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聯合會機關

婦女聯合會機關

全國婦聯關於印發《婦女聯合會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條例》。

檔案通知

婦字〔20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婦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婦聯,中直機關婦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婦工委,全國婦聯各團體會員: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提高婦聯組織建設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依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全國婦聯重新修訂了2004年12月13日九屆二次執委會議通過的《婦女聯合會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婦女聯合會城市街道、社區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婦女聯合會機關、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婦女聯合會團體會員工作條例(試行)》、《婦女聯合會選舉工作條例(試行)》、《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委員替補、增補及常務委員會委員增補的規定(試行)》。修改後的《條例》和《規定》已經全國婦聯十屆二次執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全 國 婦 聯

2010年1月25日

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婦女工作,根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是婦女聯合會在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基層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婦女民眾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機關和事業單位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婦女觀,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推動中國婦女、兒童發展綱要的實施,代表和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團結、引導廣大女職工為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接受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婦女組織的領導。

第二章 組 織

第五條 堅持以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帶動婦女聯合會機關、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建設。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婦女委員會或婦女工作委員會。婦女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婦女委員會分會、婦女小組。縣級以上黨的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建立婦女工作委員會,指導所屬部門和系統的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工作。

第六條 婦女委員會委員由婦女大會或婦女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到五年,委員任職期間如有變動,可以補選。婦女工作委員會委員由婦女代表協商推舉產生。

第七條 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選舉、推選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持日常工作。委員人數較多的,可推選常委若干名,組成常委會。婦女委員會換屆、婦女工作委員會領導成員變動情況報上一級婦女組織備案。

第八條 成立或撤銷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須經同級婦女代表大會通過或同級管理部門審核,報上一級婦女組織備案。

第三章 職責與任務

第九條 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婦聯組織及本單位婦女大會或婦女代表大會決議,完成婦女聯合會部署的工作,推動本單位業務工作的開展;

(二)增進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之間及與其他婦女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密切同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的聯繫,共同做好本單位民眾工作;

(三)加強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自身建設,建立和完善學習培訓、工作會議、人才培養和推薦、評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條 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和引導婦女發揚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時代新女性。

(二)開展“巾幗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創建”和“女性素質工程”活動,組織培訓、交流和研討等活動,提高婦女的理論素養、知識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推動並參與有關婦女發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實,向有關部門反映婦女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代表婦女發揮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作用。

(四)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協助所在單位以及有關部門查處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的行為。

(五)宣傳、表彰婦女先進典型,建立婦女人才信息庫,定期向有關部門和上級婦女聯合會推薦婦女人才,促進婦女人才成長。

第四章 婦女工作者

第十一條 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幹部專兼職結合,工作任務列入單位幹部崗位職責內容。

第十二條 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主任的基本條件是:有較高的政治理論素質、思想道德素質、科技文化素質,有一定的參政議政和協調管理能力,熱愛婦女工作,有較高威望。

第十三條 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主任是黨員的應參加或列席同級黨委委員會議。

第十四條 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主任,享受本單位所屬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五條 婦女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經費來源:

(一)列入單位財政預算;

(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經費納入單位成本,專款專用;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擴大經費來源。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條例適用於縣級及縣級以上各級機關和科教文衛等事業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及其直屬事業單位。本條例也適用於各類社會組織。

第十七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國婦聯九屆二次執委會議通過的《機關、事業單位婦女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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