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監禮人
必一定在入境事務處香港婚姻登記處內,也不一定由政府指定的註冊官。時間及地點可以更自由選擇。發展規定
由2006年4月21日開始,在香港申請結婚的新人可以
自由選擇婚姻監禮人,但是新法律規定婚姻監禮人必須是律師,所以也可以稱為婚姻監禮律師制度。然而,申請結婚的新人還可以選擇沿用舊制,在入境處其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入境事務處 2006年7月14日公布,自4月21日委任首批婚姻監禮人至今,已有693名婚姻監禮人獲委任。
自2006年4月下旬推出婚姻監禮人計畫後至6月底,已有超過600對準新人透過婚姻監禮人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並有超過450對新人已由監禮人為他們證婚。
資料顯示,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禮的地點,包括監禮人的辦事處、酒店、會所、公園、婚姻服務公司的禮堂,以及鄉村的祠堂等。
入境處預計,將有更多準新人在下半年度結婚旺季選用婚姻監禮人提供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