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這21項規定分別為:
一、嚴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
二、嚴禁企業無資質或超越資質從事相應的工程施工。
三、嚴禁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
四、嚴禁未取得特工種作業資格人員上崗作業。
五、嚴禁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具,機具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
六、嚴禁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架設設施。
七、嚴禁無方案施工或採用未經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八、嚴禁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九、嚴禁施工現場不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泵、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嚴禁易燃易爆材料亂堆亂放。
十、嚴禁施工現場在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監督人員的情況下進行施工。
十一、嚴禁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不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
十二、嚴禁安全隱患未消除或使用有安全隱患的設備、設施進行施工。
十三、嚴禁使用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
十四、嚴禁在樓板、陽台、露台、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牆體。
十五、嚴禁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十六、嚴禁將住宅樓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為生產、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影響房屋結構安全。
十七、嚴禁拆改住宅樓房或者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牆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
十八、嚴禁違法建築的房屋出租。
十九、嚴禁將違反規定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出租。
二十、嚴禁將原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分割出租。
二十一、嚴禁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出租供人員居住。
內容解讀
2017年12月4日,天津市建委、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管局聯合發布《關於房屋建築安全有關事項的公告》,違反公告中21項規定的,將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公告中還列出了三個部門的監督舉報電話。
根據公告,天津將嚴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企業無資質或超越資質從事相應的工程施工將被叫停。企業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不得擅自開工建設。企業無方案施工或採用未經批准的施工方案的,不得施工。
針對部分企業施工現場不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泵、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行為,天津將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同時公告還要求施工現場在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監督人員的情況下,不得進行施工。
同時,為保障房屋結構安全,公告還明確禁止拆改住宅樓房或者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牆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此外,對將違反規定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出租,將原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分割出租,將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出租供人員居住等行為,天津將堅決叫停嚴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