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公布。《規定》共16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與此同時,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予以廢止。2012年5月新華社受權全文發布該《規定》。

基本信息

簡介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中國政府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規。世界各國也都有類似的保障女職工權益的法律法規,但具體條款因國情和體質差異又各有不同。以產假為例,世界各國對產假的規定長短不一,丹麥、瑞典、挪威、斯洛維尼亞等國家的產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衣索比亞產假僅有45天。

內容描述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共有16條。其中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並在附錄中詳細規定了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規定》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契約。
《規定》指出,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規定》第七條指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規定》同時對違反該《規定》的後果確定了相應的處罰辦法。

國務院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規定發布

2012年5月7日,新華社受權全文發布經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背景

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我國第一部綜合性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專門法規,對於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障女職工的身心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之後中國又陸續頒布了《婦女權益保障法》、《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體系。《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施行24年來,其外部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
一、是勞動關係領域發生重大變化。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所有制結構的調整中我國勞動關係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業的改革,使勞動關係多樣化、複雜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勞動力市場的形成,使勞動關係市場化、契約化。
二、是女職工勞動保護需求發生變化。中國女職工隊伍不斷壯大,占職工總數的42.7%。其中,女農民工已占女職工總數的37%,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對象、利益訴求呈現出多層次、多樣化,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對女職工勞動保護更明確、更具體,標準更科學。
三、是在貫徹執行中存在許多問題。由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制定時間久遠,其適用範圍、保護標準、生育待遇、禁忌勞動範圍的相關內容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女職工勞動保護的需求,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部分條款與國家相繼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無法接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作用的發揮。
四、是社會各界要求修改呼聲強烈。自1998年以來,人大、政協每年都收到希望國家儘快修改完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議案和提案,且議案和提案數逐年增加。許多專家、學者、職工民眾、社會團體、婦聯和工會組織也通過多種渠道和途徑進行呼籲,形成了較強的態勢。
對此,在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和國務院法制辦的積極努力下,在多部委的共同參與,工會、婦聯等群團組織的積極配合下,修訂工作於2006年列入議程,經過深入調研和反覆論證,《特別規定》得以出台。

意義

全總女工部負責同志表示,《特別規定》的頒布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體現了黨和國家關心愛護女職工的一貫政策。1925年第二次全國勞動大會通過的經濟鬥爭決議案就對女工的勞動保護做出明確規定,新中國成立後我們黨又制定了一系列保護婦女的政策和法令,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體系。《特別規定》的頒布實施更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女職工權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視和與時俱進,體現了堅持民生為重、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
二、是體現了對女職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視。女職工在肩負著參與國家社會經濟建設重任的同時,還承擔著人類繁衍下一代的社會責任。加強對女職工勞動過程中的特殊保護,對於保護女職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證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三、是有利於保護和調動女職工的積極性。女職工是工人階級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特別規定》的頒布實施,有利於保護女職工的平等就業、職業安全和生命健康,對於進一步激發女職工參與經濟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四、是有利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的和諧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貫徹落實《特別規定》,促使企業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既可增強職工對企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又解除了女職工的後顧之憂,有利於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與穩定。
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劉明輝教授介紹說,《特別規定》第11條規定了用人單位防止工作場所性騷擾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在工作場所對女職工的性騷擾。”“應當”一詞表明這是一種強制性規範,用人單位只要違反此項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女職工期盼已久的一項法律制度,堪稱保障女職工人格尊嚴和工作環境權的一項重大突破,具有深遠的意義
一、是填補了國家性騷擾立法的一項空白;
二、是有利於實現新《中國婦女發展綱要》確立的反性騷擾目標;
三、是這是一項低成本高產出的雙贏戰略;
四、是為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釋予以細化奠定了基礎。

特點

特點一:
適用範圍的規定更加準確,體現了時代的特點。適用範圍規定的修改,體現了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環境,已經發生由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由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向各種類型企業的轉變,由人民團體向各種類型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等用人單位的轉變。
特點二:
用人單位作為責任主體及其法律義務得到強化,法律責任規定更加明確、細化。職業場所是勞動保護的主要場所,因此,用人單位是保護女職工職業安全和健康的責任主體,《特別規定》對用人單位規定了明確而嚴格的法律義務。
特點三:
女職工勞動保護更加全面、公平,保護水平得到提升。與《規定》相比,《特別規定》首先將女職工產假90天增加到98天,並且對女職工懷孕流產的產假給予了明確的規定,如“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其次,《特別規定》不僅關注女職工身體和生理的勞動保護,而且增加了對女職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護條款,強調“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再次,對女職工權利救濟的規定體現了與現行法律制度的合理銜接。
特點四: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內容納入《特別規定》,操作性更強。《特別規定》將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為特別規定附錄列示,並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進行調整。”
特點五:
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與否的差別待遇加以明確。《特別規定》對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與否的差別待遇加以明確,不僅可以減輕參加生育保險單位聘用育齡婦女的經濟負擔,承認生育的社會價值;而且會引導和鼓勵更多的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
特點六:
政府相關部門對用人單位監督檢查及處罰的責任得到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那么,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由誰來監督檢查?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又由誰來進行處罰?《特別規定》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其進行處罰。

全文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契約。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並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附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附錄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解讀

預產期

預產期不上班工資應照發
法官提醒準媽媽們,法律為女職工孕產期勞動權益提供了最重要的兩種保護,一是保護“三期”女職工的經濟利益,即“三期”的基本工資待遇不得降低;二是保護“三期”女職工的休假權益,即休假時間不得壓縮。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設計公司不允許謝女士提前十天休產假,顯然違反了法律對“三期”女職工休假時間的規定。不支付謝女士三個月產假期間的工資,又違反了法律中不得降低“三期”女職工基本工資的規定。

產檢

產檢算工時不能扣工資
法官介紹,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該商場的這一決定顯然屬於違法行為,小王有權根據相關法律向有關部門反映,進行維權。需要注意的是,進行產前檢查時還應該按照企業的考勤管理規定,履行必要的請假手續,並注意留存相關診療記錄,避免因為程式和證據問題,影響自己孕期合法勞動權益的維護

流產

流產也有假,長短不一樣
法官說,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吳女士和科技公司對上述女職工保護規定都有誤讀:吳女士並不能主張三個月的產假,科技公司給予吳女士15天的產假,但這15天的工資應當照常發放。法官提醒廣大女職工,要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規定,依法維權的同時也不要過度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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