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1、廣東省中醫院一心理醫生獲悉林某的情況後表示,林某很可能有性癮。患“性癮”者,一般都自我感覺良好,不承認自己有什麼不對,在中醫界所謂的“性癮”被稱為“性慾亢進症”。
2、患“性癮”主要有兩種原因:內因是先天性的,自身的染色體有問題;外因則是在心理發育出了偏差,這與家庭、社會環境的影響有關。如色情書刊、影視的誘惑,長輩的不良示範等。記者了解到,林某在交代案情時就曾說他的父親也有過類似的行為。醫生建議,若屬先天性的“性癮”應及時就醫,消除病根,性癮即可淡化。
3、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乾武表示,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為目的,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的書刊、圖片等其他淫穢物品,現在利用網際網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也屬於該罪。傳播既可以是直接傳播赤裸裸的淫穢物品,也可以改頭換面,譬如在小說中故意加入淫穢描寫等。
4、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人是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討好他人或引誘他人墮落等。而該案件中的林某,雖然沒有故意,但他在部落格上沒有設定任何密碼,任何網友都可以觀看,況且點擊率很高,造成嚴重的後果,應該構成該罪。如果他將這些日記放在自己的電腦上不外流,那就不構成犯罪。一旦罪名成立,林某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處罰。
結果
2010年11月21日林某龍因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被警方抓獲,隨後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