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失物招領也能辦公司?不是說拾到東西交警察嗎?交給他們公司算什麼事?”在天津近期出現了以收費為經營目的的失物招領公司,這家失物招領公司位於和平區南市附近的一幢高層寫字樓內,門前沒有任何標識,跟樓內其他住房沒有區別。敲開門,迎面是兩行紅字宣傳語:“物歸原主,弘揚助人為樂精神;有償服務,體現知恩圖報美德。”公司開辦者張容宏和另外一名女員工笑臉迎接顧客到來。為證明自己是合法經營,他們拿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這兩份證照顯示,該公司註冊為一家商貿諮詢公司,工商營業執照是2011年1月18日批下來的,稅務登記證稍晚幾天。
產生背景
創建人張容宏今年39歲,自幼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長大,父母都是四川人。1991年,他考上大專,離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這些年,他走過一些地方,也做過很多工作,單位包括林業公司、直銷公司等,大多與市場行銷有關。在來天津之前,他在河南工作過一段時間。“一次,我丟了一個錢包,裡面有好多證件,把我急壞了。當時有一個同事告訴我去找失物招領公司,我感到很奇怪,怎么還有這樣的公司呢?同事說,在我們這邊,丟了東西的人都是先給失物招領公司打電話,說不定就有人拾了交到他們那去了。”同事的話啟發了張容宏,“可是在當地已經有人幹這個了,就沒有其他人的空間了。”後來,張容宏來到天津發展,了解到天津還沒有這樣的失物招領公司,於是決定在天津幹這一行,“沒人幹的行業有發展空間。”
工作流程
工作人員上街推廣宣傳公司,目前主要是面向環衛工人,碰上一個就送上一份印有公司名稱、電話和失物招領收費標準的宣傳單。
環衛工人撿到失物後,可以給公司打電話,工作人員會上門收取失物,收取的同時,要當著環衛工人的面對失物一一清點,當場填寫送貨單,將失物一一登記,留給撿拾者一份,公司帶回一份,將來憑此單給付撿拾者報酬。
回到公司後,工作人員對失物進行登記,包括編號、失主姓名、電話(這兩項要在找到失主後才能填上)、失物名稱及特徵、領取時間、收費金額等。用專業的方法找到失主之後,工作人員將通知對方來公司領取失物,電話里他們會對公司進行簡要介紹,還要向失主講明這是有償服務,領取失物是要付費的。
失主領取失物並按標準付費後,工作人員會在最短時間內上門給撿拾者送報酬,同時填寫勞務費領取單,由領取人簽字。報酬環衛工與公司“三七開”
發展狀況
開業20天,張容宏的公司已經收到失物百餘件,其中有身份證等各種證件、銀行卡等各種卡片,還有錢包等,有十幾件已經由失主領回,還有部分找到失主。“環衛工人是撿到失物機率最高的人群。”張容宏舉了一個例子,和平區環衛局有一個劉師傅,在長春道一帶保潔,公司開業以來,先後收到劉師傅撿到的四件失物,其中有一個錢包,裡面有各種證件還有一張火車票。“當天,我們就設法找到了失主,是一個山東來津女孩,買票是為了回家過春節。女孩領取失物時特別感激,說她為了回家提前10天排隊買的票,如果找不到這張票,再買都難了。”
回應
開辦失物招領公司先是租房子,就是現在這個商住兩用的寫字樓。房間不大,只有30平方米左右。接下來與屬地工商和平分局接觸。“我跟工作人員說了我的打算,他們說以前沒有人做過這一行,相關規定也是空白,我跟他們說,‘我已經把網上相關的資訊都查遍了,乾我們這一行的都註冊了商務信息諮詢公司。’”
就這樣,工商部門在研究了兩天之後給張容宏做出答覆,允許他註冊了公司,註冊資金是3萬元。“你看,在經營項目一欄有這么多項,而跟失物招領有關的一項是勞務服務,也就是說我們這行是要付出勞動的。”
既然付出了勞動,就應該收取報酬。張容宏說,他不認為這有什麼不妥。“找尋失主是要花費成本的。打電話、跑腿兒、保管,哪一樣不用成本?此外,還有被失主所不理解的精神成本,為什麼現在有不少人不願意撿到東西歸還失主,還不是因為有這樣那樣的成本?就拿做了好事還被人倒打一耙來說,類似的報導還少嗎?”
張容宏說,現在他們這間房的房租是每個月2000元,包括他在內兩名員工的工資姑且不算,光基本的辦公及生存費用,每個月就要四五千元,而自開業以來,他們收入總共只有700元。“沒有人支持我們,我們要把這件事做下去,必須有經費維持。如果把我的本錢賠光了,這件事還沒做起來的話,我也只能退出。”
收費標準
按照張容宏的標準,認領超市商場等單位的普通會員卡、積分卡、胸卡等需要支付5元/張的報酬,認領戶口本、暫住證、健康證、銀行借記卡、准考證、存摺、手機卡、學生卡等需要每件支付10元,以下依次是20元、60元、100元的收費標準。認領護照、本科以上畢業證、學位證的費用最高,需要每件支付300元。還有按提成收費的,指的是現金以及車船飛機票、購物券、代金券、充儲值卡、電話卡、遊戲卡以及加油卡等有價證券,按票面價值的40%收費。
“在我們的網站上,有不少失主自發刊登的失物招領啟事。他們自行懸賞招領的賞金比我們定的收費標準要高得多,即使這樣,如果能夠找回失物,這些人仍然很高興,而我們向失主收費卻經常不被理解。”
張容宏說,他們在電話里通常會跟失主這樣說:“你好,我們是……失物招領公司,有一個人撿到了你丟失的東西,我們通過……方式找到了你,我們是有償服務的專業公司。”經常有失主在聽到這樣的開場白會產生顧慮。“曾經有一個女孩在電話里說她很害怕,還有人直接問我們是不是賊。更有甚者,一個失主還帶來了附近派出所的民警。民警見我們證照齊全,也沒說什麼。”
實名制
對於開辦失物招領公司會不會助長盜竊行為這個問題,張容宏回答得很乾脆:“不會。”
張容宏說:“按照國內其他省市同行的成熟經驗,我們一律採取實名制,也就是說,對於撿拾者,我們要求他有真實的身份、單位、住址和聯繫方式,並會對這些全部進行登記。”
“這個圈裡還有一個規矩,即失主領到失物付過費用後,再給付撿拾者報酬,而不是一手錢一手貨。”面對社會提出的收贓質疑,張容宏自信,按照這個業內規則,可以不必與小偷為伍,“你想啊,哪個小偷願意還沒拿著錢就先把什麼都告訴別人啊。他們躲還躲不及呢。”
律師說法
公司提供有償失物招領服務引發爭議並不是一個嶄新的話題,業內對此的討論一直沒有停止。天津津天平律師事務所孫金剛律師認為,“這家公司有超範圍經營之嫌。”孫金剛說:“失物招領公司既無合法成立的實體基礎,也不可能有合法成立的形式表現(註冊登記)。”《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孫金剛認為,這裡的“有關部門”應是公共管理部門,而不應包括營利性的“失物招領公司”。“津城首家失物招領公司是一家工貿信息諮詢公司,單純的失物招領公司不可能通過工商局的合法登記。”
孫金剛認為,公司的失物有償招領行為有違法律規定。民法上拾得人的義務與權利的規定,涉及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和《物權法》第109條、第112條的規定,遺失人並不因遺失而喪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也不因拾得而取得所有權,因此,拾得人負有對拾得物的保管義務和返還義務。“報酬請求權與費用償還請求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請求權,絕不能將二者混淆。拾得人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即拾得人如果為保管或者返還而支出必要的和合理的費用的,有權要求遺失人償付。但是拾得人沒有報酬請求權,不得要求遺失人支付報酬。另外,有償失物招領同時違背道德規範,不值得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