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辦發[2009]9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將《天津市專用卡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天津市專用卡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天津市專用卡資金的使用與管理,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防範專用卡資金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用卡,是指經我市相關企業的主管部門審批,由企業等非銀行卡發卡機構發行,可以在特定行業領域使用、具有支付功能的非銀行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用卡資金,是指專用卡發卡企業在專用卡資金開戶銀行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記憶體放的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專用卡資金開戶銀行,是指為我市專用卡發卡企業辦理專用卡資金結算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專用存款賬戶,是指用於辦理各項專用卡資金收付業務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該賬戶主要用於辦理持卡人繳納的押金、充值資金的歸集以及與相關各參與方的資金結算等。
專用卡發卡企業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必須做到專款專用。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專用卡資金清算公司,是指具備一定條件,並與專用卡發卡企業簽訂協定,從事專用卡交易轉接、數據清分、資金清算等業務的公司。
專用卡資金清算公司由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按照資金清算管理的有關要求確定。
第七條 專用卡發卡企業應當將專用卡資金委託專用卡資金清算公司進行資金清分及清算。
第八條 專用卡資金管理應當遵循安全、高效、誠信的原則,確保專用卡資金清算準確、及時,有效維護社會公眾的合法利益。
第九條 天津市專用卡發卡企業、專用卡資金清算公司、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專用卡資金管理
第十條 專用卡發卡企業發行專用卡,只能選擇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專用卡資金開戶銀行。
第十一條 專用卡發卡企業應將持卡人繳納的押金及充值資金於當日至遲次日上午全部轉入在專用卡資金開戶銀行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內。
第十二條 專用卡發卡企業對專用存款賬戶中的資金無權擅自挪用,不得使用任何支付結算工具進行資金劃轉。
第十三條 專用卡發卡企業委託專用卡資金清算公司開展清算業務前,應與專用卡資金清算公司、專用卡資金開戶銀行簽訂三方專用卡資金管理協定。協定應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資金結算範圍;
(二)資金清算、授權扣劃結算的生效時間;
(三)協定三方的權利與義務;
(四)交易清分數據的傳輸方式;
(五)資金清算的各參與方;
(六)資金清算與結算方式;
(七)對賬方式;
(八)防範錯誤操作的措施;
(九)過失與差錯責任承擔;
(十)清算費用及計提方法;
(十一)禁止行為;
(十二)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專用卡發卡企業、專用卡資金清算公司以及專用卡資金開戶銀行三方協定簽署後,應在15日內向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備案。
第十五條 專用卡資金開戶銀行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規定,將專用卡發卡企業的相關開戶資料報送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經其核准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六條 專用卡發卡企業與各相關參與方的資金交易數據應委託專用卡資金清算公司進行交易轉接並清分。
第十七條 專用卡資金清算公司應於清分系統日終後對當日發生的交易數據進行清分並生成資金清算淨額,於次日將清算資金的支付指令提交專用卡資金開戶銀行。
第十八條 專用卡發卡企業在專用卡資金開戶銀行的專用賬戶應實行授權扣劃的資金結算方式。即專用卡發卡企業按照三方協定授權專用卡資金開戶銀行根據專用卡資金清算公司提交的清算資金支付指令於當日營業終了前,直接扣劃專用賬戶內的資金,並完成與相關參與者之間的資金結算。
第十九條 專用卡資金清分數據以專用卡資金清算公司數據為準進行清算。對於清算完成後對賬不符的各方應查明原因再行調整。
第二十條 專用卡資金開戶銀行只能根據三方協定接受專用卡資金清算公司的清算指令進行資金結算,不得接受專用卡發卡企業及其他組織的支付請求,不得擅自劃轉專用存款賬戶資金。
第二十一條 專用卡資金管理應實行定期與不定期的多邊賬務核對。即專用卡發卡企業與專用卡資金開戶銀行、專用卡發卡企業與專用卡資金清算公司、專用卡發卡企業與相關清算參與者、專用卡資金清算公司與專用卡資金開戶銀行之間的賬務核對,要確保賬務的平衡。
第二十二條 專用卡資金清算公司提供資金清算服務,可向專用卡發卡企業收取清算手續費。收費標準應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專用卡發卡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拒絕委託專用卡資金清算公司進行資金清分及清算的;
(二)不按照規定時限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專用卡資金的;
(三)擅自挪用專用卡資金的。
第二十四條 專用卡資金開戶銀行應對專用卡發卡企業開戶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對專用卡賬戶開立與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對超出專用卡結算範圍的資金,有權拒絕結算;對專用賬戶和資金結算中出現的異常情況,應及時向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報告。
專用卡資金開戶銀行應主動、及時與專用卡發卡企業和專用卡資金清算公司進行賬務核對,並妥善保管相關對賬信息。
第二十五條 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應會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對相關商業銀行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使用及資金結算等情況共同進行監督管理。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商業銀行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專用卡資金清算公司應每月向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報告所有專用卡發卡企業專用卡資金清分清算情況。
第二十七條 專用卡資金清算公司從事專用卡資金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無正當理由延誤資金清分清算支付的;
(二)將不同專用卡發卡企業的專用卡資金混合清分、清算;
(三)擅自向三方協定以外企業或組織劃款的;
(四)擅自挪用專用卡資金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天津市財政局和專用卡發卡企業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專用卡資金的日常監督管理。天津市審計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專用卡資金使用合規性等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並將審計結果抄送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 專用卡發卡企業、專用卡資金清算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相關主體應嚴格遵守本辦法,對違反本辦法截留、擠占、挪用專用卡資金造成資金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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