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關於印發《婦幼保健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畫單列市衛生局:
婦幼保健是公共衛生的一項重要內容,婦幼保健機構是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明確婦幼保健機構的性質和功能定位,加強婦幼保健機構的規範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婦幼保健機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婦幼保健機構的規範化管理,保障婦女兒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依據《母嬰保健法》、《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是由政府舉辦,不以營利為目的,具有公共衛生性質的公益性事業單位,是為婦女兒童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的專業機構。
第三條 婦幼保健機構要遵循“以保健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為目的,保健與臨床相結合,面向群體、面向基層和預防為主”的婦幼衛生工作方針,堅持正確的發展方向。
第四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婦幼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婦幼保健機構的規劃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功能與職責
第五條 婦幼保健機構應堅持以群體保健工作為基礎,面向基層、預防為主,為婦女兒童提供健康教育、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在切實履行公共衛生職責的同時,開展與婦女兒童健康密切相關的基本醫療服務。
第六條 婦幼保健機構提供以下公共衛生服務:
(一) 完成各級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指令性任務。
(二) 掌握本轄區婦女兒童健康狀況及影響因素,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轄區婦幼衛生工作的相關政策、技術規範及各項規章制度。
(三) 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對本轄區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開展的婦幼衛生服務進行檢查、考核與評價。
(四) 負責指導和開展本轄區的婦幼保健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組織實施本轄區母嬰保健技術培訓,對基層醫療保健機構開展業務指導,並提供技術支持。
(五) 負責本轄區孕產婦死亡、嬰兒及5歲以下兒童死亡、出生缺陷監測、婦幼衛生服務及技術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統計、分析、質量控制和匯總上報。
(六) 開展婦女保健服務,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產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重點加強心理衛生諮詢、營養指導、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生殖道感染/性傳播疾病等婦女常見病防治。
(七) 開展兒童保健服務,包括胎兒期、新生兒期、嬰幼兒期、學齡前期及學齡期保健,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對托幼園所衛生保健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重點加強兒童早期綜合發展、營養與餵養指導、生長發育監測、心理行為諮詢、兒童疾病綜合管理等兒童保健服務。
(八) 開展婦幼衛生、生殖健康的套用性科學研究並組織推廣適宜技術。
第七條 婦幼保健機構提供以下基本醫療服務,包括婦女兒童常見疾病診治、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產前篩查、新生兒疾病篩查、助產技術服務等,根據需要和條件,開展產前診斷、產科併發症處理、新生兒危重症搶救和治療等。
第三章 機構設定
第八條 婦幼保健機構由政府設定,分省、市(地)、縣三級。上級婦幼保健機構應承擔對下級機構的技術指導、培訓和檢查等職責,協助下級機構開展技術服務。設區的市(地)級和縣(區)級婦幼保健機構的變動應徵求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意見。不得以租賃、買賣等形式改變婦幼保健機構所有權性質,保持婦幼保健機構的穩定。
第九條 婦幼保健機構應根據所承擔的任務和職責設定內部科室。保健科室包括婦女保健科、兒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管理科等。臨床科室包括婦科、產科、兒科、新生兒科、計畫生育科等,以及醫學檢驗科、醫學影像科等醫技科室。各地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增加或細化科室設定,原則上應與其所承擔的公共衛生職責和基本醫療服務相適應。
第十條 婦幼保健院(所、站)是各級婦幼保健機構的專有名稱,原則上不能同時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名稱,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不得使用該名稱。
第十一條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應具備與其職責任務相適應的基礎設施、基本設備和服務能力。
第十二條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應根據《母嬰保健法》、《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設定審批和執業登記。從事婚前保健、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助產技術、終止妊娠和結紮手術的婦幼保健機構要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第四章 人員配備與管理
第十三條 婦幼保健機構人員編制按《各級婦幼保健機構編制標準》落實。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備,地廣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區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備;人口稠密的地區按1:15,000配備。保健人員配備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級121-160人,市(地)級61-90人,縣(區)級41-70人。臨床人員按設立床位數,以1:1.7安排編制。衛生技術人員占總人數的75%-80%。
第十四條 婦幼保健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須掌握母嬰保健法律法規,具有法定執業資格。從事婚前保健、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助產技術、終止妊娠和結紮手術服務的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 婦幼保健機構要建立健全培訓制度,應採取多種方式進行崗位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學歷教育、進修學習、短期培訓班、學術活動等給予支持。要積極創造條件,吸引高素質人才。
第十六條 婦幼保健機構應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建立專業人員聘用制度,引入競爭機制,嚴格崗位管理,實行績效考核。
第五章 制度建設
第十七條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應建立健全以下規章制度: (一)公共衛生服務管理制度,包括基層業務指導、人員培訓、工作例會、婦幼衛生信息管理、孕產婦死亡評審、嬰兒及5歲以下兒童死亡評審、婦幼保健工作質量定期檢查、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制度。 (二)基本醫療管理制度按照臨床醫療質量管理制度執行。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應根據工作開展情況不斷健全、完善、細化其他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向社會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母嬰保健法》中設立母嬰保健專項資金和發展婦幼衛生事業的要求,落實婦幼衛生工作經費,逐年增加對婦幼衛生事業的投入,對各級婦幼保健機構基礎設施建設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向社會提供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的人員經費、公務費、培訓費、健康教育費、業務費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關於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意見》(財社〔2000〕17號)的規定,由同級財政預算,按標準定額落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業務經費,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 為了保持婦幼保健隊伍的穩定,對從事群體婦幼保健的工作人員根據工作任務與績效考核結果給予補助。可實行崗位津貼制度,崗位津貼標準應高於本機構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津貼平均水平。對長期在婦幼保健機構從事群體保健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晉升,堅持以業績為主的原則,給予適當政策傾斜。
第二十二條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關於農村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若干意見》(財社〔2003〕14號)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衛生財政補助範圍包括:疾病控制、婦幼保健、衛生監督和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工作,必要的醫療服務,衛生事業發展建設。農村公共衛生經費主要實行項目管理。縣級衛生部門按照國家確定的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項目及要求,合理確定項目實施所需的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人員經費按照工作量核定,業務經費按照開展項目工作必需的材料、儀器、藥品、交通、水電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目前不具備項目管理條件的地區和不適合按項目管理的工作,可以按照定員定額和項目管理相結合的方法核定公共衛生經費。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婦幼衛生的專項救助制度,加大對貧困孕產婦和兒童的醫療救助力度,實現救助與醫療保險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銜接。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加強婦幼保健機構的規範化建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診療常規和技術規範。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教育和監管,實施全面質量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同級婦幼保健機構實施監督與管理,建立健全婦幼保健機構評估和監督考核制度,定期進行監督評估和信息公示。
第二十六條 應建立社會民主監督制度,定期收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並將服務對象的滿意度作為考核婦幼保健機構和從業人員業績的評定標準之一。
第二十七條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應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與評估,同時應接受上級婦幼保健機構的業務指導與評價。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