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信託機構(即受託人)妥善管理運用委託人所交付的信託財產,作為受益人養護、教育及創業之用,以確保其生活保障。因此,透過子女保障信託,可以妥善管理子女或晚輩的成長及教育資金!
財產來源
委託人在信託成立時交付的單筆資金;或指示受託人在約定贖回日贖回在信託機構投資的定期定額基金,該筆資金或贖回金額即為信託財產。
限制
信託委託人是將財產交付信託的人,一般是欲贈與財產給子女或晚輩的父母、長輩及子女本人的單筆信託,也可是本人的定期定額投資累積信託資金。因委託人必須有行為能力,故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慾成為信託的委託人時,須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或代理。
優點
分年贈與財產,並可以合法節稅。
長輩生前事先規劃,身後無後顧之憂。
財產受信託法保障,產權獨立避免惡意侵占。
受託金融機構需遵守各項法規,客戶權益有保障。
信託機構具備專業資產管理能力,定期提供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