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國交罪

妨害國交罪是日本等國及我國台灣刑法中關於侵害國家法益犯罪的一種。在日本刑法中,妨害國交罪指侮辱外國國旗國徽,預備或預謀與外國私自開戰,違背局外中立命令的行為。在我國台灣刑法中,妨害國交罪指侵害外國政府首腦或外國代表,污辱外國國旗國徽的行為。

日本等國及我國台灣刑法中關於侵害國家法益犯罪的一種。
在我國台灣刑法中,妨害國交罪指侵害外國政府首腦或外國代表,污辱外國國旗國徽的行為。
侵害外國政府首腦或外國代表,是指傷害其身體、妨害其自由或損害其名譽。外國政府首腦只限於在本國訪問或滯留的現任外國領導人;外國代表,則不限於外國派駐本國的使節,而泛指外國,其中包括敵對國家派駐本國的,負有一定使命的代表。
污辱外國國旗國徽是指公然毀壞侮辱或除掉外國國旗國徽的行為。毀壞,指毀損破壞外國國旗國徽,如撕毀、燒毀等。侮辱,指以污穢物或其他顏色塗料污染外國國旗國徽。除掉,指將外國國旗國徽從其使用位置上除去或者摘掉。外國國旗,是專門用以代表國家的旗幟;外國國徽,則是專門用以象徵國家主權及國家尊嚴的徽章。污辱外國國旗國徽,必須具有公然性,即必須是在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能夠共聞共見的場合實施,否則不能論以本罪。本罪在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其主體不限於本國人,外國人也可以構成。
在日本刑法中,妨害國交罪指侮辱外國國旗國徽,預備或預謀與外國私自開戰,違背局外中立命令的行為。其行為的表現方式是:
(1)以侮辱外國為目的,損壞、除掉或污辱外國國旗國徽。外國國旗國徽,包括外國陸、海、空軍的軍旗,外國大使館、公使館的徽章。
(2)預備或預謀與外國私自開戰。私自開戰指沒有接到國家的戰爭命令,有組織地對外國行使武力。
(3)在外國交戰時,違背國家關於局外中立的命令。局外中立命令指在外國相互間發生戰爭時,日本國所宣布的不介入宣言。
違背該宣言參加外國間的戰爭,則謂違背局外中立命令。本罪在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本罪的主體構成條件沒有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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