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用

分類

基本信託賦予主受益人(即需要保護的子女)獲得信託收益的權利,但是,如果主受益人由於任何原因失去了保留受益權的權利,他的受益權即自動終止。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受益人破產,通常情況下,他的破產債權人有權得到信託財產,但在保護信託下,一旦受益人破產,基本信託隨之終止,主受益人不再享有受益權,破產債權人就無法取得信託權益。
第二項信託採取自由裁量信託的形式,主受益人作為自由裁量信託的受益人之一,不再享有直接取得信託收益的權利,而是由受託人自由裁量地向他支付必要的收入,用於他個人的生活需要,或者撫養他的家庭,並且避免破產債權人取得信託收入。可見,保護信託實際上時三重結構:首先是一項可終止的權益,歸主受益人受益;其次,是一個沒收條款,具體規定在什麼情況下主受益人的信託權益終止;最後,是一項自由裁量信託,在沒收條款生效時,產生一項自由裁量信託。
亮點

這種將信託與環保投資融為一體的形式,早已被一些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資本市場所採用, 並收到良好成效。如英國每年要向泰晤士河排入16.8億噸污水,如此數量的廢水治理需要龐大的投入, 而這筆投入單從財政上撥款會有較大困難, 為此, 英國政府利用信託投資便成功地籌措到了這筆資金, 為中國污水治理和河流整治提供了保證。
境外資產保護信託
所謂境外資產保護信託,又稱為外國資產保護信託,在近年來頗為盛行,尤其是美國。這種信託的成立目的,主要是在保護委託人的財產,使其財產不會受到債權人的訴追,而成為另類用以保護與管理財產的手段。其方式是由委託人選擇對其所為信託在法律上有利的地點,例如一般所知的開曼群島、百慕達群島以及巴哈馬群島等,設立信託。此等地區因為不承認外國判決,而特別要求債權人必須直接在該國行使訴訟權,因此一旦委託人於當地設立信託,並將資產移轉到國外,也就達成其保護資產,並降低未來有朝一日遭受債權人訴追的風險。興起的原因

其次,隨著地球村的觀念日漸普遍,委託人在規劃信託時,也會作全球性的思考與布局,從而選擇對自己資產有利的環境設立信託。再者,設立此種信託的目的,自然也不能排除為了規避債權人訴追與執行的動機,這種情形在美國十分常見。
詳言之,許多債權人對於委託人提起訴訟後,如果委託人設有此類信託,則往往會造成債權人發生訴訟上不經濟的情況。例如縱使債權人取得美國法院的執行命令,但因不受前開地區或國家的承認,因此債權人必須前往信託所在的特地地區或國家,對於債務人也就是委託人提起訴訟。
境外資產保護信託的缺點
當事人對於資產的有效控制時間較為長久。然而,如果論及此種信託的缺點,舉其大者如下:
2.此種信託可能遭致有心人士的濫用:除了有心規避債權之人外,也會出現有心人士利用境外資產保護信託從事藏匿合法資產以避免稅賦,以及將不法資產用以洗錢(money laundering)。
未來此種信託如果普遍開放,有心使用者也必須就成立所需的費用、資產性質、法律制度的完備程度、隱私權的相關規定以及管轄國家的的政經風險情況加以考慮,以期真正達到設立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