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注意的問題
依照國際慣例,實施委付,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其一、委付須經保險人同意。這就是說,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提出的委付請求,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保險人接受委付請求,可先取得標的物的物權,然後賠付全部保險金額。如果保險人拒絕委付不影響被保險人的索賠權利。委付一經被接受,就不能中途撤回。
其二、委付,應就保險標的物的全部提出請求,而不能僅就一部分標的物請求委付,另一部分標的物不委付。因為委付是以推定全損為前提。同時,委付不能附有條件,如船觸礁傾斜後,被保險人在提出委付的同時又附上條件:日後船若能修復,願返還受領的保險金而要求返還船舶,這是不允許的。一般說來,保險人在接受委付前,都要事先加以慎重調查了解,查明損失是否在保險責任以內,是否有擴大或超過賠償的可能,以及對第三者責任,如清除航道的責任等。
其三,委付時,被保險人必須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如經保險人接受並同意給付賠償時,尚須從被保險人方面取得授權書,保險人據以取得對該項標的的代位求償權,即行完成委付手續。委付成立後,可委付的標的物的權利自發生委付的原因出現之日起開始轉移,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的產權、利益和義務必須同時接受。由於標的物的產權已轉移,保險人在處理標的物如果得到的利益超過所賠償的保險金額,應當歸保險人所有。同時,如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其索賠金額超過其給付金額的,也同樣歸保險人所有,在這點上,它與代位求償權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