然深受這些遺留彈困擾, 持續有居民因誤觸未爆彈而傷亡, 多數以孩童為主, 這些子炸彈遍布在居民工作的農田, 隨時都可以找到. 每個寮國的村民, 必須隨時冒著生命危險而生存下去, 此炸彈造成國家的貧窮, 造成土地的污染. 目前寮國的未爆彈問題是全世界最嚴重的, 多到連政府都幫不了多少忙, 寮國居民必須自己隨時面對這些威脅.
在伊拉克戰爭與2006年以黎衝突中,美國與以色列大量使用集束炸彈,平民居住區內因而被散布了大量的未爆子炸彈。
分類
子母彈(ClusterBomb)分為子母炮彈和子母炸彈。子母炮彈重點是用來對付遠距離的敵方坦克群。具有“分身術”的子母彈炮彈是大面積擊毀坦克的有效武器之一。當母彈被送到坦克群上空爆炸後,事先裝好的許多子彈會傾瀉飛出,撲向坦克,給予坦克致命的打擊。這種子母炮彈用大口徑火炮、火箭炮或戰術飛彈都能發射。大口徑火炮和火箭炮可以把它射到幾公里到幾十公里的目標上空去。戰術飛彈可以把它送到上百公里外的敵人後方,打擊敵軍縱深內集結的或行進間的坦克。在射程很遠的戰術飛彈上配置反坦克子母彈戰鬥部更為有效。例如,“長矛”戰術飛彈射程為8~112公里。它所配用的反坦克子母彈內裝836顆半公斤重的子彈,專門用來對付遠距離的坦克群。只要命中,就能穿透裝甲和殺傷車內人員。還有一種能自動尋找目標的反坦克子母彈,也叫作遙感反坦克炮彈。它內裝好幾個小破甲彈,每個小彈上有一個小降落傘和一個接收信號的裝置與電源等。用火炮發射到坦克群上方時,空炸引信起爆放出子彈。子彈出來後,降落傘隨即張開。子彈一面鏇轉,一面在降落傘支持下慢慢降落。此時,彈上的電源開始接通,並發出一種毫米波信號來搜尋目標。彈上的接收裝置收到返回的信號後,立即起爆彈丸,彈丸就會打出高速的金屬破片,徑直向目標飛去,可以擊穿六七十毫米的坦克裝甲。
拋射方式
在拋射步驟上可以分為一次拋射和兩次(多次)拋射。由於兩次拋射機構複雜,而且有效容積不能充分使用,攜帶子彈數量少等原因,因而在一次拋射可滿足使用要求時,一般不採用兩次拋射。常用的拋射方式,主要有如下幾種:
(1) 母彈高速鏇轉下的離心拋射
這種拋射方式,對於一切鏇轉的母彈,不論轉速的高低,均能起到使子彈飛散的作用。特別是對於火炮子母彈丸轉速高達每分鐘數千轉,以至上萬轉時,均起到主要的以至全部的拋射作用。
(2) 機械式分離拋射
這種拋射方式是在子彈被拋出過程中,通過導向桿或撥簧等機構的作用,賦予子彈沿戰鬥部徑向分離的分力。導向桿機構已經成功地使用在122mm火箭子母彈上,狹縫攝影表明,5串子彈越過導向桿後,呈花瓣狀分開。
(3) 燃氣側向活塞拋射
這種方式主要用於子彈直徑大,母彈中只能裝一串子彈的情況,如美國的MLRS火箭末端敏感字母戰鬥部所用的拋射機構。前後相接的一對末敏子彈,在側向活塞的推動下,垂直彈軸沿相反方向拋出(互成180)。每一對子彈的拋射方向又有變化,對整個戰鬥部而言,子彈向四周各方向均有拋出。
(4) 燃氣囊拋射
使用這種拋射結構的典型產品是英國的BL755航空子母炸彈。共攜帶小炸彈147顆,分裝在7個隔艙中。小炸彈外緣用鋼帶束住,小炸彈內側配有氣囊。當燃氣囊充氣時,子彈頂緊鋼帶,使其從薄弱點斷裂,解除約束。在燃氣囊彈力的作用下,147顆小炸彈從不同方向以兩種不同的名義速度拋出,以保證子彈散布均勻。
(5) 子彈氣動力拋射
通過改變子彈氣動力參數,使子彈之間空氣阻力有差異,以達到使子彈飛散的目的。這種方式已經在國外的一些產品中使用。如在國外的炮射子母彈上,就有意地裝入兩種不同長度尾帶的子彈;在航空殺傷子母彈中,採用鋁瓦穩定的改制手榴彈製作的小殺傷彈,拋射後靠鋁瓦穩定方位的隨機性,從而使子彈達到均勻散開的目的。
(6) 中心藥管式拋射
使用成功的典型結構式美國MLRS火箭子母彈戰鬥部。每發火箭攜帶子彈644枚。一般子彈排列不多於兩圈。圓柱部外圈排14枚,內圈排7枚。子彈串之間用聚碳酸酯塑膠固定並隔離。戰鬥部中心部位裝有藥管。時間引信作用,引起中心藥柱爆燃後,衝擊波既使得殼體沿全長開裂,又將子彈向四周拋出。
(7) 微機控制程式拋射
套用於大型飛彈子母彈上。由單片機控制開艙與拋射的全過程,子彈按既定程式分期分批以不同速度拋出,以得到預期的拋射效果。
基本要求
對各種方式的拋射,均需滿足如下的基本要求:(1)滿足合理的撒布範圍
根據毀傷目標的要求和戰鬥部攜帶子彈的總數量,從戰術使用上提出合理的子彈散布範圍,以保證子彈拋出能覆蓋一定大小的面積。但在試驗時還應注意到,實際子彈拋射範圍的大小,還與開艙的高度有關。
(2)達到合理的散布密度
在子彈散布範圍內,子彈應儘可能地均勻分布,至少不能出現明顯的子彈堆積現象。均勻分布有利於提高對集群裝甲目標的命中機率。
(3)子彈相互間易於分離
在拋射過程中,要求子彈能相互順利分開,不允許出現重疊現象。如果子彈分離不開,尾帶張不開,子彈引信就解脫不了保險,將導致子彈失效。
(4)子彈作用性能不受影響
拋射過程中,子彈不得有明顯變形,更不能出現殉爆現象,力求避免子彈間相互碰撞。此外,還要求子彈引信解脫保險可靠,發火率正常,子彈起爆完全性好。
國際公約
感測器引爆武器集束彈藥公約
2008年5月30日,全球107國的代表在都柏林達成《集束彈藥公約》,同年12月在奧斯陸正式開放予各國簽署。根據這一公約,從該檔案生效起,各國武裝力量須在8年內全部銷毀集束炸彈,構成例外的是可以電子方式自動銷毀或失去戰鬥力的種類。但美國、中國、俄羅斯、巴基斯坦、印度、以色列和巴西未同意簽署,這7國是集束炸彈的主要製造國。
台灣“國防部”曾表示不會放棄使用集束炸彈,並稱如果將來不能從國外進口,將自行生產集束炸彈。原因包括:台灣將是在海上使用集束炸彈,未爆彈造成的傷害屆時會小很多。敵方(中國大陸)是集束炸彈的主要持有及使用國之一,台灣必須擁有及使用同樣高殺傷力的武器以自保。
2010年8月1日,《集束彈藥公約》生效,至2010年8月1日,該公約的簽署國達到108個,38個國家批准了公約。公約對非締約國沒有法律約束力,美國、中國、俄羅斯等擁有集束炸彈數量最多的國家迄今仍拒絕加入該條約。即便如此,國際援助組織說“這項公約在禁止集束炸彈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他們認為集束炸彈給平民造成“巨大傷害”。國際紅十字會法律顧問馬雷斯卡星期六告訴美國之音記者:“集束炸彈可以在衝突結束後幾十年仍在傷害平民,對平民的傷害促使國際社會下決心制定這一禁止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