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城鄉規劃建設
1、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建設的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城鄉規劃建設政策;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對鎮村規劃建設進行指導。
2、對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項規劃建設活動實行管理;負責工程規劃建設的審批和監管;負責各項建設的選址、定點,提出建設項目規劃條件,組織評審、審定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和重要建築單體方案;配合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各項違法建設。
3、對經批准的城市規劃區範圍的空間資源實施調控;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參與國土、環境保護等規劃評審,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相關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雕塑工作。
4、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勘察設計等前期審查工作,最佳化項目方案;負責政府投資重點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和進度,強化重點工程的投資控制。負責水、燃氣等市政公用(共)事業工程建設、管理。負責工程驗收和移交、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5、負責市區園林景觀以及城市綠化規劃、建設工作,負責城市生態環境和園林綠化的維護、管理、修繕等工作,負責城市移植砍伐樹木、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審批以及城市建設項目附屬綠地驗收審批等工作。
6、組織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和建設工程造價統一定額的實施;負責工程造價管理。
7、負責全市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制定全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制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登記標誌審批;組織建築工程質量、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8、負責全市鎮村規劃建設的指導和管理工作,參與擬定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村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中心鎮的規劃和建設。
9、承擔建築節能、綠色建築推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相關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工作。
10、參與全市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繪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建設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參與市城鎮體系建設規劃的審查報批;擬定全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和相關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與管理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11、擬定全市建設行業人才引進、人才培訓規劃,加強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指導建設行業體制改革。
12、承辦市委、市政府及市規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民防空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並擬訂落實措施;擬訂全市人民防空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人民防空年度預決算,對人民防空經費和國有資產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2、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擬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參與城市地下交通幹線和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負責人防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實施、技術和質量管理;依法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平時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防要求進行監督檢查。
3、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指揮工作。負責制定我市防空襲方案及保障方案;依法組織城市防空襲演習,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
4、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擬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和開展防空警報、通信保障系統建設;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協調、監督、保障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的暢通。
5、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承擔政府賦予的搶險救災工作,利用人防裝備、設施為經濟建設和防災救災服務;參與政府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規劃、方案擬訂,擔負構建指揮平台、整合相關信息資源、組織疏散安置等相關服務和保障任務。
6、組織開展人民防空防災宣傳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
7、承辦市委、市政府及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制股)
協助局領導管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新聞宣傳、網路輿情、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負責擬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起草有關檔案、報告和工作總結;負責文書檔案、安全保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信息收集報送等工作。做好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網站管理工作。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審核、清理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審、複審和聽證工作;負責政策研究、法制宣傳培訓和普法工作。負責受理來信、來訪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工作。
(二)行政審批服務股
承擔規劃建設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核工作,承擔規劃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施工許可證等發放工作,有關資質審核等審批工作;承擔全局業務資料的收集、統計、匯總、歸檔及計算機輔助審批平台的建設管理工作;承擔行政審批相關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工作。
(三)人事股
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建設系統職工教育培訓;指導行業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統一管理工作,指導行業勞動工資工作;負責離退休老幹部學習、生活、後勤等服務保障工作。
(四)計畫財務股
組織編制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管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和其它專項資金;負責計畫統計和財務管理工作;管理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財務工作;負責組織或參與對系統各單位的年度審計和法人代表的離任審計工作。
(五)建設用地規劃股
開展全市規劃建設發展戰略的研究和謀劃、中長期建設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職能外類專項規劃除外);負責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的編制工作;牽頭負責全市雕塑的規劃工作;負責城鄉統籌規劃工作。承擔城鄉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城鄉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資格初審工作。
負責規委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對上報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核准的建設項目提出選址初審意見;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用地的選址、定點;提出建設項目規劃條件;組織編制城市規劃區內控制性詳規和重要地區修建性詳規。配合查處違法用地。
(六)建設工程規劃股(市政工程規劃股)
負責對新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定位申請並提出勘察意見;對建設工程提出單體設計條件;組織審查、審定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建築單體方案;負責建設項目的建築施工圖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負責建設工程的放線管理;負責建設項目規劃核實;負責受理規劃區範圍內民房審批及管理工作。配合查處違法建設。
負責市政交通規劃的管理和綜合協調;牽頭負責地上管桿線、地下管線(含設施)的規劃管理和信息庫的建立更新;負責交通影響評價報告、豎向規劃的審查,負責規劃區道路紅線、河道藍線、城市黃線等的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和利用;負責交通市政工程項目方案審批、參與交通市政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和施工圖審查;參與戶外廣告的審查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建設檔案管理工作。配合查處違法建設。
(七)市政工程建管股(公用事業管理股)
負責市政府投資項目勘察設計等前期審查,最佳化項目方案工作;加強對重點工程建設的管理,做好市區園林景觀以及城市綠化規劃、建設工作,強化城市生態環境和園林綠化的維護、管理、修繕等工作。負責市政設施養護管理。負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等管理工作;負責市規劃區域內的節水工作。配合查處違法建設。
(八)村鎮規劃建設股
負責全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鎮村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編制指導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規劃;依法審查鎮村規劃;指導全市重點鎮、中心鎮的建設;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全市鎮村規劃建設管理人員培訓工作。
(九)建築市場管理股(建築科技發展股)
負責建築施工、安裝、裝飾裝修、建築製品、建設監理、工程質量檢測、勘察、設計、造價等建築業資質管理工作。貫徹、制定實施建築業的有關政策、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指導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工作。
組織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或參與重要建設工程項目技術論證;指導並組織建設行業技術研發、轉化和推廣套用;監督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推進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並組織建築產業現代化和建設行業信息化工作;負責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施工圖設計審查管理工作;擬訂標準定額、工程造價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十)安全監督管理股(應急辦公室)
綜合管理和協調指導全市建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安全生產管理政策、規劃、目標、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和教育;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負責建設系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組織或參與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應急管理工作。
(十一)人民防空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人民防空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新建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審批、管理。組織開展人民防空通信警報、防空指揮工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防災宣傳教育、平戰結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