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是公共服務民營化的一種類型,有時又稱為“部分民營化”。政府把實際生產活動委託 給民營部門,但自身仍然承擔監督的責任。它要求政府持續的、積極的介入。
形式
契約外包
即政府與民營部門簽訂契約,將部分物品或服務委託民間提供或辦理。
特許權
指由政府提供給私營部門的經營權,但政府保留“價格核准權,費用由使用者承擔。
補貼
即政府通過免稅、低息貸款、直接補助等形式,形成“誘因操作,吸引民營部門參與公共服務,並使得該部門可以就其提供的服務向公民索要較低的費用。
抵用券
由政府核發給有資格使用的民眾,指定消費某類物品,通常社會福利救濟就是通過此種方式實施的。
強制
指由政府以命令的方式要求私營部門支付強制性的服務,如失業保險金。
管控
內部管控
外部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