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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規定 :
(2013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7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正文
規定內容
第一條為了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由國家認定的漢族以外的各民族的合法權益保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建立健全民族工作議事協調機制,做好少數民族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適應少數民族需要的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
各級人民政府對於發展少數民族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事業所需要的資金,應當根據財力予以安排。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務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的保障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五條本市鼓勵社會力量支持幫助少數民族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
第六條各級宣傳部門應當做好民族團結宣傳工作,宣傳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
本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第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保障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保障少數民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在制定涉及少數民族的重要政策、處理涉及少數民族的重要事項時,應當聽取少數民族代表人士的意見,發揮少數民族在發展經濟、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九條少數民族人口達到總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鄉級行政區域,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設立為民族鄉。民族鄉人民政府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建鄉的民族公民。
民族鄉的建立、合併、撤銷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少數民族人口占全村總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區、縣人民政府認定為民族村,並報市民族事務工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市和區、縣、民族鄉以及有一定數量少數民族人口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中,應當有少數民族的代表。
第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做好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農業、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維護清真食品市場的生產經營秩序。
第十三條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人員較多,需要集體就餐的學校、養老機構及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應當設立清真食堂或者清真灶。
本市機場、車站、客運碼頭等場所以及三級甲等醫療機構,應當提供日常基本的清真食品。
第十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實施定點屠宰和儲備制度,保障清真牛羊肉商品供應,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承擔定點屠宰和儲備清真牛羊肉商品任務的單位給予財政補貼。
第十五條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應當受到尊重。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規劃和管理,妥善安排具有特殊喪葬習俗的少數民族的墓地,做好少數民族的殯葬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對少數民族公民自願實行喪葬改革的,應當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報刊、電視、廣播等媒體,影視、戲劇、曲藝等文藝創作和各類出版物,應當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
第十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賓館、酒店、商店、餐飲單位等服務場所不得拒絕少數民族公民住宿、購物、就餐。
公共運輸工具經營者和營運人員不得拒載少數民族公民。
第十八條少數民族公民參加本民族的重大節日活動,其假期和工資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民族鄉的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的農村人均收入水平的,市和民族鄉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予以扶持。
民族鄉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在安排專項資金、編制財政預算時,應當對民族鄉的發展優先給予照顧和支持。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發展少數民族養老事業,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符合少數民族需要的養老服務設施。
第二十一條少數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企業招用少數民族職工。
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招收、招聘、錄用少數民族人員時,應當尊重其生活習慣、宗教信仰,不得以生活習慣、宗教信仰等理由拒絕錄用少數民族公民。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以少數民族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企業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予以支持。
國家和本市認定的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以及以少數民族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在信貸、稅收、財政等方面享受優惠或者扶持。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發展少數民族教育事業,加強對少數民族教育事業的領導和支持。少數民族公民較集中的區域,根據有關規定,可以設定民族學校、幼稚園。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安排教育資金時,對承擔少數民族教育任務的單位給予資金支持;幫助民族學校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
第二十四條對報考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和高等學校的少數民族考生,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招生時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少數民族文化建設,加強對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繼承、保護,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健康的文化藝術活動,幫助民族鄉、民族村和少數民族公民較集中的區域建立文化站、文化室等設施。
第二十六條民族鄉、民族村和少數民族公民較集中的區域的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科學,幫助培養少數民族醫務人員。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組織少數民族開展具有民族特點的傳統體育活動,培養少數民族體育人才,逐步建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訓練基地,幫助民族鄉、民族村和少數民族公民較集中的區域建立、完善體育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損害少數民族公民合法權益的,民族事務工作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侵權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作如下說明。該草案已於2013年8月15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規定(草案)》的必要性
據第六次人口普查統計結果,我市共有53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人口總數331327人,占全市總人口比例2.56%。其中,人口最多的少數民族是回族,人口數量177734人,占全市人口比例1.37%;其他少數民族人口153593人,占全市人口比例1.18%。全市共有1個民族鄉和53個民族村。我市少數民族人口分布主體是散居的,局部呈現聚居狀態。
隨著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保障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但同時,由於我市少數民族散居的現實性,在少數民族公民的生產、生活習慣等權益保障上,公眾的重視程度還有待提高,少數民族的一些合法權益需要進一步明確並加以保護。1993年,國家頒布了《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和《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為城市民族工作提供了依據,但我市迄今沒有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缺少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法制保障。
因此,有必要出台保障我市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的有針對性的規定。
二、《規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規定(草案)》共28條,以《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為依據,總結本市實踐經驗,借鑑外省市的成功做法,主要對少數民族權益保障體制、風俗習慣和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進行了規範,重點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少數民族權益保障體制。
一是確定了適用範圍。本規定所保護的少數民族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由國家認定的漢族以外的各民族。
二是從規劃發展和財政上予以保障。將適應少數民族需要的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同時對發展少數民族事業所需的資金,應當根據財力給予適當照顧。
三是從三個層面上確定了政府和部門職責。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民族工作議事協調機制,市和區縣民族事務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的保障工作,各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的保障工作。
(二)保障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一是明確了各部門對清真食品市場生產經營秩序的監管服務,要求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人員較多、需要集體就餐的學校、養老機構及機關、團體、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應當設立清真食堂或者清真灶;機場、車站、客運碼頭等場所以及三級甲等醫療機構應提供基本的清真飲食服務。
二是保障清真牛羊肉商品供應,按照規定對承擔定點屠宰和儲備清真牛羊肉商品任務的單位給予財政補貼。
三是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採取措施妥善安排具有特殊喪葬習俗的少數民族的墓地,並支持少數民族公民自願實行喪葬改革。
四是要求賓館、酒店、商店、餐飲單位等服務場所不得拒絕少數民族公民入住、購物、就餐,各類交通工具經營者不得拒載少數民族公民。
(三)保障少數民族的經濟社會發展。
一是在經濟上對少數民族進行幫扶,主要體現為對聚居區民族鄉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對於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的農村人均收入水平的民族鄉,應當採取措施予以扶持;區縣人民政府在安排專項資金、編制財政預算時,對民族鄉的發展優先給予照顧和支持。
二是在信貸、稅收、財政等方面,對國家和本市認定的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以及以少數民族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企業進行優惠或者扶持。
三是重視發展少數民族教育。在少數民族公民較集中的區域,根據有關規定,可以設定民族學校、幼稚園;在安排教育資金時,對承擔少數民族教育任務的單位給予資金支持;對報考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和高等學校的少數民族考生,在招生時按照規定給予適當照顧。
以上說明,連同《規定(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9月24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天津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為做好草案的審議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召開座談會,聽取了部分市區兩級人大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對草案的修改意見,之後,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研究,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3年10月21日,法制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民宗僑辦公室和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和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有關方面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財力安排適應少數民族需要的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各項事業所需資金,有利於促進各民族共同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建議將草案第三條第三款中的“應當根據財力給予適當照顧”修改為“應當根據財力予以安排”。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對於發展少數民族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事業所需要的資金,應當根據財力予以安排。”
二、有關方面提出,草案應當增加宣傳部門加強民族團結宣傳工作,宣傳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款,作為第六條第一款:“各級宣傳部門應當做好民族團結宣傳工作,宣傳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有關方面提出,為保障少數民族參政議政權利的實現,草案應當明確“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少數民族代表”的內容。有關方面提出,實踐中,要求所有的鄉(鎮)人大代表中必須有少數民族代表,執行起來有困難,建議明確為有一定少數民族人口數量的鄉(鎮)人大代表中應當有少數民族代表。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後一種意見,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修改為:“市和區、縣、民族鄉以及有一定數量少數民族人口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中,應當有少數民族的代表。”
四、有關方面提出,加強對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生產經營場所、清真食品標識等的監督管理,有利於促進本市各民族團結和和諧,建議草案對此作出規定。有關方面也提出,清真食品管理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為此,市人民政府於1995年制定了《天津市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管理辦法》,2004年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該辦法對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銷售等活動進行了系統規定,對我市清真食品管理活動發揮著很重要的作用。另外,國務院正在制定《清真食品管理條例》,該條例徵求意見稿已經向社會公布,聽取公眾意見。該條例出台後,本市的清真食品管理辦法還要作相應修改。因此,建議二次審議稿不要對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管理作更詳細規定,明確民族事務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做好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後一種意見,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做好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有關方面提出,隨著人口的老齡化,少數民族的養老問題應當引起各級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視,建議草案增加相關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發展少數民族養老事業,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符合少數民族需要的養老服務設施。”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一些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修改和調整。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審議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1月6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天津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規定(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議沒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見。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民宗僑辦、市政府法制辦、市民委,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一步進行了研究,沒有提出新的修改建議。
2013年11月6日,法制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對草案再次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宗僑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市民委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專題審議,形成了《天津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規定(草案建議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後修改形成的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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