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與特徵
威斯敏斯特體系的特點包括:政府的行政體系通常由立法機構的成員組成,高級行政官員組成內閣;行政與立法的兩權制衡;反對黨的存在;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國家級政府;兩院制;多元的利益集團體系;兩黨制;單一選區多數決制;全國統管的中央銀行;憲法彈性。
威斯敏斯特體系的眾多議事程式來自英國議會的公約、慣例、先例,這些成文或不成文法則構成英國憲法。跟英國不同,使用威斯敏斯特體系的多數國家有成文、明白寫出的憲法;不過,公約、慣例、先例在這些國家仍有重要的功能,因為有時憲法並沒有明確指定國家體制的重要元素。例如,加拿大憲法沒有提到內閣的存在、也沒有指定行政長官的名號(總理);這是因為這些機構的產生及功能是在憲法條文之外逐漸形成的。
國家元首的地位

國家元首的地位乃為政府之象徵,在英國便以Kiss Hands出名,儘管選舉的大權是在國家元首的手上,但是實際上國家元首會明智地把手中權力放在民選的代議士手中。作為一位總統(廣義的國家元首),有別於專制政權的領袖,會藉由透明的過程取得權力,在1975的澳大利亞以及1926年的加拿大都奠定了這樣的典範,都是相當好的例證,如果超出元首可行之權力都會被視作破壞傳統的制度,也因為成文憲法的出現,這些傳統也開始變成具體化的法律以限制元首的權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