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監督和檢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防範和處置邪教、非法宗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三)組織、指導全市各類案件的偵查工作,負責組織偵破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事件)、涉外刑事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負責組織偵破全市範圍內的特大經濟案件和涉稅案件;負責組織偵破跨縣市的特大案(事)件,協調處置相關重大案件、重大事件。
(四)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加強社會治安管理,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指導、參與、承辦有影響的重大治安案件和跨縣市的治安案件;負責110 接處警和組織城區的社會巡邏、防暴等工作,協調處置治安事故和騷亂;依法組織、指導、監督槍枝彈藥、危險爆炸物品、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等管理工作。
(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六)依法管理居民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負責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在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涉外案件的查處。
(七)依法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負責機動車輛和駕駛人的管理工作;負責婁底市城區及婁星區農村交通事故的處理,指導、參與全市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查處。
(八)指導、監督全市消防工作。
(九)依法管理全市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打擊信息網路違法犯罪。
(十)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管理工作;管理市屬監管場所。
(十一)負責全市勞動教養審批工作,承擔婁底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對來婁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和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開展禁毒、緝毒工作;組織偵破跨縣市重特大販毒案件;承擔婁底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範、偵查工作。
(十五)對市武警支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六)指導全市的森林公安工作。
(十七)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網路安全技術和行動技術、指揮系統等建設。
(十八)指導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的計畫、申報、分配、管理工作;負責申報公安業務經費和專項撥款的分配計畫,並監督、管理使用情況。
(十九)負責和指導全市公安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管理、督促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獎懲、優撫及公安宣傳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民警的警銜管理;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二十)制定全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指導、督促、檢查全市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法違紀案件。
(二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理事項
辦理出生登記
嬰兒(含非婚生育、超計畫生育)出生一個月內,由嬰兒的父母持結婚證、父母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新生嬰兒隨父隨母落戶自願,不得增加任何限制條件。
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
1.範圍。包括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2.條件。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
3.辦理程式。申報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由本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辦理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登記
1.變更姓名: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在職人員所在地人事部門的證明或在校學生證明,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2.變更年齡: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單位人事部門證明和實際年齡的原始證明,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3.變更民族:憑本人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單位證明及縣級以上民族事務委員會的證明,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大、中專學生戶口遷移
新生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憑印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字樣的新生錄取通知書為新生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學校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憑蓋有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冊,新生戶口遷移證辦理集體戶口。畢業生憑分配調配計畫、《全國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湖南省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以及學校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簽發的戶口遷移證辦理上戶手續。
業務收費標準
省物價局、財政廳[2000]湘價費字第23號檔案確定的戶政收費項目及標準如下:
戶口簿(含微機列印、人像掃描)8元/冊
集體戶口簿20元/冊
戶口遷移證、準遷證5元/證
暫住證5元/證
無底卡居民身份證快證55元/證
無底卡居民身份證普證33元/證
邊境通行證2元/證
城鎮門牌3元/塊
農村門牌2元/塊
棟牌(含單元牌)30元/塊
辦理居民身份證
1.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交驗居民戶口簿,交大頭標準相片兩張。
2.戶口登記機關在受理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後,應在3個月內發給證件。
3.公民遷出本市市轄區或本縣行政區域的,在遷入地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同時換領居民身份證。公民在本市各市轄區的行政區域之間或本縣行政區域內遷移變動的,可以不換領居民身份證。
4.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
5.公民在居民身份證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時,應當申報換領新證。
6.公民需要變更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內容,應當在履行申領變更手續的同時申報換領新證。
7.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從報告之日起3個月內仍未找到的,應當申報補領新證。
投靠申請落戶
1.條件。對兩地分居夫妻一方要求投靠城市配偶的,投靠人實際已在城市配偶處居住一定時限,準予在城市落戶。
2.辦理程式。由投靠人持本人申請報告、結婚證、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向被投靠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
地理位置
地址:婁底市樂坪東街42號
法律法規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範圍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式和期限辦理機動車駕駛證。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資料,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
第五條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印表機動車駕駛證,不使用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列印的機動車駕駛證無效。
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的資料庫標準和軟體全國統一,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實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條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網際網路上建立主頁,發布信息,便於民眾查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有關規定,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二章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
第一節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條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注以下內容:
(一)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車輛管理所簽注內容:初次領證日期、準駕車型代號、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第八條機動車駕駛人準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附屬檔案1)。
第九條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第十條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
第二節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機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領導班子
婁底市副市長、黨委書記、局長:王成良同志
黨委副書記、副局長:陳恩傑
黨委副書記、副局長:王浩海
黨委委員、副局長:戴恩廣
黨委委員、副局長:賀新國
黨委委員、副局長:張喜群
黨委委員、副局長:劉明清
黨委委員、副局長:張永強
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盧韶華
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李素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