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章程

《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章程》經天津市教育委員會2015年6月10日會議審議通過,《天津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4號公布。該《章程》包括序言和正文兩部分,正文由總則、學校基本制度、管理體制、組織機構、教職工、學生與校友、經費與資產、學校與社會、學校標識、附則10章共89條構成。

序 言

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是以為國家培養職教師資為主要任務的普通高等學校,被譽為“中國培養職教師資的搖籃”。學校的前身是國家勞動部建於1959年的“天津技工師範學校”;1960年,學校更名為“天津技工師範學院”;1979年,經國務院批准,國家勞動部恢復建立“天津技工師範學院”;1983年,學校更名為“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學院”;2000年,學校由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轉為中央與天津市共建,以天津市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2004年,學校更名為“天津工程師範學院”,2010年更名為“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2012年,教育部與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

在長期辦學實踐中,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服務國家職業教育發展,主要培養高素質的“一體化雙師型”職教師資和高水平的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秉承“愛國、敬業、團結、創新”校訓,堅持“動手動腦、全面發展”的辦學理念,改革創新,銳意進取,求真務實,積累了寶貴的辦學經驗,形成了鮮明的辦學特色,走出一條特色辦學之路。承前啟後,繼往開來,學校將進一步堅持服務國家職業教育發展戰略的需求,堅持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深化辦學特色,弘揚天職師大精神,努力把學校建設為高水平的職業技術師範大學,為國家培養更多的高素質的職教師資,為天津經濟社會發展培養更多的高水平的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依法自主辦學,建立健全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是“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中文簡稱“天職師大”;英文名稱是“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nd Education”,英文簡稱是“TUTE”;法定住所地是“天津市大沽南路1310號”。

第三條 學校舉辦者為天津市人民政府,學校是教育部與天津市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實行以天津市管理為主,教育部重點支持。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舉辦者的權利:

(一)依法指導學校發展規劃,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

(二)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三)依法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舉辦者的義務:

(一)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二)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保證學校的辦學條件;

(三)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權利救濟途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學校堅持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建立和實施“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制度,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八條 學校以建設高水平職業技術師範大學為奮鬥目標,以培養職業教育教師為主要任務,同時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培養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

第九條 學校堅持“動手動腦,全面發展”的辦學理念,強調學術性、師範性和職業性的統一,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雙證書一體化職教師資和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培養模式,在職業技術師範教育領域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十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積極開展留學生教育和成人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辦學實際,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保持適度的辦學規模。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涵蓋工學、教育學、理學、管理學、經濟學、文學、藝術學等七個學科門類。

第十二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和社會需要,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海內外學校、研究機構、企業等的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教育費用並公開教育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七)依法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章 學校基本制度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對重大問題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的基本制度。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依法治校,最佳化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體制機制建設,建立現代大學制度。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教授治學,充分發揮教授在學術、管理、諮詢中的作用,促進學校事業發展。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職員工和學生參與學校重大事項及涉及師生公共利益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建立健全師生參與、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機制。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二級管理體制,保障和支持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的辦學自主權。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黨委常委會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等,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全校最高學術機構,可設學位評定、學術指導與教學指導等專門委員會。其對學校事業發展規劃、人才引進、崗位聘任、學位評定、教學指導、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和學術道德等重大問題提供決策和諮詢。學術委員會的宗旨是團結和動員廣大教師和科技人員,促進學校教育、科技事業的進步,提高學術水平,為提高學校辦學水平積極開展工作。學術委員會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發展戰略規劃與評估機制,對校園規劃、師資建設、學科建設、課程教學、科學研究等領域的水平與質量進行監督、評價與考核。該機制由專職人員和兼職人員共同實施,兼職人員主要包括學術委員會成員、教職工代表大會委員會成員、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成員等人員。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或組織。各委員會或組織按照學校批准的章程組建和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以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學校財務報告,討論審議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通過與學校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等;

(四)監督和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幹部;

(五)審議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審議通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交教代會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以學院等各類二級部門為單位進行選舉,並組成代表團,代表人數較少的單位聯合組成代表團。代表的構成要具有廣泛性,老中青的比例要適當,民主黨派、少數民族、女同志要有一定的代表,教師(含教輔人員)代表一般應占60%左右。

第三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委員會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教職工代表大會委員會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第三十一條 學校通過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等依法保障學生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實現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生聯合會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審議學生聯合會主席團工作報告;

(三)審議通過學生聯合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向學校提交關於學校管理和發展事項的大會提案;

(五)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接受學生各類權益的申訴;

(六)審議或審議通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交學代會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生代表的選舉以二級學院為單位進行選舉,並組成代表團,代表的構成要具有廣泛性,性別、民族和年級比例要適當,少數民族、女學生要有一定的代表。

第三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聯合會等學生組織的領導機構。

第三十四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學校民主黨派組織和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民主黨派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需要依法自主設定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

第三十七條 學院是以相近學科為單位組成的學校教學與科研組織。學院實行以黨政聯席會議決策、學術委員會審議或審定重要學術事項、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民主管理為基本內容的治理形式。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依法、依規、依章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 獨立建制的系、部、院、所、中心等業務部門或單位,由學校參照學院管理制度,依其職能賦予相關的職責和職權。

第三十九條 院級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負責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支持行政負責人在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條 在學校的領導下,學院院長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隊伍建設等工作,定期向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院設立黨政聯席會議。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的重要制度和推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機制,是學院的重要決策和議事機構。黨政聯席會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院設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規定,參與學校管理,行使相關職權;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 學院設立二級工會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工會組織的指導開展工作、行使職權;在校工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院根據需要,經學校同意審批後,可設立其他內部臨時組織機構,引導其按照學校規定開展工作,完成學校和學院的各項臨時性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校積極支持各級各類科研基地和教學實習實踐基地的建設,納入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統一規劃,不斷提高其建設水平和質量。

第四十七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自主設定黨政職能機構。黨政職能機構經學校授權,按規定程式制定、頒發或修訂相關的管理規章及制度,在工作中履行參謀、執行、服務等各項職能。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定圖書館等公共服務機構,各公共服務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保障和服務等職責,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對教職員工按規定實行聘用制度。

第五十條 學校根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人員聘任、晉級、晉升工資和實施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及法規規定的權利外,在學校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工作等自身發展所需的進修、培訓機會;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類獎勵、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對學校教育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及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立德樹人,盡職盡責,為人師表,維護學校利益和聲譽;

(二)履行崗位職責,承擔相應校內外服務等工作,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三)尊重學生,維護學生權益,關心學生成長;

(四)自覺維護教學、生產、生活等秩序和學校穩定;

(五)提高教育教學業務水平,自覺從事科學研究和成果轉化;

(六)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 教師是學校的辦學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專業水平提高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地方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的權利維護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六章 學生與校友

第五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職業資格證書;

(三)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困難幫助及助學貸款;

(四)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有權利參加校內組織、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五)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向學校提出聽證要求或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

(七)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設祖國,奉獻人民,服務社會;

(二)修德踐行,勤勉學習,完善人格,維護學校利益和聲譽;

(三)遵守學校各項管理規定、大學生行為規範;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住宿費、技能培訓費等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助學金等資助或協定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按規定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揚和獎勵;學校按規定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六十條 學校依據國家規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規範學生申訴處理的程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學校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聽取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和與學生權利及義務有關的重大改革、重要規章制度的意見和建議,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校支持學生組織(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在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的範圍內,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組織學生社團,學生社團經學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六十二條 對於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各類相關規定,該類受教育者依照相關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六十三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皆為本校校友,原天津技工師範學院、原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學院、原天津工程師範學院、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及同期的附屬學校:

(一)本科、高職、技校的畢業生、肄業生、研究生(包括博士、碩士、研究生班),外國留學生,函授及夜大學本、專科生,進修班學員;

(二)曾在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

(三)學校聘請的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及其它兼職人員。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為校友的繼續教育、事業發展等提供便利和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七章 經費與資產

第六十五條 學校不斷完善資產和財務制度,為學校各項工作、活動和學生、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六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舉辦者的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條 學校全方位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學院、部門和教職工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獲取社會支持;依法設立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爭取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增加辦學資源。

第六十八條 捐贈是指社會各界及海內外校友向學校贈送用於支持教育事業發展的現金、有價證券、建築設施、物資設備和圖書資料等財產。所有捐贈必須是捐贈者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六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經費使用管理制度、經費使用依法公開與績效考評制度、經濟責任審計與監察制度等管理制度,強化財務運行管理,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條 學校加強辦學資源監控,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一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學校資產安全、完整。

第七十二條 學校維護校名、學校聲譽和學校所有的有形和無形資產。

第七十三條 學校堅持為教學、科研、師生服務的宗旨,努力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做好後勤保障工作,接受學校學生和教職工的監督。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五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七十六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積極開展教育援外、對口支援老少邊窮地區。學校加強與所在地方、社區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所在地方、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七十八條 學校設立校院兩級理事會。理事會是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諮詢議事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施科學決策、民主監督,促進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理事會由關心支持學校發展的社會人士、企業精英、傑出校友和校內外著名專家學者等組成。理事會遵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歌由集體作詞、姚盛昌作曲。

第八十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由我校中文校名標準全稱、英文簡稱與洞窗圖案為主體組合而成的圓形圖案。洞窗圖案以手和腦的基本形態為設計主體,運用抽象設計手法進行藝術再造,象徵我校培養腦手並用、知識和技能相結合的一體化職教師資和高級套用型專門人才。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圓形和長方形證章;徽志由王雲國設計。

第八十一條 學校名稱“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使用毛澤東書法集字。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色為“青蓮紫”,其色值分別是C=50、M=100、Y=30、K=0。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3號旗,中央印有毛體校名及學校英文的標準排列,顏色組合分以下三類:一是白底校色字,二是校色底白字,三是紅底白字。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5月27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在向學校廣大師生廣泛徵求意見後,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徵求意見結束後,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由中國共產黨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委員會討論審定,報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和教育部備案。

第八十六條 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章,根據學校章程制定的學校管理條例、辦法及實施細則等均應該符合章程精神,不得與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者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章程,應由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要求並說明修改理由;章程修正程式應與章程制定程式一致。並報天津市教委核准和教育部備案。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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