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 3 號
現發布《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6月20日衛生部發布的《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部 長 張文康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的組織和指導,保障衛生統計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充分發揮衛生統計在多層次決策和管理中的信息、諮詢與監督作用,更好地適應我國衛生改革與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衛生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採集衛生資源投入、分配與利用,衛生服務質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統計數據,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諮詢與統計監督。
第三條 各部門、各級各類衛生事業單位,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私人開業機構和個體開業人員,必須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衛生統計數據。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事業單位要把統計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定期檢查並監督統計工作法規、計畫和統計報表制度的執行情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開展統計工作中應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密切配合,並在統計業務上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
第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事業單位應按照《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加強統計力量,充實統計人員,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
第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必須將統計工作經費列入衛生經費計畫,從經費上保證統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和統計事業的發展。
第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加快推廣和套用現代計算與信息傳輸技術,建立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提高衛生統計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按照《統計法》行使衛生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執行本部門、本單位統計執法情況檢查,不受任何侵犯。
第九條 為了完善統計法制建設,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必須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統計工作制度。
第二章 衛生統計機構
第十條 衛生部設立統計機構,各司(局)根據本司(局)統計業務的需要配備統計人員。
第十一條 各省(區、市)衛生廳(局)設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處(室)配備專職統計人員,各處(室)配備兼職統計人員。省(區、市)轄市(區)、計畫單列市衛生局配備專職統計人員;地(市、州、盟)、縣衛生局根據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
第十二條 衛生事業單位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
(一) 縣及縣以上醫院設立統計機構,充實專職統計人員。鄉(鎮)衛生院配備與本單位統計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統計人員。
(二) 省(區、市)衛生防疫、防治、婦幼保健等機構設立統計科(室);地(市、州、盟)、縣預防保健機構,門診部、專科防治所(站)等其他機構根據本單位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配備統計人員。
第三章 衛生統計機構職責
第十三條 衛生部統計機構是衛生部統計行政工作的執行機構,直接負責綜合統計任務,指導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為制定全國衛生方針政策和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實行巨觀調控與科學管理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 在衛生部領導、國家統計局的業務指導下,草擬全國衛生統計工作方針政策和規劃;
(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社會統計調查的原則,草擬全國衛生部門統計法規和衛生統計報表制度,組織並執行全國衛生部門統計法規執行情況檢查;
(三) 負責全國衛生綜合統計年報、國家衛生服務調查,針對全國衛生改革與發展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開展有關專項調查,管理和協調本部各司(局)的業務統計工作;
(四) 負責公布全國衛生事業發展情況統計公報,統一管理、提供全國衛生統計資料,審核和管理本部各司(局)制發的業務統計報表、調查方案,審核本部各司(局)發布的業務統計數據,歸口管理全國衛生統計分類標準及其代碼的制訂工作;
(五) 組織建立全國衛生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並對此實行管理和技術指導;
(六) 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科學研究,實行統計諮詢與監督;
(七) 組織並指導全國衛生統計人員和各級衛生統計機構計算機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配合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本部門統計、計算機人員的技術職務評定工作;
(八) 開展衛生統計信息的國際交流;
(九) 協調中國衛生統計學會的業務工作。
第十四條 各省(區、市)衛生廳(局)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處(室)執行本廳(局)統計行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 在衛生廳(局)領導、衛生部統計機構和地方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下,按照全國衛生統計法規、規劃和統計報表制度的指導原則以及有關規定,草擬本地區衛生統計工作制度、規劃和統計報表制度,執行國家衛生統計調查任務,指導本地區衛生統計工作,組織並執行本地區衛生部門統計法規執行情況檢查;
(二) 負責本地區衛生綜合統計年報、衛生服務調查,針對本地區衛生改革與發展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開展有關專項調查,管理和協調本廳(局)其他處(室)的業務統計工作;
(三) 負責公布本地區衛生事業發展情況統計公報,統一管理、提供本地區衛生統計資料,審核和管理本廳(局)其他處(室)的業務統計報表、調查方案,審核本廳(局)其他處(室)發布的業務統計數據;
(四) 組織建立本地區衛生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並對此實行管理和技術指導;
(五) 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科學研究,實行統計諮詢與監督;
(六) 組織並指導本地區衛生統計人員和各級衛生統計機構計算機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配合本地區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本部門統計、計算機人員的技術職務評定工作;
(七) 開展衛生統計工作的對外交流;
(八) 協調本地區衛生統計學會的業務工作。
第十五條 衛生事業單位統計機構執行本單位綜合統計職能。其主要職責是:
(一) 執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衛生統計規章和衛生統計報表制度;
(二) 建立健全本單位統計工作制度;
(三) 填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統計調查表,收集、整理和統一提供本單位衛生統計資料,管理和協調本單位其他科(室)的統計工作;
(四) 對本單位的計畫執行、業務開展和管理工作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諮詢和統計監督;
(五) 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調查表、各項基本統計資料和資料庫。
第四章 衛生統計人員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事業單位應依照國家規定評定統計幹部技術職稱,逐步實行統計專業技術職稱聘任制度。增加或補充專職衛生統計人員,原則上應從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中考核錄用。對現有不完全具備統計專業知識的專職衛生統計人員,應由所在部門或單位進行培訓,衛生事業單位統計人員並要參加當地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組織的技術職稱資格考試。
第十七條 衛生部、各省(區、市)衛生廳(局)舉辦在職衛生統計幹部或師資培訓班、講習班,委託部分中等衛生學校開辦衛生統計專業班,還可根據全國或本地區衛生統計工作發展的需要,委託有條件的高等醫學院校開辦衛生統計專業後期分化班,培養高級衛生統計專業人員。衛生事業單位應在衛生行政部門的安排下,組織本單位統計人員參加統計培訓班、講習班學習,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
第十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要為統計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學習和生活中的實際問題,以保證統計人員搞好本職工作。
第五章 衛生統計調查和統計報表制度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全國衛生統計報表必須由衛生部統計機構審核,經衛生部批准頒發,並報國家統計局備案。統計調查範圍超出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範圍的全國衛生統計報表,須由衛生部統計機構審核,經衛生部報國家統計局批准後頒發。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地方衛生統計報表,必須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審核,經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頒發,並報地方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統計調查範圍超出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範圍的地方衛生統計報表,須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審核,經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報地方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批准後頒發。
第二十條 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或批准的衛生統計報表,必須在表的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名稱、備案或批准機關名稱、備案或批准文號。衛生統計機構或統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調查程式、上報日期和有關規定執行統計調查任務,不得拒報、遲報,更不得虛報、瞞報、偽造或篡改。
第二十一條 衛生部制定的《全國衛生統計報表制度》是全國統一的衛生統計標準,其內容包括統計分類目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統計範圍、機構代碼等。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可在嚴格執行《全國衛生統計報表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補充性的地方衛生統計報表制度。衛生統計報表制度未經制定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與本部門其他機構的統計調查必須分工明確,相互協調,不得交叉重複。
第二十三條 衛生統計調查的方式除全面統計報表外,還應積極開展各種類型的專項調查。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專項調查,須由衛生行政部門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審核。超出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範圍的專項調查,須由衛生行政部門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審核,經衛生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批准後實施。專項調查能夠滿足的不用全面統計調查,一次性調查能夠滿足的不用經常性調查,專項調查的內容原則上不能和全面統計報表的內容重複。
第二十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有權拒絕填報違反《統計法》與本《辦法》所頒發的各種統計調查表。
第六章 衛生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衛生事業單位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分別統一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的衛生統計資料,統計數字不得數出多門,各行其事。同一衛生行政部門、衛生事業單位內的其他機構必須向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提供各項業務統計數據。各級衛生部門統計機構或未設統計機構的衛生部門編輯和提供衛生統計資料,須由本機構領導或本部門的主管領導審批。代表國家、地區或單位的衛生綜合統計數字,必須由各自主管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事業單位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對外公布,並以此為準。衛生行政部門、衛生事業單位內其他機構公布業務統計數字,必須經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審核。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衛生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原始記錄、登記表、台帳和統計資料檔案制度,確保統計數字數出有據,準確無誤。
第二十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建立統計資料審核、查詢、訂正制度。上報的統計調查表,由制表人簽名或蓋章,並經本單位領導審核、簽名或蓋章後,加蓋本單位公章。單位領導和統計人員要對統計數字的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要搞好統計服務,充分利用可以公開的衛生統計資料為社會和公眾服務。提供衛生統計數據,編輯、出版和發行衛生統計資料實行有償和無償服務相結合。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應對下列統計人員或集體給予獎勵:
(一)在衛生統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堅持依法統計,抵制統計違法行為有突出表現的。
第三十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報、瞞報、偽造、篡改衛生統計數字的;
(二)拒報或屢次遲報衛生統計數據的;
(三)侵犯衛生統計機構、衛生統計人員行使《統計法》與本《辦法》職權的;
(四)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統計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992年6月20日衛生部發布的《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