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證一般可分為以下幾種:
一是“紅契”,是指在房地產權轉移或變動時,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完稅後,縣(市)級政府在契約尾部加蓋公章的契約。
二是“官契”,是指按契證要求的內容,由政府印製統一格式契約,產權承受人完稅後,由政府根據所立草契填寫正契,加蓋政府印章頒發給產權所有人,作為合法產權的憑證。
三是“白契”,又稱未稅白契或草契,是指在房地產權轉移或變動時,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訂閱未經納稅、沒有政府印章的民間契約。
四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機關的“房屋所有證”,載明有關契稅事項,並有繳納契稅作證,可視同契證。
契證即繳納契稅後開具的書據。
在買賣雙方辦理過戶手續時,需要進行立契過戶的手續,房契是指立契過戶的契約書,房屋產權證必須在立契過戶手續完成後才能領取。最終的房屋所有權以產權證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