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檢察院

威海市人民檢察院

威海市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主要職責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二、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部署全市檢察工作任務。

三、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與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四、對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五、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六、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顯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八、對全市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九、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並領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一、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市主管部門管理全市檢察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

十三、協同市委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協同市區黨委管理和考核市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建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四、組織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十五、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行政裝備工作。

十六、組織全市檢察機關的對外交流,開展有關的司法協助工作;辦理涉外個案協查工作。

十七、管理院機關的工作人員。

十八、負責其他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內部機構

辦公室,政治部(下設組織人事處、宣傳教育處),偵查監督處,公訴處,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監所檢察處,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職務犯罪預防處,檢察技術處,法律政策研究室,檢察委員會辦公室,警務處(法警支隊),行政裝備處,機關黨委,駐山東省威海監獄檢察室(市檢察院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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