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解釋
(1).謂減少居喪期間的哀痛之情。
《魏書·禮志三》:“夫聖人制卒哭之禮、授練之變,皆奪情以漸。”
(2).猶奪服。
《周書·王謙傳》:“朝議以 謙 父殞身行陣,特加殊寵,乃授 謙 柱國大將軍。以情禮未終,固辭不拜。 高祖 手詔奪情,襲爵 庸公 。”
《警世通言·況太守斷死孩兒》:“﹝ 況鍾 ﹞因丁憂回籍,聖旨奪情起用,特賜馳赴任。”
《清史稿·穆宗紀一》:“ 李續宜 母喪,詔奪情署 安徽 巡撫。”
古代制度
簡介
奪情起復,又稱 奪情,是中國古代丁憂制度的延伸,意思是為國家奪去了孝親之情,可不必去職,以素服辦公,不參加吉禮。奪情少見,但常常發生在戰場將士身上,丁憂制度不套用在戰場上面,古人稱之“墨絰從戎”,又稱“金革之事不避”。‘ 百善孝為先 金革之事不避 舍孝盡忠’
傳承與發展
中國古代規定政治人物一旦承重祖父母,親父母的喪事,“自聞喪日起,不計閏,守制二十七月,期滿起復”。意思是必須請假二十七個月,回鄉下守喪,事後再重返官場。但是為了因應各種局勢,“奪情”可以合法地不守禮制,如《周書·王謙傳》:“朝議以謙父殞身行陣,特加殊寵,乃授謙柱國大將軍。以情禮未終,固辭不拜,高祖手詔奪情,襲爵庸公。”唐代已經建立起較為完備的奪情起複製度,但在唐玄宗後奪情已較少見。
明朝時的奪情
明朝時明文規定,“內外大小官員丁憂者,不許保奏奪情起復”。明英宗正統七年下令,“凡官吏匿喪者,俱發原籍為民”;十二年又下令,“內外大小官員丁憂者,不許保奏奪情起復”。
明代文官奪情起復者主要有閣臣、尚書、侍郎等一些政治人物。一些人便利用各種手段,營求奪情。無論是哪一種形式的奪情行為,都會引起倫理問題。
明朝中季張居正因為奪情的問題,曾經引起一連串的事件,《明史紀事本末·江陵柄政》:“己卯,張居正父喪訃至,上以手諭宣慰......然亦無意留之。所善同年李幼孜等倡奪情之說,於是居正惑之,乃外乞守制,示意馮保,使勉留焉。”據史書記載張江陵丁憂是與馮保串通好:“大璫(大宦官)馮保,挾沖(幼)主,操重柄,江陵(張居正)素卑事之。新鄭(高拱)既逐,(馮)保德(感激)江陵甚,凡事無不相呼應如桴鼓。江陵聞父訃,念事權在握,勢不可已,密與保謀奪情之局已定,然後報訃。”當時有許多政治人物出於政治上的原因,抗議“奪情”,都被皇帝一一批駁,反對派遭到嚴懲,甚至動用了“廷杖”的刑法,許多人被打得皮開肉綻,終身殘疾。張居正自此事件後,更加偏恣,《明史》載“居正自奪情後,益偏恣。其所黜陟,多由愛憎。左右用事之人多通賄賂。”明朝晚期兵部尚書楊嗣昌亦曾接受奪情起復。
清朝時的奪情
鹹豐七年二月四日,曾國藩父曾麟書卒。當時兵部右侍郎銜曾國藩正在襄辦湘軍,原本應該奪情,但是他竟於二十一日離營回湘。當時左宗棠寫信罵他“《綱目》一書,於奪情題後一事,總以其人所處之時地為斷,所以重綱常、維名教而警偷薄之俗也。至‘金革之事無避’一語,經義直捷了當,更無可疑;誠以兵禮、喪禮同一凶事,並無所謂希榮忘哀之念;而干戈之際,事機急迫,有萬不能無變者。順乎天理之正,即乎人心之安,則世俗所謂‘奪情’者,乃聖賢所謂‘遵禮’,又何擬議之有?”
^ 此語典故自《禮記》。孔穎達《禮記正義》:“此一經,是權禮也。若值國家有事,孝子不得遵恆禮,故從權事” ^ 《明史》卷二百一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