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一世終身壽險

太平一世終身壽險,身故保險金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且本契約有效,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契約的效力終止。祝壽金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且本契約有效,如果被保險人在年滿105周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 當天零時仍然生存,我們按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給付祝壽金,同時本契約的效力終止。

保險責任

基本資料:
保險公司: 太平人壽
險種類別: 終身壽險
產品標籤: 無
保險金額: 0
保障項目: 身故保險金、祝壽金
產品特色: 費率低,保障高 交費靈活,保障終身
繳費方式: 躉交、10年、15年、20年或至被保險人年滿55周歲、60周歲或終身交費
適用人群: 無
投保範圍: 出生滿60天至65周歲
投保示例: 無
保單管理費 無
部分提取手續費 無
費用明細 0
風險保障率 0
風險保障率說明 0
年繳基本保險費率 0
退保手續費率 0
追加保險費率 0

詳細條款

太平一世終身壽險條款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與我們(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契約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本契約由以下幾個部分構成: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其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與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註,以及經您與我們認可的、與本契約有關的其它書面檔案。

第二條 投保範圍本契約接受的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為出生滿60天至65周歲 。

第二部分 我們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條 基本保險金額和保險金額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和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或批註上列明。如果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時的年齡未滿4周歲,則保險金額為下表中規定的金額:被保險人年齡 保險金額(占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比)不足1周歲 20% 滿1周歲但未滿2周歲 40% 滿2周歲但未滿3周歲 60% 滿3周歲但未滿4周歲 80% 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時的年齡已滿4周歲,則保險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第四條 保險責任一、身故保險金在本契約保險期間 內且本契約有效,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我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契約的效力終止。二、祝壽金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且本契約有效,如果被保險人在年滿105周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 當天零時仍然生存,我們按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給付祝壽金,同時本契約的效力終止。

第五條 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一、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二、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成立或者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的除外; 四、 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險人酒後駕駛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 的機動車;六、 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七、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發生上述第一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契約終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我們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契約終止,我們向您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六條 保險契約成立與生效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契約成立。契約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保單年度、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均以該日期計算。本契約至被保險人105周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當天零時期滿。

第三部分 如何交納保險費

第七條 保險費的交納本契約保險費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限由您和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或批註上列明。您可以選擇躉交 或分期交納保險費。選擇分期交納保險費的,您在交納了首期保險費後,應按本契約的約定在每個保險費到期日 交納餘下各期的保險費。

第八條 寬限期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險費,自保險費約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時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 ,我們仍會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您欠交的保險費。如果您寬限期結束之後仍未支付保險費,則本契約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在本契約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四部分 如何申請保險金

第九條 受益人祝壽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十條 保險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我們。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條 訴訟時效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保險金申請一、身故保險金的申請在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 保險契約; 2. 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 3.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 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5. 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二、祝壽金的申請在申請祝壽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 保險契約;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如果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則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受託人有效身份證件等相關證明檔案。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第十三條 保險金給付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四條 司法鑑定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我們有權要求司法鑑定機構對保險事故進行鑑定。

第十五條 失蹤處理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且本契約有效,如果被保險人失蹤,且經法院宣告死亡,申請人可以向我們申請身故保險金,我們以法院判決宣告之被保險人死亡日為被保險人死亡的日期,並且按第四條“保險責任”第一款處理。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或確知其下落,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在知道被保險人生還之日起30天內,向我們退還已領取的身故保險金。退還保險金後,本契約的效力由您和我們協商處理。

第五部分 您還享有哪些權益

第十六條 保單貸款如果本契約具有現金價值,而且您已支付2年(或2年以上)保險費或躉交保險費的,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您可以將本契約作為保單貸款的質押,向我們申請保單貸款。保單貸款的最高金額不超過本契約當時所具有的現金價值淨額 的70%(最低金額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元,我們將不定期調整最低貸款金額),每一期貸款的最長期限為6個月。如果您沒有未償還的保單貸款,您申請的保單貸款按我們最近一次確定的保單貸款利率 每日計息,每一期貸款適用的保單貸款利率在貸款期限內固定不變。如果您有未償還的保單貸款,您可以申請增加貸款,當期未償還的保單貸款和增加貸款的累積最高金額不超過增加貸款時本契約所具有的現金價值淨額的70%,增加的保單貸款的期限為當期未償還的保單貸款的剩餘期限。增加的保單貸款按當期未償還的保單貸款適用的貸款利率每日計息。 保單貸款期滿時,若您未能全部償還保單貸款及累積利息 ,且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淨額大於零,未償還的保單貸款及累積利息將構成新一期的保單貸款,貸款期限為6個月,並按我們最近一次確定的保單貸款利率計息。您可以在保單貸款期滿時,或保單貸款期滿前償還全部或部分的貸款及累積利息,還款將首先用於償還累積利息,然後用於償還貸款本金。當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淨額小於或等於零時,本契約的效力中止。

第十七條 減額交清保險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且本契約有效,自本契約生效日或最後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2年後,如果本契約具有現金價值,您可以申請將本契約變更為減額交清保險契約。我們將以申請當時本契約具有的現金價值淨額,一次性支付相應降低了基本保險金額後的全部淨保險費,降低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申請時我們規定的最低金額。本契約變更為減額交清保險契約後,您不必再交納保險費。減額交清保險僅適用於標準體 。

第十八條 契約內容的變更權您和我們協商同意後,有權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並由我們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簽訂契約變更的書面協定。

第十九條 效力恢複本契約效力中止後2年內,您可以申請恢複合同效力。經我們與您協商並達成協定,在您補交保險費及累積利息之日起,契約效力恢復。自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您和我們未達成協定的,我們有權解除契約。我們解除契約的,向您退還契約效力中止時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二十條 猶豫期您在收到本契約後可享有10天的猶豫期,在猶豫期內要求解除本契約的,在我們收齊相關檔案和資料的次日零時,本契約即被解除,我們自始不承擔保險責任。我們在扣除10元工本費後,無息退還已交的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您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如您在猶豫期後申請解除本契約,請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 保險契約; 2. 您的有效身份證件。自我們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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