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民健身條例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參加健身活動的權益,增強全民體質,構建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天津市全民健身條例。本條例於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2號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全民健身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參加健身活動的權益,增強全民體質,構建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全民健身應當堅持政府支持和社會興辦相結合、科學文明、廣泛參與的原則。

全民健身應當採取靈活多樣、因人因時因地制宜的方式,重視挖掘民族、民間傳統體育,研究、推廣科學健身方法。

全社會都應當關心和支持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參加全民健身活動。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在制定年度財政預算時,安排民眾體育經費,並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

第五條

市和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宣傳全民健身知識,指導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對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發揮各自的優勢,通過設立全民體育健身專題、專欄等形式,宣傳推廣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

第八條

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規定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公共體育設施設定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按照國家規定納入城市規劃的公共體育設施預留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改變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的,應當依法調整城市規劃,以不少於原有面積的標準重新確定建設預留地。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需要,按照公共體育設施設定規劃,投資興建公共體育設施。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興建、經營管理公共體育設施,或者興辦面向公眾的全民健身經營服務實體。

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支出範圍和比例用於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更新和維護。

建設公共體育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設定無障礙設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公共體育設施。

配套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居住區內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條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體育場館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徵得體育行政部門同意,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公共體育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明確管理者及其職責。

利用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設施,由受贈單位負責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十三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公布開放時間和服務內容,在各類場地和設施的醒目位置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因維修等原因暫停開放的,應當提前七日公布。

需要收取費用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免費開放或者給予優惠。

第十四條

公園應當對晨練的公眾免費開放,並公布開放時間。暫不具備條件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向公眾開放的綠地,應當考慮全民健身的需要,修建必要的路徑,方便公眾開展健身活動。

第十六條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

學校的體育設施在不影響教學和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向社會開放。

第十七條

(一)

向社會開放的體育設施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健身活動安全;使用的體育設施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實施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市級和區、縣級全民綜合性運動會至少每四年舉辦一次。

本市全民綜合性運動會應當有一定數量的殘疾人比賽項目。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特點,制定職工健身計畫,提供器材、場地等條件,組織本單位人員在工作日內開展工前操、工間操等各種形式的健身活動。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設體育課,並將體育課列為考核學生學業成績的科目;組織開展廣播操和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在學校期間,每天有不少於一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

學校應當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校性體育運動會。

第二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本居住區的特點,組織居民、村民開展小型多樣的體育健身活動。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全民健身站、體育協會、體育俱樂部等民眾性健身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二十三條

進行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的管理制度,愛護體育設施和周邊環境,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體育健身活動中宣傳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其他不健康的內容,不得利用體育健身活動進行賭博等違法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制定本市全民體質標準和全民體質監測方案,並定期進行監測,每五年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二十五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評定標準和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體育指導員負責宣傳科學健身知識、傳授健身運動技能,指導科學健身。

第二十六條

以健身名義從事違法活動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全民健身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條例(草案)》已於2005年9月2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以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指導思想

(一)鞏固我市全民健身工作取得的成果,進一步提高市民體質。2005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務院《全民健身計畫綱要》頒布實施十周年。十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的發展,我市全民健身事業取得了很大成就,市民體質與健康狀況有了很大改善,市民體質監測體系初步建立。目前,我市經常參加體育鍛鍊的人已超全市人口40%,“全民健身”理念深入人心。為進一步增強市民體質,有必要通過立法,鞏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保障和促進我市全民健身工作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二)解決本市全民健身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現行《體育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十年了。隨著民眾體育形勢的發展,參加體育健身的市民不斷增多,現有體育場地設施利用不足,市民體質監測體系薄弱。因此,有必要針對新的情況和問題進一步作出明確規範,推進全民健身工作。

(三)使國家法律法規進一步具體化。《體育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推行全民健身計畫,實施體育鍛鍊標準,進行體質監測。”規定比較原則。2003年6月18日,國務院通過了《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82號),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服務、管理維護等作了規定,並在第二十一條規定:“需要收取費用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施的功能、特點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以上這些內容都需要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進一步具體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是依據《體育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計畫綱要》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的,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關於各級人民政府及部門的職責

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不僅是全民的義務,也是各級政府及部門的重要職責。為此,《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年度預算時,應當安排民眾體育經費,並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第五條規定:“市體育行政部門是本市全民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門。區、縣體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管理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健身管理工作。”第六條規定:“市和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每年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制定本市市民體質標準和市民體質監測方案,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第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對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關於體育設施的建設、維護、使用和管理

1.編制體育設施規劃及預留地。為保障公共體育設施用地與我市經濟發展、人口增長相適應,杜絕公共體育設施用地被擠占、破壞等情況的發生,《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划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規定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公共體育設施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本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應當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依照法定程式審批。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的,應當依法調整城市規劃,並依照前款規定,以不得少於原有面積的標準重新確定建設預留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公共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

2.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和區域經濟的發展,有的單位和部門忽視了對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特別是一些居民住宅區內的體育設施由於長期無人維護,存在安全隱患。為推動我市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需要,積極落實公共體育設施設定規劃,投資興建必要的公共體育設施。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興建或經營管理公共體育設施。公共體育設施項目的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設定無障礙設施。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支出範圍和比例用於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更新和維護。”第十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公共體育設施。配套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功能。”第二十條還規定:“實施物業管理住宅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維護本住宅區健身場地和設施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應當維護本住宅區的健身場地和設施,方便本住宅區居民進行健身活動。”

3.體育設施的使用。《全民健身計畫綱要》第(二十四)項規定:“各種國有體育場地設施都要向社會開放”。《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也授權地方對公共體育設施的開放作出具體規定。根據授權,《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公示開放時間和服務內容,在各類場地和設施的醒目位置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暫停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公布。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實行有償使用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免費開放或者給予優惠。”

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體育設施資源,《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學校的體育設施在不影響教學和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向社會開放。”第十三條還規定:“有條件的公園應當對公眾晨練活動免費開放,並公布開放時間。”

4.體育設施的管理。為保障市民全民健身活動的安全,《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向社會開放的體育設施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健身活動的安全,使用的體育設施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開放的體育設施實施監督管理。”

(三)關於全民健身活動的普及

全民健身活動重在普及。為此,《條例(草案)》規定了如下內容:

1.全民健身活動的原則。根據《體育法》和《全民健身計畫綱要》,《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全民健身應當堅持靈活多樣、因地制宜、科學文明、廣泛參與的原則。全民健身實行政府支持和社會興辦相結合,重視挖掘民族、民間傳統體育,研究、推廣科學健身的方法。”

2.全民健身活動的宣傳。全民健身關係到國家的富強和民族的昌盛,要發動全社會關心全民健身工作,宣傳全民健身活動。為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通過設立全民體育健身專題、專欄等形式,發揮各自的優勢,積極宣傳推廣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

3.社會體育指導員。為指導廣大市民科學健身,普及全民健身知識,《條例(草案)》規定了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在第二十二條規定:“從事社會體育健身指導服務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證書。社會體育指導員負責傳授健身運動技能,指導科學健身,宣傳健身知識。”

4.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為切實解決單位在職人員、學生因工作、學習緊張,缺乏健身鍛鍊的問題,促進城鄉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和內容、形成的多樣化,《條例(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特點,制定健身計畫,提供器材、場地等條件,組織本單位人員在工作日內開展工前操、工間操等各種形式的健身活動。”第十八條規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設體育課,並將體育課列為考核學生學業成績的科目;組織開展廣播操和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在學校期間,每天有不少於1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學校應當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校性體育運動會。”第十九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社區或者農村的特點,組織居民、村民開展小型多樣的體育健身活動。”

5.綜合性運動會。為提高市民參與全民健身活動的積極性,充分發揮我市競技體育項目的優勢,《條例(草案)》和第十六條規定:“市級全民綜合性運動會每4年舉辦一次,各區縣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綜合性運動會。本市全民綜合性運動會應當有一定數量的殘疾人比賽項目。”

6.市民健身活動的義務。為了正確引導市民科學文明健身,《條例(草案)》對市民設定了相應的義務性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市民進行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的管理制度,愛護體育設施和周邊環境,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體育健身活動中宣傳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其他不健康的內容,不得利用體育健身活動進行賭博等違法行為。”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12月8日,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天津市全民健身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對草案有關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教科文衛委提出的修改意見,對草案進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

2006年2月7日,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教科文衛委、市委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市體育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有關委員會的修改意見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研究和認真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全民健身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二次審議稿經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關於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參加健身活動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應當增加關心、支持和指導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參加健身活動的內容。據此,二次審議稿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全社會都應當關心和支持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參加全民健身活動。”

二、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和個人興辦全民健身產業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鼓勵民間資本投資興建或經營管理公共體育設施,發展體育產業;應當鼓勵個人興辦健身產業,為更多的人提供健身活動場所。據此,二次審議稿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興建、經營管理公共體育設施,或者興辦面向公眾的全民健身經營服務實體。”

三、關於拆除或者侵占公共體育設施

教科文衛委提出,當前公共體育設施被拆除或者侵占的現象比較嚴重,草案應當增加有針對性的規定。根據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規定,二次審議稿作了兩處修改:一是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按照國家規定納入城市規劃的公共體育設施預留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改變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體育設施建設預留地的,應當依法調整城市規劃,以不少於原有面積的標準重新確定建設預留地。”二是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體育場館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徵得體育行政部門同意,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四、關於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

教科文衛委提出,目前我市公共體育設施重建設、輕管理現象比較普遍,草案應當增加這方面的規定。據此,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增加規定:“公共體育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明確管理者及其職責。”“利用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設施,由受贈單位負責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五、關於民眾性健身組織

教科文衛委提出,我市目前已經建立了100多個民眾性健身組織、87個體育俱樂部和3000多個全民健身站,民眾性健身組織在開展我市全民健身工作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建議對此加以規範。為此,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增加規定:“鼓勵全民健身站、體育協會、體育俱樂部等民眾性健身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指導。”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對一些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2月22日,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天津市全民健身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會議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全民健身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2006年3月6日至3月16日,常委會將徵求意見稿向社會進行了公示,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此後,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公示中民眾提出的修改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提出了修改建議。

2006年4月24日,法制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再次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教科文衛委,市政府法制辦、市體育局、市園林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全民健身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建議表決稿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表決。

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公園向晨練者免費開放

徵求意見稿第十四條規定,有條件的公園應當對晨練的公眾免費開放。公示中有的民眾提出,“有條件的”含義不明確,不利於操作;還有的民眾提出,天津是經濟較發達地區,應該像許多其他城市一樣做到公園向晨練者免費開放。根據上述意見,同時考慮到目前本市有些公園尚不具備免費開放條件,表決稿第十四條修改為:“公園應當對晨練的公眾免費開放,並公布開放時間。暫不具備條件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二、關於區、縣舉辦綜合性運動會的期限

徵求意見稿第十八條規定,各區、縣全民綜合性運動會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舉辦。公示中有的部門和民眾提出,條例應當明確區、縣舉辦綜合性運動會的期限,這樣更有利於促進城鄉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為此,表決稿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級和區、縣級全民綜合性運動會至少每四年舉辦一次。”

此外,表決稿還對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和修改,形成的表決稿內容成熟,是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