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奧林匹克運動會花樣滑冰比賽,是由國際滑冰聯盟(ISU)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聯合主辦、各成員國(或地區)的業餘運動員參加的花樣滑冰比賽,每四年舉辦一次(常在北半球的一月或二月)。奧林匹克運動會花樣滑冰比賽包含四個單項:男子單人滑、女子單人滑、雙人滑、冰舞。
歷史
首屆奧林匹克運動會花樣滑冰比賽於1908年在英國的倫敦舉辦,有男子單人滑、女子單人滑和雙人滑比賽,沒有冰舞比賽。從1924年單獨設立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起,花樣滑冰比賽就是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正式比賽項目。直到1976年,奧運會花樣滑冰比賽才增加了冰舞比賽。
奧林匹克運動會花樣滑冰比賽一共停辦過四屆,1912年、1916年、1940年和1944年。後三屆是因為第一次世界大戰或者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而導致奧林匹克運動會停辦。
參賽資格
運動員必須首先獲得他們國家滑冰協會的許可,才能以國家隊員的身份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花樣滑冰比賽。因奧林匹克運動會是綜合性大型運動會,為了控制各項目的參賽名額,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與國際滑冰聯盟協商後規定:
最多只能有男女運動員各30名分別參加奧運會花樣滑冰男子單人滑和女子單人滑比賽,最多20對運動員參加奧運會花樣滑冰雙人滑比賽,最多24對運動員參加奧運會花樣滑冰冰舞比賽。
如果某成員國(或地區)的選手在奧運會前一年世界花樣滑冰錦標賽某個單項比賽中取得了優秀的成績,則可派出兩至三名(對)選手參加次年奧運會花樣滑冰該單項的比賽。
奧運會的舉辦國(或地區),可派出兩名運動員分別參加奧運會花樣滑冰男子單人滑和女子單人滑比賽,同時派出兩對運動員分別參加奧運會花樣滑冰雙人滑和冰舞比賽。如果該舉辦國(或地區)的運動員在奧運會前一年的世錦賽某個單項中表現優秀,已為該舉辦國(或地區)爭取到了奧運會花樣滑冰該單項的直接參賽名額,則不再增加額外的參賽名額。
根據國際滑冰聯盟公布的《2004年版花樣滑冰單人滑和雙人滑規程》和《2004年版花樣滑冰冰舞規程》,具體的參賽名額分配如下:
如果某名(對)參賽選手進入了世錦賽的自由滑階段並取得前15名,所獲得的分數等於其名次,即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以此類推,第15名得15分。
如果某名(對)參賽選手進入了世錦賽的自由滑階段但未取得前15名,所獲得的分數為16分。
如果某名(對)參賽選手未進入世錦賽的自由滑階段,但進入了短節目階段,所獲得的分數為18分。
如果某名(對)參賽選手未進入世錦賽的短節目階段,所獲得的分數為20分。
在奧運會前一年的世錦賽中獲得男子單人滑前24名、或女子單人滑前24名、或雙人滑前16名、或冰舞前19名的運動員所屬的國際奧委會成員國(或地區),有資格派出選手直接參加次年奧運會花樣滑冰該單項的比賽。
如果某成員國(或地區)只有一名(對)選手參加了奧運會前一年的世錦賽某個單項,且得分不大於2分,則該成員國(或地區)次年可以直接派出三名(對)選手參加奧運會花樣滑冰該單項的比賽。
如果某成員國(或地區)只有一名(對)選手參加了奧運會前一年的世錦賽某個單項,且得分大於2分但不大於10分,則該成員國(或地區)次年可以直接派出兩名(對)選手參加奧運會花樣滑冰該單項的比賽。
如果某成員國(或地區)有兩名(對)選手參加了奧運會前一年的世錦賽某個單項,且得分之和不大於13分,則該成員國(或地區)次年可以直接派出三名(對)選手參加奧運會花樣滑冰該單項的比賽。
如果某成員國(或地區)有兩名(對)選手參加了奧運會前一年的世錦賽某個單項,且得分之和大於13分但不大於28分,則該成員國(或地區)次年可以直接派出兩名(對)選手參加奧運會花樣滑冰該單項的比賽。
如果某成員國(或地區)有三名(對)選手參加了奧運會前一年的世錦賽某個單項,則取名次最好的兩名(對)選手的得分,按照上面的有兩名(對)選手參加的規則計算。
奧運會的舉辦國(或地區),可派出男子單人滑、女子單人滑、雙人滑、冰舞運動員各一名(對)參加奧運會花樣滑冰每個單項的比賽。如果該舉辦國(或地區)的運動員在奧運會前一年的世錦賽某個單項中表現優秀,已為該舉辦國(或地區)爭取到了奧運會花樣滑冰該單項的直接參賽名額,則不再增加額外的參賽名額。
未獲得奧運會花樣滑冰某個單項直接參賽資格的國際奧委會成員國(或地區),可派出運動員參加在奧運會前一年的秋季(常在十月)由國際滑冰聯盟舉辦的奧運會落選賽。落選賽某個單項的前若干名所屬的成員國(或地區)可各獲得參加奧運會花樣滑冰該單項的一個參賽名額,直到填滿奧運會花樣滑冰該單項的參賽名額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