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太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並政發〔2012〕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現將《太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太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和質量管理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太原市政府質量獎是市政府在質量管理領域設立的最高榮譽獎項。用於表彰在經濟領域中績效管理卓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的企業,推選我市企業參與國家質量獎、山西省政府獎評審。
第三條 太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遵循企業自願申請,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好中擇優原則。
第四條 太原市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獲獎企業(組織)不少於5家。獎項有效期5年,期滿後可重新申報。
第二章 評選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太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評審會主任委員;市政府辦公廳、市質監局和市經信委負責人任副主任委員;成員單位為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廳、市經信委、市質監局、市發改委、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市食藥監管局、市統計局、市農委、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環保局、市科技局、市安監局等部門。
第六條 評審會負責組織開展和監督指導太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研究決定評審工作重大事項,制定發布評審工作實施細則,審查、公示評審結果,提請市政府批准太原市政府質量獎獲獎名單。
第七條 太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會辦公室(簡稱評審辦)設在市質監局,負責評審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和市評審會日常事務。
第八條 評審組由三名以上(含三名)評審員(包括行業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負責申報資料評審、提出獲獎建議名單。
第九條 評審員應熟悉掌握國家有關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及國家標準,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5年以上從事質量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太原市政府質量獎申報企業或組織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太原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從事生產經營三年以上;
(二)產品、工程或服務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產品消費等法律法規規定;
(三)實施卓越績效管理並取得卓越經營績效,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省市同行業前茅,產品、工程或服務質量水平或指標處於國內領先地位;
(四)推進員工創業再創業和技術跨越戰略、智慧財產權戰略、標準化戰略、品牌戰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成果顯著,在裝備製造、現代物流、現代服務等行業走在省市同行前列;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近三年在市級以上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無產品不合格問題,無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發生,無因企業(組織)責任引起的重大投訴事件;
(六)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一條 太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採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最新版本標準。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二條 發布公告。評審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十三條 企業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組織)按照太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評審報告,填寫《太原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提供相關材料,經當地質監部門徵求企業(組織)主管部門意見並簽署推薦意見後,向評審辦申報。
第十四條 資格審查。評審辦對申報企業(組織)進行資格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組織)名單。
第十五條 資料評審。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資格審查合格企業(組織)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擇優確定現場評審企業(組織)名單。
第十六條 現場評審。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確定為現場評審的企業(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由企業確認後向評審辦提出建議獲獎名單。
第十七條 審議表決。評審辦根據評審組建議確定候選名單,提請評審會審議。評審會表決確定初選名單。
第十八條 初選公示。評審辦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和相關網站上對初選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結果無異議的,提交評審會審查。
第十九條 審定批准。評審會確定擬授獎名單,提請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獲得太原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組織),由市政府進行表彰,給予50萬元獎勵,頒發獎盃、證書,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太原市政府質量獎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監察部門對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實行全程監督。
第二十三條 申報企業(組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採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太原市政府質量獎的,取消其稱號,收回獎盃證書,追繳獎金,並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曝光。
第二十四條 獲得太原市政府質量獎企業(組織),可在企業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註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於產品宣傳。違反本規定的,由評審辦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太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人員應公正廉潔,保守企業(組織)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的有關規定和程式。違反評審紀律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質量獎評審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