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證券、資本市場維權律師、實踐者與思考者。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
1964年生。1992年起律師執業。
復旦大學法學院畢業,法學碩士。
生命箴言
★公眾知識分子應當有充分的良知與行動。
★最終目標是微不足道的,過程就是一切。
★應當相信自己的力量,相信法律的力量。
★既要推動社會進步,也應關注社會退步。
社會職務
現任:
中國法學會商法研究會理事
中國法學會銀行法研究會理事兼副秘書長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
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上海市律師協會證券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服務領域
民商法、公司法、破產法、證券法、金融法、契約法、侵權法、投資法、貿易法、財稅法等的
訴訟、仲裁及非訴訟的法律服務。
執業業績
執業至今,已承辦各類訴訟、非訟法律服務業務3000餘件。
有些案例入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主編的《上海法院案例精選》。
幾十次參與全國人大、政府立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討論與修訂。
起草了國內首部《律師代理投資者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業務操作指引》、《因非法證券活動引起的
民事責任中律師服務業務操作指引》(合寫)。
系多家媒體、網站的公益性維權服務團體的成員。
多次與其他律師聯合設立個案性、鬆散型的證券民事賠償共同訴訟案件律師團,或破產重整案件債權
人/出資人律師團,為股票、債券、權證、基金等持有人及破產重整債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與權益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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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參與中國證券市場購併第一案“寶延事件”。
1996年,參與美國小龍蝦反傾銷案之中國廠商的應訴。
2000年,代理中國證券市場轉配股糾紛第一案。
2001年起,代理過數千名A股投資者分別訴東方電子、銀廣夏、嘉寶實業、鄭百文、三九醫藥、科龍
電器、杭蕭鋼構、中捷股份、東盛科技等數十起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案。
其中,在嘉寶實業案中,產生了中國證券市場首次獲賠的股民;
在錦州港案中,產生了首位B股股民的起訴;
在科龍電器案中,產生了首位H股股民的起訴。
2003年,代理基民訴銀河基金管理公司拒不對“基金銀豐”封閉轉開放案,成為基民訴訟首案。
2007年起,代理了多起法人股、職工股及原始股投資者的確權訴訟。
2008年,代理股民訴陳建良內幕交易侵權訴訟案,成為內幕交易民事賠償首案。
2009年,代理香港銀行金融理財產品受害苦主在上海法院起訴香港某銀行的侵權賠償案。
2009年,代理股民訴程文水、劉延澤等操縱股價侵權訴訟案,成為操縱股價民事賠償首案。
專業研究
主要著有:
1.《證券民事賠償實務手冊》,百家出版社2002年版
2.《股市維權》,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
3.《證券法原理與實務》,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合著)
4.《房地產案例分類解析》,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合著)
5/6.《情柬》、《情貝》(詩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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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撰有:
1.《彩票法律制度初探》,上海《政治與法律》雜誌1999年第3期
2.《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制度及其形式研究》,《上海證券報》2001.11.2/11.8(合撰)
3.《公司治理結構中的股東大會與股東權》,《中國商法年刊》創刊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證券民事侵權賠償採用集團訴訟制度之我見》,載《公司法律評論》2002年卷,上海人民出版
社2002年版
5.《構建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載《中國商法年刊》第二卷,吉林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6/7.《關於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若干問題》、《關於健全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制度的若干問
題》,載《中國民商審判》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制訂BOT法及其相關問題》,載《BOT法學理論與實務》,中央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
9.《股東訴訟權制度》,載《投資者利益保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
10.《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制度若干問題的思考》,北京《法律適用》雜誌2003年第4期
11.《憲政、憲冶、憲法訴訟與憲事律師》,載《首屆華東律師論壇論文集》,2003年
12.《關於完善消費信用金融制度及其法律保障的思考》,上海《政治與法律》雜誌2004年增刊
13.《可轉換債券回售制度的法律思考》,載《第三屆華東律師論壇論文集》,2005年
14.《冠名或涉及委託理財的契約的若干法律及其思考》,載《律師文摘》2005年第一輯,中國法制
出版社2005年版
15.《律師代理投資者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業務操作指引》,載《上海律師業務指引與參考》,上海
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6.《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購行為與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護》,載《公司收購:法律與實踐》,社會科學
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
17.《我國現代商法實踐中的民間法、習慣法問題》,《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雜誌
2006年第2期
18.《證券市場中的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引發的民事賠償的有關法律問題》,北京《法律適用》雜誌
2006年第4期
19/20.《股權分置改革與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寶鋼股份增發中徵集表決權的思考》,載《華東
金融法制評論》第二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
21.《金融衍生產品市場法律規制中的投資者權益保護》,載《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規制》,北京大學
出版社2007年版
22.《建設中國場外交易證券市場的若干法律問題》,載《公司法律評論》2007年卷,上海人民出版
社2007年版
23.《法人股個人持有的認知與出路》,北京《中國證券報》2007.6.21
24.《遺產稅與遺產稅法研究》,載《財稅律師業務》,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5.《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有限合夥形式》,載《非公司企業法制的當代發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
2009年版
26.《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維權與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完善》,載《公司法律評論》2009年卷,上海人民
出版社2009年版
27.《基金分紅維權案的思考》,載《金融法律評論》第一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28.《碳稅及其法律制度》,載北京《國際商報》2010.10.27
書文聯結
書 名:《股市維權》
作 者:宋一欣
出版社: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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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股市維權》內容簡介:面對股市中的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違背股改承諾,投資者怎樣
保護自身權益,法律工作者如何提供有效服務,《股市維權》給你正確的理論闡述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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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序一
序二
論述篇
一、關於虛假陳述引起的證券市場民事賠償訴訟制度
二、關於因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引起的證券市場民事賠償訴訟制度
三、關於證券市場民事侵權賠償的集團訴訟制度
四、關於證券市場民事侵權賠償的仲裁制度
五、違背股改承諾的法律問題
六、委託理財契約的法律問題
七、金融衍生產品法律規制中的投資者權益保護問題
案例篇
〔第一部分〕 證券民事賠償案例
一、東方電子案
二、銀廣夏案
三、科龍電器案
四、大慶聯誼案
五、杭蕭鋼構案
六、生態農業(藍田股份)民事賠償案回溯
七、鄭百文(三聯商社)案
八、聖方科技案
九、錦州港案:B股股東與畢馬威
十、三九醫藥案代理雜述
十一、追記長運股份案代理二三事
十二、銀河科技案:半路跳出來的抗訴案
十三、豐華股份民事賠償案前後
十四、渤海集團案:尋找劉中民與張鶴
十五、嘉寶實業案:彭淼秋女士與我
十六、天頤案、同達案、天發案
十七、中捷股份案:股東索賠違法占資第一例
十八、華盛達案:投資者起訴了華盛達
十九、福建三農案:不適當信披
二十、大唐電信民事賠償案進展
二十一、航天通信案:投資者可以告航天通信嗎?
二十二、閩越花雕案:立案已久,儘快結案
二十三、阿繼電器案維權法律談
二十四、操縱股價民事賠償案
二十五、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
二十六、其他虛假陳述案件
〔第二部分〕 熱點證券維權案例
一、維權基金持有人
二、維權“老鼠倉”受害人
三、維權債券持有人
四、維權證券信息權糾紛
五、維權虛假信息披露糾紛
六、維權上市公司控制權糾紛
七、維權虛假證券諮詢受害人
八、維權權證持有人
九、維權法人股個人持有人:認知與出路
十、維權原始股持有人
十一、維權特殊糾紛
十二、海外案例看維權
附錄
一、證券欺詐民事賠償訴訟案件匯總
二、涉證券欺詐民事賠償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一覽表
三、律師代理投資者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業務操作指引
四、因非法證券活動引起的民事責任中律師服務業務操作指引
後記
媒體介紹
《替兩千個小股民維權——宋一欣律師的幾個小故事》
2006年11月6日《新民晚報》記者 姚麗萍
5年內,宋一欣替2000個小股民維權,12家上市公司成了被告;而在同期全國抗訴的股民不過10000個,成為被告的上市公司不過20來家。就這樣,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成為替廣大小股民維權的行家。
重新算賠償
江西股民老張投資受損,打算跟上市公司打官司。他先自學了2年證券法。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可還是敗訴了。他不服,就找到了宋一欣律師。老張說,按照他提出的賠償計算方法,上市公司應該每股賠給他5元。
聽了他的計算方法,宋一欣笑了,告訴老張,法院之所以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就是因為他提出的賠償要求不當,按照相關法律,賠償有另外一套計算體系。聽了宋律師的分析之後,老張恍然大悟。重新計算一下,自己能夠拿到的賠償雖然要比當初的訴求少了三分之一,但他還是心悅誠服地接受了。最後,老張終於贏了官司。
義務當顧問
在宋一欣代理的2000個股民中,第一位拿到執行款的是一位退休女工。2002年,宋律師開始為她做代理人,半年後,退休女工勝訴,並如期拿到了執行款,一切都很順利。從起訴到庭審,退休女工學到了不少跟證券法有關的常識,官司結束了,因為是第一個拿到執行款的股民,在股民圈子裡,退休女工成了新聞人物,常有小股民來找她交流維權常識。遇到問題,她會再向宋律師諮詢,無形當中,宋一欣成了眾多小股民的義務“法律顧問”。
建議設基金
宋一欣一直在呼籲,應當建立一個投資者保護基金。“好比發生了車禍,行人被撞了,司機暫時沒錢賠償,這時候,先由保險公司先行支付賠償,燃眉之急就解了。小股民如果在股市里遭受損失,上市公司也倒閉了,如果有一個投資者保護基金,先行為小股民提供‘救濟’,這對股市的穩定也會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