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全國婦聯關於印發《婦女聯合會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條例》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婦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婦聯,中直機關婦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婦工委,全國婦聯各團體會員:
、《婦女聯合會城市街道、社區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婦女聯合會機關、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婦女聯合會團體會員工作條例(試行)》、《婦女聯合會選舉工作條例(試行)》、《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委員替補、增補及常務委員會委員增補的規定(試行)》。修改後的《條例》和《規定》已經全國婦聯十屆二次執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全 國 婦 聯
2010年1月25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婦女聯合會團體會員(簡稱團體會員)工作,根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團體會員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婦女觀,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代表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團結、引導會員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貢獻力量。
第三條 婦女聯合會要加強同團體會員的聯繫與合作,幫助和支持他們開展工作。團體會員應接受同級婦女聯合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企業基層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及其以上各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均是婦女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五條 凡在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的以女性為主體會員的各類為社會、為婦女服務的社會團體,自願申請,承認《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經婦女聯合會同意,可作為同級婦女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六條 團體會員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各自的章程(條例)建立組織機構,履行組織職責。
第七條 社會團體申請成為團體會員,應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社會團體向婦女聯合會提交申請書、登記管理機關的批准檔案、業務主管單位的推薦書等書面材料,履行登記管理手續。
第八條 團體會員實行屬地化管理。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可申請成為全國婦聯的團體會員;地方性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可申請成為其登記管理機關所在地的婦女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九條 團體會員每年底向同級婦女聯合會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本團體依照婦聯章程和各自章程(條例)開展活動的情況、主要負責人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對婦女聯合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十條 團體會員領導機構換屆情況報同級婦女聯合會備案。
第十一條 實行團體會員年度工作會議制度。
第三章 義 務
第十二條 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和引導會員發揚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時代新女性。
第十三條 貫徹、執行婦女代表大會和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會議精神和決議,完成婦女聯合會有關工作部署,定期向婦女聯合會匯報工作。
第十四條 協助婦女聯合會在團體會員中開展調查研究,向婦女聯合會提供統計資料和工作信息,反映婦女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組織、參與有關婦女發展的理論研究和政策調研,為黨和政府以及婦女聯合會的有關決策提供依據。
第十五條 建立婦女人才信息庫,定期向婦女聯合會及有關部門推薦婦女人才,促進婦女人才成長。
第十六條 加強會員之間、婦女團體之間的聯繫。根據各團體自身的條件和行業特點,在業務主管單位的領導下,開展國際友好交流與合作。
第四章 權 利
第十七條 團體會員代表參加同級婦女代表大會。團體會員負責人參加或列席同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會議。
第十八條 參加婦女聯合會的研討、培訓、表彰、聯誼以及國際交往等活動。
第十九條 對婦女聯合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條 團體會員活動經費來源:
(一)主管單位或部門撥款;
(二)會員繳納的會費;
(三)依法接納社會捐贈、資助;
(四)開展有償服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國婦聯九屆二次執委會議通過的《婦女聯合會團體會員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婦女聯合會選舉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婦女聯合會選舉制度,根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婦女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全國婦女代表大會。婦女聯合會的地方各級領導機構,是同級婦女代表大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婦女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鄉鎮、街道、社區婦女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一次。由本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執行委員會討論決定,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三條 婦女聯合會的領導機構除其派出機構外,必須經過婦女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女性公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
第五條 婦女代表大會代表及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委員的產生,要充分體現婦女民眾的意志。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執委)通過差額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常委)、副主席、主席通過等額選舉產生。
第六條 婦女代表大會設大會主席團,領導大會期間選舉工作。婦女代表大會籌備工作由上屆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負責。代表必須經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確定。
第二章 代表名額及資格確認
第七條 各級婦女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名額分配及產生辦法由同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確定。
第八條 代表名額分配原則是按照各地年滿18周歲的婦女人口比例進行分配,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婦女人數多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婦女人數。適當考慮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情況和工作需要,照顧少數民族地區。
第九條 各級婦女代表大會代表中,專職婦女工作者占代表總數的50%以內,各行各業婦女代表占代表總數的50%以上。其中,全國婦女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25%以上;地方各級婦女代表大會中少數民族代表和非中共代表的比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各級婦女代表大會代表人選,根據代表條件,自下而上通過選舉或協商推薦確定,報大會組織處審核。自婦女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日起,代表資格有效。
第三章 執委會、常委會名額及組成
第十一條 各級執行委員會人數、組成分配方案及其產生辦法由同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確定。
第十二條 執委的分配原則是按照各地區、部門的婦女人口比例進行分配,適當考慮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情況和工作需要,照顧少數民族地區。
第十三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執委中,專職婦女工作者占總數的50%以內,各界婦女占50%以上。其中,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少數民族執委應占總數的10%左右,非中共執委應占總數的20%以上;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中少數民族執委和非中共執委的比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執委候選人,按照執委的條件,通過自下而上協商推薦確定,報本級婦女聯合會領導機構審核,經婦女代表大會代表充分醞釀討論,提交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確定執委候選人名單,參加正式選舉。
第十五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專兼職)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從執委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候選人由中央和地方有關方面民主協商提名,交全體執委醞釀討論,再由大會主席團根據多數執委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提交本屆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選舉。
第四章 選區和監票人
第十六條 選舉時設選區若干,參選人到指定的票箱投票,參選人不能委託投票,一般不設流動票箱。
第十七條 選舉設監票人若干,在不是候選人的代表(執委)中推選產生。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在其中提名總監票人、副總監票人建議人選。總監票人、副總監票人、監票人建議人選名單經大會主席團會議審議後提交代表大會(執委會議)通過。已提名的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人。總監票人、副總監票人、監票人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對選舉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選舉工作人員由負責選舉工作的部門指定,在監票人的監督下進行工作。
第五章 選 舉
第十九條 婦女聯合會主席、副主席、常委、執委的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婦女代表大會選舉執委時,可以採取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直接選舉辦法進行;也可以採取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人選,然後進行等額正式選舉。差額比例一般不低於5%。執行委員會會議選舉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時,採用兩張選票。一張為主席、副主席候選人選票;一張為常務委員候選人選票。一次投票,分別計票。
第二十條 常委、執委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第二十一條 選舉時,參選人數需超過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方可進行選舉。收回的選票等於或少於發出的選票,選舉有效;收回的選票多於發出的選票,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每張選票所選人數,等於或少於應選人數為有效票,多於應選人數為無效票。
第二十二條 對選票上的候選人,參選人可以表示贊成、不贊成或棄權。對不贊成者可以另選他人。表示棄權的,不得另選他人。
第二十三條 不能寫選票的參選人,可委託不是候選人的其他參選人按照參選人的意志代寫。
第二十四條 選舉時,根據需要可設秘密寫票處。
第二十五條 投票結束後,當場打開票箱,清點票數,並由總監票人將選票清點結果報告大會執行主席,由大會執行主席宣布選舉是否有效。
第二十六條 選舉時,候選人、另選人獲得贊成票數超過應到參選人的半數始得當選。對得贊成票超過應到參選人半數的被選人按得票數多少依次取足名額。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人少於應選名額時,可以不取足名額。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以反對票少者當選;若反對票也相等時,由大會主席團決定增加或減少當選名額。
第二十七條 投票完畢,總監票人向大會執行主席報告投票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宣布選舉是否有效。
第二十八條 計票完畢,總監票人向大會執行主席報告計票結果,大會執行主席向大會宣布選舉結果。當選的常委、執委按姓氏筆劃為序宣布。
第二十九條 婦女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因工作需要選舉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時,如執委在選舉期間不能到會參選,經常務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託不是候選人的其他參選人代為投票。每一參選人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委託投票總數不得超過執委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六章監督與補選
第三十條 婦女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選舉單位的監督。對代表提出質疑的,應與有關組織人事部門、監察部門核實。
第三十一條 代表候選人因故出缺,可由原選舉單位補選。全國婦女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補選時限為距離大會召開30日以上。地方各級婦女代表大會候選人補選時限,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根據本條例可以制定選舉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國婦聯九屆二次執委會議通過的《婦女聯合會選舉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