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天津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已於2006年12月25日經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戴相龍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天津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保護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天津市著名商標,是指在本市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依據本辦法予以認定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 天津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應當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天津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支持天津市著名商標的創立和發展。
第五條 申請認定天津市著名商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該商標自核准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已滿3年;
(二)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信譽度和認知度;
(三)有健全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措施;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居本市同行業前列;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穩定、消費者滿意率高;
(六)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能夠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註冊商標所有人住所在本市的,應當向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提出認定申請。住所不在本市的,應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第七條 提出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認定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件及其複印件;
(三)商標註冊證及其複印件;
(四)商標使用、管理和商標專用權保護情況的材料;
(五)該商標近3年使用、宣傳情況的材料;
(六)使用該商標商品近3年的產量、銷售額、利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排序的證明材料;
(七)使用該商標商品的質量證明材料;
(八)使用該商標商品的銷售區域分布情況;
(九)使用該商標商品的消費者滿意率調查材料;
(十)法律、法規或規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六)項的證明材料,包括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產量、銷售額、利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的年審報告和市相關行業協會出具的市場占有率和同行業排序的證明材料。無相關行業協會出具證明的,應當出具統計調查材料並說明調查統計的方式和範圍等。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認定申請及相關書面材料後,應當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三)不屬於受理範圍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申請人重新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時間為申請時間。申請人拒絕補正或者無法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受理申請材料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對已受理的認定申請,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本市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網站上發布初審公告,公示期為30天。
社會公眾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就異議內容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及時答覆各方當事人。
第十一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需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的,可以委託有關機構進行。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就天津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向有關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單位徵求意見或者調查核實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妥善保管。屬於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 參與天津市著名商標認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專家、受委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四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審核,認為申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認定,並向商標所有人頒發天津市著名商標證書。
經審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不予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天津市著名商標的審核和認定應當自初審公示期滿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
經認定為天津市著名商標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天津市著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有效。有效期滿需要延續認定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續認定申請。在此期間未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3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自寬展期滿之日起註銷認定。
延續認定申請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延續並進行公告。
每次延續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七條 經認定為天津市著名商標的,該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可以在被認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和廣告宣傳、展覽、展示時使用“天津市著名商標”字樣或者標誌。
未經認定或者未經天津市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和廣告宣傳、展覽、展示時使用“天津市著名商標”字樣或者標誌。
第十八條 經認定為天津市著名商標的,被認定使用的商品為知名商品。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不得使用其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第十九條 經認定為天津市著名商標的,自認定公告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將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請登記為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
經認定為天津市著名商標的,其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該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誤解的,有權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該企業名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處理相關爭議。
第二十條 天津市著名商標所有人參加企業年檢時,實行備案制。
第二十一條 被認定為天津市著名商標的,其商標所有人要求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相關業務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天津市著名商標認定情況及時通報其他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天津市著名商標及其使用商品的保護。
天津市著名商標的商標專用權在外省市受到侵害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職權範圍內協助商標所有人、使用人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被認定為天津市著名商標的,該商標所有人進行註冊事項變更、商標所有權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時,應當自核准變更或者使用許可契約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需要換髮天津市著名商標證書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原證書。
第二十四條 被認定為天津市著名商標的,其商標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對使用天津市著名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維護天津市著名商標的聲譽,不得生產、銷售粗製濫造的商品,不得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天津市著名商標投訴處理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已經被認定的天津市著名商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權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第二十五條 被認定為天津市著名商標的註冊商標被依法撤銷或者註銷的,其天津市著名商標證書自動失效。
第二十六條 以提供虛假檔案等欺騙手段取得天津市著名商標認定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天津市著名商標認定,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超越著名商標認定使用範圍使用天津市著名商標字樣或者標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天津市著名商標認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使用天津市著名商標字樣或者標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銷售粗製濫造商品或者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天津市著名商標認定並予以公告。法律、法規、規章對該違法行為另有處罰規定的,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