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址簡介
晉陽古城遺址位於山西省太原市晉源鎮古城營村附近,始建於春秋中晚期(公元前497年),歷經秦、漢、三國、南北朝、隋唐、五代,於宋太平興國四年(公元979年)毀於戰火。晉陽古城自創建以來,曾為戰國時期趙國都城,是中國古代北方著名的大都會。
遺蹟構成
晉陽古城東西長約4500米,方位為北偏東18°,面積約20平方公里。1962年中國考古工作者在晉陽古城遺址發現數段城牆和三座小城遺址。近年還發現建築基礎、磚瓦、琉璃構件和石刻造像。在古城附近發現有一些重要的古墓葬。在城址的西部地區還發現有天龍山石窟、蒙山大佛、童子寺等六朝、隋唐時期的石窟遺存。在古城營村內還保存有創建於隋唐、明代重修的惠明寺塔和金代創建、明清重修的九龍廟等建築。
歷史意義
晉陽古城是晉陽文化的載體,是重大歷史事件的見證。晉陽古城遺址,作為太原市建城2500年的實物見證,它承載了一座城市的歷史記憶。其重要的歷史、科學、文化和藝術價值,影響深遠,備受中外學者廣泛關注。
近日,記者跟隨參加“走進歷史·感知文明——文物保護志願者考古體驗隊”活動的20多位大學生,走進位於太原市晉源鎮的晉陽古城遺址,參觀了考古發掘工地,近距離接觸文物,感知一座被塵封於地下的晉陽古城。
晉陽之名始見於《左傳·定公十三年》:“秋,晉趙鞅入於晉陽以判。”晉陽城從創建之初就已具備“南制諸卿,北伐諸戎”的條件和功能。繼而經歷了唐北都的鼎盛局面。宋太平興國四年(公元979年)宋太宗趙光義火燒水灌毀滅古城。明景泰年於古城南關舊址之上築太原縣城。至此一座歷經1500餘年的繁華城市被塵封於地下。2001年,晉陽古城遺址被國務院批准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06年12月被國家文物局、國家發改委列入“十一五期間百大遺址保護總體規劃項目”。
在晉陽古城遺址的考古現場,太原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常一民面對古城牆遺址的發掘層,向大學生們介紹了晉陽古城的歷史、歷史上發生過的重大事件及人物,及近四年來在此考古發掘過程中出土的文物和發現的遺址情況。一位來自太原理工大學的文物保護志願者很高興地對記者說,省文物局組織大學生參加“走進歷史·感知文明”考古現場發掘工作的體驗活動,讓我們近距離接觸文物,對重新了解和認識太原的歷史、文明和演變過程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通過在考古發掘現場的互動活動,對出土文物的仔細觀察,通過對遺址的勘探和現場挖掘,讓我們揭開了考古的神秘面紗,體驗到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
考古發掘成果
山西省太原市文物局29日對外發布2014年晉陽古城遺址考古發掘成果,包括發現太原羅城村東馬地至少晚於漢晉時期的“北城牆”遺蹟,以及戰國到漢代的14座墓葬等。其中最為重要的考古發掘是一座完整的唐末寺院遺址,該遺址的發現增加了對晉陽古城城市布局的認識。
晉陽古城始建於公元前497年,距今2500多年,是春秋戰國時期晉國趙氏起家的地方。在唐朝是與京都長安、東都洛陽齊名的北都。它經歷了春秋初建、北朝繁榮、唐代鼎盛,在宋初遭火焚水淹後塵封於地下。
1955年,中國考古工作者在太原古城營村附近發現了三十餘件石刻造像。1962年,考古工作者在晉陽古城地區發現了數段古城牆和三座小城遺址,由此拉開了晉陽古城的考古序幕。
2014年,山西省、市文物部門及考古隊全年共發掘羅城村東馬地“北城牆”、西南城牆內的“一號建築基址”、古城營村西夾子地等遺址面積3730平方米。
其中,羅城村東馬地“北城牆”,發掘出土不早於漢晉時期的城牆遺蹟,擴展了晉陽古城的北界範圍;古城營村西夾子地,發掘出土戰國到漢代墓葬14座,其中大多為未成年人墓,初步判斷此區域為當時的墓葬區;西南城牆內的“一號建築基址”,發現早於唐代的北朝地層,並出土有大量的瓷片和建築磚瓦,是晉陽古城首次發現的一座完整的唐末寺院遺址,增加了對晉陽古城城市布局的認識;晉源苗圃內,發現大型夯土建築基址,為尋找晉陽古城內宮城的位置提供了重要線索。
據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工作人員介紹說,“這些重要的考古發現,為研究晉陽古城遺址平面布局、城市功能區劃提供了依據,同時也為遺址公園建設提供了可展示的亮點內容。”
保護管理條例
(2006年10月25日太原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6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2006年11月30日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晉陽古城遺址的保護管理,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發揮文物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惠及城市建設和人民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晉陽古城遺址是經國務院公布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在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範圍內進行文物保護管理、生產生活、工程建設、經營服務、旅遊開發、參觀遊覽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晉陽古城遺址是指主要分布於晉源區晉祠鎮政府、金勝鎮政府、晉源街道辦事處、羅城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的城池遺址、宗教寺觀遺址、地下埋藏遺址等文化遺址群落。
第三條 晉陽古城遺址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長期規劃與分步實施、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繼承歷史文化遺產與創新文化氛圍、挖掘晉陽文化內涵與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晉陽古城遺址及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晉陽古城遺址保護列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
第五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主管晉陽古城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設立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市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委託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晉陽古城遺址的保護、管理、展示、利用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晉源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與晉陽古城遺址保護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管理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可以多方籌集資金,設立晉陽古城遺址保護專項資金。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助晉陽古城遺址保護事業。
晉陽古城遺址保護專項資金以及接受的捐助應當用於晉陽古城遺址的保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晉陽古城遺址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晉陽古城遺址、盜掘文物及其他有損於晉陽古城遺址的行為。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晉陽古城遺址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劃定的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範圍設立界樁和標誌碑。根據考古發現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調整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界樁、標誌碑和保護設施應當保持完好。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保護晉陽古城遺址的實際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範圍外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行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編制晉陽古城遺址保護規劃及專項控制性詳細規劃,並按程式報批。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如需修訂和完善,由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提出方案,按程式報原批准機關同意。
第十二條 在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擅自修建道路;不得污損、刻劃或者擅自移動、拆除文物保護設施;不得設定垃圾堆放場及其他有損於遺址保護的設施。
第十三條 在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範圍內嚴格控制新批宅基地。確需新建住宅的,應當符合晉陽古城遺址保護規劃,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 在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新建與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管理無關的建設工程。
第十五條 禁止在已探明的晉陽古城遺址重要建築物基址上新建與晉陽古城遺址保護、展示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範圍內民宅的修繕應當符合晉陽古城遺址保護規劃,並逐步調整至與遺址環境風貌相協調。
晉陽古城遺址重要建築物基址上的民宅應當限期搬遷;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範圍內現有的工業企業、有礙遺址保護和展示的現有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限期搬遷或者拆除。市人民政府及晉源區人民政府應當按有關規定對被拆遷人予以安置或者補償。
第十六條 在晉陽古城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得破壞遺址的環境風貌,不得污染環境,不得危及文物安全。
第十七條 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範圍內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並進行遺產影響評估。
第三章 考古與展示
第十八條 因保護或者展示晉陽古城遺址所採取的修復、加固措施,應當遵循不改變晉陽古城遺址歷史原貌的原則,並確保不對晉陽古城遺址及其歷史環境造成破壞。修復或者加固晉陽古城遺址採用的技術措施應當符合《中國文物古蹟保護規則》。
第十九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制訂晉陽古城遺址考古工作規劃,應當明確晉陽古城遺址考古的長期目標、近期任務和考古發掘計畫。考古發掘計畫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考古發掘工作的科學研究,開展廣泛的交流與合作,採用先進科技手段對晉陽古城遺址進行考古調查、發掘、展示。
第二十一條 對依法批准進行工程建設的地段,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資質的考古機構進行考古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工程預算。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對晉陽古城遺址出土的文物應當以建設博物館、遺址公園等形式及時向社會展示。新發現的重要遺存應當以原址保護性展示為主要形式。
鼓勵和支持在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範圍內建立符合規劃的各類專題博物館。
第二十三條 在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範圍內,鼓勵發展符合規劃並有利於遺址保護的綠化、種植和旅遊事業;支持開發展示遺址風貌、陳列出土文物等文化產業項目。
第二十四條 宣傳、文化、文物、旅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積極創作與晉陽歷史文化有關的作品,增強全社會對晉陽古城遺址的保護意識。
教育部門應當將晉陽歷史文化知識編入中小學生鄉土教材,並將晉陽古城遺址列為愛國主義教育基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或者不執行晉陽古城遺址保護規劃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進行建設的,由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盜掘晉陽古城遺址、非法買賣晉陽古城遺址出土文物或者有其他嚴重破壞晉陽古城遺址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晉陽古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