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股東

浙江向日葵太陽能將於下周二闖關創業板。如果該公司順利過會,將有望刷新創業板“娃娃股東”的紀錄。在浙江向日葵73名自然人股東中,有一位年僅6歲的“娃娃股東”。根據浙江向日葵招股書(申報稿),公司年齡最小的股東叫吳沁怡,身份證號為330702200404062***,系2004年4月6日生人,現年僅6歲。

簡介

娃娃股東娃娃股東

近幾年,“娃娃股東”成了上市公司中頻繁顯現的新名詞。“娃娃股東”雖然並不違法,但因為缺乏相應規範,並不為投資者認同。一般而言,“娃娃股東”的權利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但關於監護人的信息披露,法律卻無強制性規定,有違證券法的“三公”原則。

各有不同

據《法治周末》記者了解,在吳沁怡之前,創業板最年輕的股東為廈門三五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龔含遠。

龔含遠為三五互聯原副總經理龔少峰之子,2010年年13歲,名下約有22萬股,市值約千萬元。去年,龔少峰去世後,其持有的29.06萬股由龔含遠等4人共同繼承,人均7.265萬股。此後,龔含遠的母親喻建紅又將其持有及繼承的14.53萬股無償贈與龔含遠,因此使他擁有了近22萬股的巨額股份

實際上,早在2007年10月,中國資產規模最大的城市商業銀行———北京銀行上市產生的“娃娃股東”就已經掀起熱議。

在北京銀行發布相關澄清公告之前,媒體的報導甚為驚人———“北京銀行股東中出現了上千名‘娃娃’股東,這些股東在北京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革時均未成年,最小的甚至只有1歲”。

之後,北京銀行發出聲音,媒體的報導並非事實,截至2007年IPO前,該行的未成年自然人股東僅84名。而這些孩子之所以能成為股東,原因有三類:一是由原信用社股東直接轉入,共67名;二是2004年參加該行增資擴股,共有15人(其中一人為原信用社股東,包含在以上67人當中);三是由於接受家庭成員贈與及繼承而產生的3人。

依據我國證券市場的規定,自然人股東,無論年齡大小,必須按照要求提供身份證明、股權證及證券賬戶等資料。北京銀行稱,在對股東資料進行審核的過程中,也注意到了多名未成年人持股的狀況,但律師和保薦人均認定無需對這些股份進行特別處理。

“‘娃娃股東’並非中國特有的現象,國外股市中也存在不少‘富二代’、‘富三代’。”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喬新生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採訪時說,“但各國都會通過增加上市公司的‘透明度’來保證投資者利益不受損害。”

雖然目前我國公司法、證券法中並無針對未成年股東的專門條款,但為了確保上市公司經營管理的審慎性和有效性,公司法禁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擔任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律師劉海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法國、德國等一些國家“在相關立法中則明確規定了股東的能力和身份屬性”。

產生途徑

一是通過繼承持有公司股份的家庭長輩的遺產,如三五互聯、萊美藥業、恒基達鑫等;
二是企業在股份制改制過程中,部分股權被攤派給內部人員認購,這些人合法得到股權但不便透露姓名,所以登記為自己孩子的名字;
三是有一些人通過不正當利益輸送,將股權轉移到孩子名下。
目前法律並沒有對股東的年齡作出限制,“娃娃股東”是否合法的關鍵,是股權的獲得途徑。通過贈予或繼承獲得的股權都是合法的,除此之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股權,其合法性都應受到質疑。不過在業內人士看來,在目前的法律範圍內,要對股東身份和合法性進行調查並不容易,這個可能還需要監管部門出台進一步的措施來規範這個市場。

評論

娃娃股東娃娃股東

未成年人持股無法律障礙
“可以理解有人對‘娃娃股東’的擔心,這主要是緣自未成年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問題。不過,對未成年人持股的合法性完全不必擔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對《法治周末》記者說,“而且,從各國的法律規定與慣例來看,都沒有對股東的年齡作出限制性規定。這並非是一個漏洞,反而是對公民私權的保護。” 基於繼承或者贈與取得股權的未成年人,並不必然會成為公司的股東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如果其他股東不予接受,或公司章程有約定,其他股東可以否決其取得股東身份。如果這樣,未成年人股東只能將股份轉給其他股東或者其他人。

葉林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儘管“娃娃股東”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甚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他們並不會成為“搗亂分子”。“一方面,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的法律法規未限制未成年人成為股東;另一方面,民法通則、婚姻法等也為其提供了完善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

中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一般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自由完全履行自己的職權時,可由監護人代為履行。指定監護人的順序,一般遵循父母、祖父母、兄姐等,如果沒有直系血親,則由居委會或村委會指定監護人。如此看來,一般情況下,向日葵光能6歲的“娃娃股東”吳沁怡應該由其母親吳玉娟代為行使股東權利,直到她成年。 2007年10月,“娃娃股東”的合法地位也曾被法院肯定。上海閔行區法院對一起未成年人持股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兩名分別是5歲和6歲的孩子各受讓溫州一家房地產公司出讓的7%股權,成為了上海某投資公司的股東。之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抗訴。
地方性法規則作出過更明確的“表態”。2006年12月,重慶市工商局公布的《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準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意見》規定,“除一人有限責任,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允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公司股東或發起人投資設立公司;允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繼承、接受贈與成為公司股東”。
監護人“隱身”有風險
儘管“娃娃股東”完全合法,但在劉海看來,由於這一現象背後仍然存在隱性的合作風險,我國證券法規還有所缺失。“有限公司雖然是‘資合’公司,但對於公司股東而言,公司更多地表現為一種‘人合’。未成年人股東取得公司股權後,如果監護人不斷更換,很可能使得公司的整體發展受到影響。畢竟當初其他股東接受的是這個未成年人,而不是他的監護人。並且,即使一併接受了他的監護人,但監護人是可以改變的,這就使其他股東無法確定自己真正的合作夥伴是誰。”劉海對《法治周末》記者說,“對投資人而言,股東信息有時比上市公司業績、訴訟等更為重要,因為他們的投資往往是基於團隊的信任,而一旦公司的內部結構不穩定,就有可能損害到投資人的利益。”

劉海還告訴《法治周末》記者,美國的上市公司一般對未成年人股東的年齡進行顯著披露,“在名字後面的括弧里註明年齡”。中國未成年人股東的年齡不應該只是藏在身份證號中,而應該儘量引起投資者重視,他進一步說。

喬新生也對“娃娃股東”背後“隱身”的監護人表示擔憂。“正是因為未成年人可依法成為上市公司股東,證監會更應該儘快出台披露他們的法定監護人信息的相關規定。”他說。
與劉海關注的合作風險不同,喬新生告訴記者,他的擔憂主要來自於兩方面。如果監護人信息披露不夠,“娃娃股東”就有可能變為被監護人操縱的“提線木偶”———“一方面上市公司可能因為‘多人股份一人行權’而存在違法的關聯交易,有利益輸送的行為;另一方面可能客觀上讓金融違法犯罪行為(如洗錢)被掩蓋”,喬新生解釋。至於“娃娃股東”監護人信息的披露詳盡程度,“應該與一般股東無異”,他補充說。顯而易見的是,未成年股東所涉及的利益主體還不僅僅是眾多投資者以及監護人,還包括未成年人股東自身以及可能與未成年人股東進行股票交易的對象。
“在權利人是未成年人股東,但行權人卻是監護人的情形下,可能出現權利濫用或損害未成年人股東利益的行為。雖然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利益,但還應該對於此問題再制定更為詳細、可操作性更強的法律條文。”劉海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他舉了個例子,“在股票的交易過程中,原來以每股一元的價格購入,上市後,股票漲到每股20元後,又跌至15元。那么,監護人將未成年人股東的股票以每股15元的價格拋售,是否侵犯了未成年人股東的利益?”

喬新生還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民法通則採用的是意思主義(以當事人的意思為準),而商法採用的是外觀主義(以既定事實為準),兩者存在一定矛盾。“根據前者,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是無效的,而後者則認為‘一言既出,駟馬難追’。但是,一般而言,在未成年人股東的合法權益受監護人侵害時,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股份被監護人惡意低價拋售時,應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以外觀主義為準,即只考察外部交易行為,認定交易有效。”他說。

網友調侃

創業板現娃娃股東 網友調侃"會投資不如會投胎"
中國青年報(北京) 跟貼 14 條 手機看新聞 中國青年報7月26日報導
吳沁怡,6歲,向日光科股東,繼承6.25萬股。
龔含遠,13歲,三五互聯股東,持股約22萬股。
黨唯真,16歲,萊美藥業股東,持有41.26萬股。
這些年紀輕輕的孩子擁有如此財富,並不是神話。在創業板市場裡,娃娃股東不斷出現。據中國青年報記者不完全統計,創業板股東中“90後”的就有3人,“00後”的有1人,算起來這些人年齡最大的只有20歲,還都是些未出校門的孩子。曾被社會廣泛關注的“80後”,也占據了創業板公司股東的一大部分,創業板造就了116名“80後”富豪。這和大部分還在為夢想艱苦打拚的同齡人形成了鮮明的對照。
面對這些年輕的股東,網友曾調侃“會投資不如會投胎”。這些股東大多是繼承遺產。吳沁怡所持股份為繼承父親(曾任向日光科董秘)遺產所得;龔含遠,繼承父親(原三五互聯副總經理)龔少峰的遺產,並接受母親的贈與,名下約有22萬股。黨唯真繼承母親(曾任萊美藥業副總經理)遺產,經過轉讓,最終持有萊美藥業41.26萬股。當然,這些年輕股東也有的憑藉自己的努力已經做到了公司的高管。如寶通帶業董事會秘書陳希(1983年出生)、萬順股份董事兼董事會秘書韓嘯(1982年出生)、星輝車模董事會秘書陳烽(1981年出生)、中瑞思創監事會主席沈潔(1981年出生)等。

創業板是一個造富機,不僅讓艱苦創業元老功成名就,也讓一批年輕股東坐擁億元財富。儘管未成年人當股東在法律上並沒有障礙,但是社會對於這些年輕股東還是充滿了種種質疑。21歲的趙紫彤,是寶德股份股東之一,去年3月以180萬元的成本受讓了其母親的朋友、公司創始人趙敏180萬股股份,目前還是長春工業大學會計專業的大三在讀生。趙紫彤的母親曾對媒體說:“我知道股份這個事情,但我覺得這種事情沒有任何的違法違紀,所以也沒有必要解釋什麼。如果媒體想猜測什麼,那就猜好了,我不希望這件事情對紫彤的生活和學習產生什麼影響,畢竟她還是個學生。”

但在創業板上市企業大禹節水董事長王棟看來,年輕股東如果是實實在在的投資者或管理者,那無可厚非,但如果只是特職,就是企業不負責任的表現,不利於企業上市和未來發展。

公開資料顯示,還有很多80後股東與公司實際控制人有一定關聯。例如1984年出生的金美歐,擁有金龍機電股份1538萬股,持股比例14.37%,是目前持股比例最多的年輕股東。她是金龍機電實際控制人金紹平之女。2008年10月,由金龍控股集團提名,金美歐當選為公司董事,任期3年。還有,大學本科學歷、27歲的董事會秘書陳希,為寶通帶業董事長兼總經理包志方先生的外甥。

當然,也有不同意見的存在。一位不願意公開姓名的董秘認為,“法律不禁止就不應質疑,但娃娃股東如果是大股東,那可能存在問題。”特瑞德董秘劉甲坤也認為,現代企業制度下,公司治理靠制度和規範來保障,股東裡面是不是有娃娃或者有嬰兒,不應該成為被關注的焦點。

從招股說明書上看,有一些“80後”股東有耀眼的簡歷。如朗科科技行銷總監、30歲的敬彪,2001年畢業於成都航空職業技術學院電子工程系儀器測量專業,2005年畢業於澳大利亞巴拉瑞特大學,獲得工商管理碩士學位,於2001年加盟朗科科技,先後擔任客戶服務部主管、深圳體驗中心經理、深圳辦事處經理兼終端部經理、華南辦事處經理兼OEM大客戶經理等。如27歲、大禹節水工程部經理劉洋先後任電氣工程師、項目組長,負責重要項目的設計審查、試驗、調試工作,2006年10月赴德國西門子培訓學習,2007年獲西安市科學技術一等獎。

劉甲坤說:“創業板就像中國資本市場的一個新生兒,輿論可以像美國媽媽那樣,循循善誘地引導;也可以像過去中國家長那樣,以責備的方式來教育它。兩種方式都有好處。現在輿論的一些炒作,只能說是從反面看待問題,來激勵上市公司健康發展。但我還是希望大家能從正面、從陽光面去看問題,給創業板一個寬容、和諧、陽光的成長環境。”

如何監管

由於是未成年人,娃娃股東是否能正常行使其股東權利,娃娃股東的存在是否能讓廣大股民放心?對娃娃股東應該如何監管?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喬新生表示,在公司特別法中對公司的股東年齡並沒有特別的限制。但是,作為公司法的一般法,我國民法通則對公民包括公司股東的行為能力有明確的規定。未成年人在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時候,必須經過監護人同意。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討論未成年人的實際年齡並無意義。關鍵是這些未成年人是通過何種途徑獲得公司股份的。

上海市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稱,就目前公司法及企業法,以及相關的公司或企業登記條例,只規定了股東或投資者應盡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並沒有對股東或投資者的法定年齡作出限制,事實上也無法限制,如果是原股東或原投資者向未成年人的贈予股份,或者未成年人對原股東或原投資者持有的股份的繼承,只要依法辦妥相關手續,未成年人股東可以存在的,不應當受到限制的。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劉俊海認為,既然未成年人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根據股東平等原則,凡是成年股東應當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未成年人股東也要履行;成年股東不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未成年人股東也無需履行。
這並不意味著未成年人股東的隱私權保護不重要。只不過未成年人股東的隱私權不能對抗證券市場廣大投資者的公共利益以及市場監管秩序、不能被成年人濫用以惡意規避強制性法律規定、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已。說得再直白一點,娃娃持股本身不是罪惡,但濫用娃娃持股玩弄拉線木偶遊戲就是罪惡。實際上,倘若監護人自身經得起合法性的拷問,即使披露娃娃持股的監護人信息對監護人自身不但無害,反而有益。至少信息披露能夠還給監護人一個清白。

專家解釋

在IPO瘋狂造富的今天,資本市場的遊戲手法眼花繚亂,氣象萬千,從造假形式和造假內容都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連呀呀學語的6歲孩子都成了發起人股東,應該說可以載入吉尼斯世界記錄了。如此瘋狂的行為令世界在感嘆“會投資不如會投胎”的同時,更多的是對IPO的圈錢、造假行為發出的質疑聲 。
對於娃娃股東,無論以何種冠冕堂皇的理由來解釋,都是對社會公平和誠信的褻瀆。與從二級市場產生的股東相比,發起人股東更應該具有符合現行法律規範要求的條件,無論這個條件是看得見的,屬於法律政策規範的,還是看不見的,屬於道德和社會一致認同的慣例。

公眾公司是要面對公眾的,講的是能力。如果是家族企業自己玩不成為公眾公司,公眾也不會過問你的股東到底是什麼人,有沒有能力承擔股東的責任。但你要想IPO成為公眾公司,將別人的錢圈進你的荷包,無論你有什麼原因,都應該遵循既定的遊戲規則。發起人股東起碼要符合國家現行法律規定,具備基本的正常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擔當起公司管理和經營的責任,對投資人負責。這才是一個負責的具有社會責任感的公眾公司形象和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將一個還未成年的兒童作為發起人股東,傳遞了一系列的錯誤信號,打擊了國民的信心,顛覆了政府監管部門的公信力。有損於中國的形象。面對娃娃股東問題,無論公眾怎么追問實情,監管部門就如同變形金剛啞然失聲,IPO高管也似悶葫蘆般沉默無語。當公權成為利益鏈上的一環時,輿論和社會公平的呼聲已經顯得極其渺小。

娃娃股東的出現,表露了擬準備IPO的公司不是真正想把公司做好的內心世界,是抱著圈錢的目的去上市的。因為任何公司是不會接納一個沒有自主行為能力的人去做發起人股東的,這是基本常識,不需要法律規定。如果確實是想把公司做好,就應該挑選具有能力的股東,起碼不應該是娃娃股東。未成年人在知識水平、能力等方面不足以擔任股東,必須由監護人或代理人代為行使。就算是繼承遺產或其他什麼原因,可以由其監護人擔當股東責任,這也符合法律的規定。

娃娃股東的出現,表露了監管部門的失職或監管疏漏而不作為。《公司法》有明確規定,禁止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為發起人股東,特別是家族性的上市公司,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發起人股東比外聘的高管有更多的權利和意向表達,能直接控制外聘人員的行為而影響到公司的經營。所以,上市公司發起人股東更應具有正常的民事行為能力,監管部門應該清楚這一點。但現實是監管部門放任娃娃股東泛濫成災,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存在明顯的缺陷視而不見。這是對社會公平的漠視和法律規定的兒戲。有人說《公司法》沒有限制股東的年齡,所以娃娃股東的存在是合理的。但很清楚的事實是娃娃股東並沒有能力履行股東義務,他們連《公司法》都無法看懂,怎么能按《公司法》的要求去簽署相關檔案?就算他們能簽上自己的大名,但他們能真正理解和去認真負責的履行股東的義務和責任嗎?面對這些與法律規定有衝突的實際問題,監管部門怎么去履行監管股東的責任?當監管部門的“公開譴責”公文被娃娃們摺疊成紙飛機的時候,所有的法律規定只能成為笑談。

娃娃股東的出現,向世界傳遞了中國的資本市場是一個眼裡只有錢而社會誠信和基本道德缺失的混亂市場,中國的上市公司不是具有真正實力的公眾公司。我們的資本市場IPO造假現象嚴重,花樣翻新。公信力和社會基本道德底線受到嚴重衝擊而沉淪。

我們有理由懷疑一大批娃娃股東的出現也許是人頭帳戶而已,真正的股東可能有難言之隱。日前暴露的國信證券等知名保薦機構在IPO過程中,以利益相關人暗中作為發起人股東獲取非法利益的案件,讓發起人股東中的貓膩再次震撼了市場。

從已經上市的北京銀行到準備上市的向日葵公司,一大批娃娃股東的出現是資本市場的悲哀,是社會誠信危機的表現,也是監管部門對法律規定理解執行出現偏差的結果。娃娃們通過合法的方式繼承遺產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否一定要成為上市公司股東是值得商榷的。畢竟上市公司的股東,特別是發起人股東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要面對公眾,是應經得起質詢的。當娃娃們只對《喜洋洋和灰太狼》感興趣時,上市公司的股東會決議該怎么形成?當娃娃們“被簽名”時,上市公司行為準則的執行將成為一句空話,上市公司是否因存在著操縱股市、提供虛假信息的嫌疑而受到懲處?

無論從社會信心、上市公司形象還是建設健康的資本市場考慮,未成年人成為上市公司發起人股東,是及其不妥的,也是需要糾正的。任何遊走於法律間隙和邊緣的行為都應該受到譴責和懲處。從保護兒童身心健康出發,娃娃股東更不應該出現在公眾公司里,由其監護人作為發起人股東應該是合適的選擇,這對娃娃、對上市公司、對市場、對投資者都是公平的,是可以接受的。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