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委員替補

婦字〔2010〕3號

全國婦聯關於印發《婦女聯合會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條例》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婦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婦聯,中直機關婦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婦工委,全國婦聯各團體會員: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提高婦聯組織建設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依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全國婦聯重新修訂了2004年12月13日九屆二次執委會議通過的《婦女聯合會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婦女聯合會城市街道、社區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婦女聯合會機關、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婦女聯合會團體會員工作條例(試行)》、《婦女聯合會選舉工作條例(試行)》、《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委員替補、增補及常務委員會委員增補的規定(試行)》。修改後的《條例》和《規定》已經全國婦聯十屆二次執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全 國 婦 聯

2010年1月25日

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委員替補、增補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增補的規定

為加強婦女聯合會常、執委隊伍建設,根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制定本規定。

一、替補

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執委)中的專職婦女工作者實行替補制。各級婦女聯合會執委中的專職婦女工作者離開婦女工作崗位後,其執委職務自行卸免,替補人選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1、婦女聯合會的各級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領導人,被選為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委,當她們調離婦女工作崗位時,由執委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去其執委職務的建議,並提出相應的替補人選,報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經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提請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確認。各級婦女聯合會執委中的專職婦女工作者離開婦女工作崗位,執委職務的卸免、替補也應按上述程式進行。

2、機關和事業單位婦女組織、團體會員的領導人和解放軍、武警部隊的婦女工作負責人,被選為婦女聯合會執委,因工作崗位變動需要卸免其執委職務時,由婦女聯合會書記處或主席辦公會議提出免去其執委職務的建議,並與其所在單位協商產生相應的替補人選,經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提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3、婦女聯合會機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領導人,被選為執委,因工作崗位變動需要卸免其執委職務時,由婦女聯合會書記處或主席辦公會議提出免去其執委職務的建議,並提出相應的替補人選,經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提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4、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執委替補人選的程式:聽取常務委員會關於執委替補人選的建議;分組醞釀替補人選;召開全體會議予以通過。

二、增補

各級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兩次婦女代表大會之間增補執委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1、因工作需要新增婦女聯合會執委時,由婦女聯合會書記處或主席辦公會議提出增補名額和人選,經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同意後,提交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

2、因工作需要新增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時,由婦女聯合會書記處或主席辦公會議提出增補名額和人選,經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同意後,提交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

3、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增補人選的程式:聽取常務委員會關於執委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增補人選的建議;分組醞釀增補人選;召開全體會議以舉手表決方式通過執委增補人選,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等額選舉的方式產生。

三、附則

1、本規定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2、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國婦聯九屆二次執委會議通過的《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委員替補、增補及常務委員會委員增補的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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