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慈善協會是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性民間慈善團體、社團法人、中華慈善總會團體會員。1995年11月成立。
機構發展
辦公室職責:
負責協會接待、信訪、宣傳、文秘、文檔、行政事務、會員管理、志願者隊伍建設、區縣慈善協會工作協調與指導。 慈善項目部職責: 負責協會慈善救助項目的方案策劃、組織實施、結果評估以及與項目捐贈者溝通聯繫和反饋。 財務募捐部職責: 負責協會捐贈款物的接收、保管和支付,管理經費的提取和支付,慈善資金的運作和保值增值,編制財務收支情況報表,接受有關方面的查詢與監督。
主持活動
十多年來,協會遵循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為社會上最困難的人造福,促進社會和諧、公平、文明和進步的宗旨,堅持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工作指導方針,本著市和區縣慈善組織上下聯動、整體推進、優勢互補、協調發展的工作模式,積極倡導慈善意識,努力開拓慈善服務領域。通過廣泛發動,全市募集款物1.8億元,開展了多種形式的救助活動。一方面,全力投入全國和全市統一行動,支援抗洪救災,抗擊"非典"和對印度洋地震海嘯災區的救援工作;一方面,大力開展經常性的慈善助困、慈濟助學、慈心助醫、支持公益等活動,僅本市就有30多萬人次直接受益。主要項目有:為幫助貧困家庭過好春節,每年推出"迎新春慈善助困"活動;為資助貧困孤老孤兒,推出"安老助孤"、"有愛不再孤單"助孤活動;為資助貧困學生,推出"愛心成就夢想"助學、"慈濟獎學"、"手拉手助學"和興建慈善國小項目;為資助由於突發變故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和個人,推出"慈善關懷行動";為幫助生活困難的患者,推出"慈善醫療定點醫院"和老人白內障、兒童唇齶裂矯治手術項目;為幫助公益福利事業單位收養人員改善康復、文化生活條件,推出"慈善陽光工程"等等。由於在工作中堅持真誠服務、規範運作、公開透明,因而各項活動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贏得社會各界的廣泛讚譽。市慈善協會先後被市政府授予"十佳社會團體"、"先進社會團體"榮譽稱號,並獲得中華慈善總會頒發的"中華慈善事業突出貢獻獎"。
當前,天津市慈善事業已經步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市慈善協會正在攜同各區縣慈善組織,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更大支持,加強同國內外特別是港、澳、台地區慈善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努力開創慈善工作的新局面,為天津市的和諧社會建設做出新的貢獻。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天津市慈善協會(英文名稱 TIANJIN CHARIT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TCA)。 第二條 本會由關心、支持我市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參加,系依法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公益性的民間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遇難相助的傳統美德,組織並發動社會力量為鰥寡老人、孤兒、殘疾人、貧困戶及不幸者提供救助,開展各種社會救助工作,為社會上最困難者造福,促進社會公平、文明和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天津市社團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團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在天津市南開區。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堅持貫徹"立足民政、面向社會,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工作方針,主要任務是: (一)推動社會增強現代慈善意識,呼籲全社會關心、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 (二)通過接受國內外各種機構、企業和個人的捐贈,舉辦義演、義賣等社會活動,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多渠道、多形式籌集慈善資金。 (三)按照本會宗旨和捐贈者意願,興辦各類慈善事業,資助慈善公益事業,開展安老助孤、扶貧濟困等社會救助活動。 (四)組織開展同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的慈善機構和有關部門、民間團體及個人的聯繫,加強慈善交流與合作。 (五)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社會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活動。 (六)支持會員依法開展各種有利於社會慈善事業的活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七)開展調查研究,組織社會慈善理論研究及工作經驗交流活動;辦好本會刊物,為會員提供信息資料和諮詢服務。 (八)向政府或有關部門反映社會慈善事業方面的意見與建議,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提供諮詢和服務。 (九)指導本市各區縣慈善團體,為共同促進本市慈善事業而努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設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申請入會的條件和程式: (一)單位會員:凡熱心於社會慈善事業並對慈善事業做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經書面申請報本屆常務理事會批准後,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熱心社會慈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經個人書面申請、本屆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名譽會員:根據工作需要,經本屆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吸收文化、藝術、宗教、企業界等有威望、有影響的知名人士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監督本會的工作及財務收支情況,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享有本會表彰、獎勵的權利; (五)會員可以自願退出本會。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按照本會宗旨,為天津市慈善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四)維護本會的宗旨和聲譽;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長期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勸其退會或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代表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審查並經市社團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研究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聽取和審議監事會的監督檢查工作報告; (五)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六)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法律顧問; (七)決定本會的終止事項和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本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民主協商,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開展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長主持下每兩年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制訂本會工作計畫; (二)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四)決定增補調整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五)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 (六)籌集和管理、使用社會慈善事業資金; (七)決定表彰、獎勵優秀會員; (八)決定並籌備召開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在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主持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制訂本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審議批准會員入會、退會事宜; (四)提出增補調整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的建議名單及討論其他人事任免事項,提交理事會確認; (五)審定主要制度。 (六)根據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成員違法違紀問題,研究解決辦法,做出處理。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理事或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審查並經市社團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的任期每屆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審查並經市社團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於工作需要,會長可召集副會長、秘書長參加的專門會議或通過其它適當方式,研究確定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但必須在下一次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時說明情況並給予確認。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本會常務副會長擔任,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四)提名本會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各部門負責人建議名單; (五)處理會長交辦及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辦事機構,在秘書長主持下處理日常事務,負責本會對外聯絡、募集資金、接受捐贈、資金使用和宣傳報導等具體事宜。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至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任期每屆五年,一般不超過兩屆。其主要職權有五項: (一)選舉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監督本會和理事會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特別是對本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報告; (四)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對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本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五)出席本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五章 資金的籌集、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會接受國內、國外和港澳台地區各方面的資金、物資捐贈及各種形式的贊助。在接受捐贈與贊助時,充分尊重捐贈者與贊助者的意願。 資金來源: (一)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 (二)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本會舉辦義演、義賣、有償服務等活動的收入; (四)發展各項慈善事業的收入; (五)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員會費; (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集中掌握的資金,按照本會宗旨,遵循統籌兼顧、合理安排的原則,決定使用去向,並建立相應制度,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 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善款的使用: 1、開展社會救助,對社會上最困難的群體和個人提供幫助; 2、興辦或資助各類慈善事業和公益事業; 3、開展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二)經費的使用: 1、開展慈善活動的費用; 2、協會的辦公設備、辦公費用及工作人員的工資補助等。 第三十條 本會設定財務機構,分別配備會計、出納進行財務管理,建立和執行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進行一次財務審計,定期報告並向社會公布收支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及捐贈者的檢查和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團局和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資金、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市民政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市社團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民政局和市社團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5年7月12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財務管理
為了加強天津市慈善協會財務工作,嚴格財務管理,提高理財水平,管好用好善款,特制定本制度。
一、 加強對財務工作的領導,嚴格審批許可權。協會財務由會長負責,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負責日常管理。協會各項開支須事前提出預算或專題報告,經會長審批後執行(執行中的審批許可權附後)。遇有特殊情況,會長有權決定開支項目和數額,事後向常務理事會報告確認。主管財務領導經常檢查財務工作,及時解決管理和收支中的問題,支持會計人員堅持原則,維護財務制度。 二、 嚴格執行社會善款與協會經費分別列支原則。社會善款來源於社會募捐,全部用於救助、慈善設施建設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公益活動。協會管理經費按年初基金總額的5%計提,由存款利息收入中列支,連同主管部門的支持和單位、個人的專項贊助,用於日常的辦公支出、工作人員崗位津貼、補貼、固定資產的購置、會議費、宣傳費以及為慈善活動所支付的必要費用。 協會設"基金",以其利息收入保值增值、開展慈善活動和計提管理經費,不得動用本金。遇有特殊情況需動用本金時,需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三、 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定,設專職會計和出納人員。正確設定帳簿,使用科目;及時記帳、算帳、報帳,做到內容真實,憑證齊全,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帳面簡明清晰;做到日清月結,按期對帳;做到帳帳、帳據、帳表、帳物、帳款五相符合;嚴格按照有關制度的規定妥善保管好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資料。 四、 堅持科學運用各項資金,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分清資金來源,合理調配使用,廣開增收渠道,不斷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五、 嚴肅財經紀律,執行各項收支標準,實施會計監督。按照現金管理制度加強現金管理,做到庫存現金不超限額,按期與開戶銀行對帳,及時搞好結算工作。 六、 加強經濟核算,定期檢查、分析財務收支計畫和預算執行情況,考核資金使用效率,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財會人員要主動向領導提出有關資金使用和改進管理的合理化建議。 七、 遵守並宣傳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同一切違法違紀行為做鬥爭,及時制止違紀事項。不得設立小金庫,不得私開有價收據,一切收入及時入帳。 八、 協會的現金及支票不得以任何理由借與外單位和個人,特殊情況借款需經會長批准。 九、 本制度自1995年11月起執行。 附:協會財務開支審批許可權 協會財務開支預算或專題報告,經會長審批後,在執行中的審批許可權是: 協會經費:500元以下由副秘書長審批;500元至1000元由秘書長審批;1000元至5000元由常務副會長審批;5000元以上由會長審批。 善款開支:50000元以下由常務副會長審批;50000元以上由會長審批;100000以上由會長、駐會副會長、秘書長研究決定,會長審批,事後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捐贈款物管理
為了加強對社會捐贈款、物的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會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 組織領導 第一條 本會捐贈款、物的管理工作,由會長總負責,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負責日常管理。 第二條 本會設財務室,在主任領導下具體負責捐贈款、物的實際操作。財務室設會計、出納各一人;本會另設物資管理人員一至二人。按照分工各自履行崗位責任。 第三條 本會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可指定秘書處其他人員協助財務室工作。 二、 帳目管理 第四條 社會捐款、捐物,分別建立帳目。另設明細報表,按月填報,年度匯總。捐物設物資台帳。 第五條 本會各項慈善基金、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配合全國、全市開展階段性重大募捐活動的捐款,按要求另開銀行專戶,設專帳管理。 第六條 捐贈款、物的管理工作,要及時做好記帳、算帳、對帳、報帳工作,做到帳帳、帳表、帳實相符。做好財務相關憑證、報表的檔案保管。 三、 捐贈款、物的接收 第七條 捐贈的每一筆款、物(包括匯寄、代轉方式捐贈)均需由捐贈者或本會工作人員在"捐款登記冊"、"捐物登記冊"上逐項進行登記。捐贈的物品應折款計算價值 第八條 捐贈的每一筆款、物,經清點、核對後,向捐贈者出具《天津市公益事業捐贈統一收據》,並按捐贈數額,向捐贈者分別頒發《捐贈紀念》卡、《捐贈紀念》冊、《捐贈證書》、紀念牌。 第九條 捐贈的每一筆款、物,記入"登記冊"時,均需填列捐贈"意向",並同時在《天津市公益事業捐贈統一收據》上註明"意向"。凡是萬元以上有特定意向的捐贈、建立慈善基金、建立專項基金,均需由本會負責人(指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下同)與捐贈者簽訂捐贈意向書或協定書。 四、 捐贈款、物的保管 第十條 接收的捐款,必須按時存入銀行,按期對帳。每日保險柜中的"備用金"餘額不得超過規定金額。 第十一條 對捐贈物品,本會有條件保管的,由本會保管;沒條件保管的,由捐贈者保管,都必須明確責任,完備手續,不得丟失、損壞。 五、 捐贈款、物的發放 第十二條 捐贈款、物的發放,必須按照捐贈者的意向,由本會統一安排,並嚴格執行審批許可權。年度計畫中安排的大型慈善項目,由秘書長提出實施方案,經會長集體辦公審定後執行;一般性慈善項目或臨時性個別救助,由秘書長提出意見,經會長審批後執行;捐贈者定向的千元以下小額救助,由秘書處有關人員填寫審批表,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審批。 第十三條 捐贈款、物的發放,必須嚴格履行相關手續。有特殊要求的捐贈,必須及時發放。發放的每一筆款、物,都必須取得受贈單位的合法有效的收據或經受贈個人簽字、蓋章的有效憑證。 第十四條 捐款的使用,嚴格執行"先進帳後使用"的原則,不得"坐支";特殊情況,需請示本會負責人批准後辦理。 六、 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捐贈款、物的管理工作和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不斷完善、改進各項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負責捐贈款、物管理工作的有關人員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相互制約。對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要及時請示、報告。 第十七條 本會財務專用章和法人代表章要妥善保管,使用時需經財務室主任同意。萬元以上現金的提取、送達,必須兩人以上共同辦理。 第十八條 捐贈款、物的接收發放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審計。配合全國、全市開展重大募捐活動時接受專項審計。年度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並向理事會成員通報,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按照本會章程規定,捐贈款、物的接收發放情況,定期向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作專題報告,提請審議。 七、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元月1日試行。
接待求助者試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天津市慈善協會章程,為了提高接待工作質量,充分體現慈善宗旨,有效地幫助生活困難的民眾緩解困難,逐步實現接待工作規範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接待工作中,做到態度熱情、誠懇,耐心聽取求助者的陳述和要求;同時積極進行慈善宣傳,使求助者了解慈善工作,感到溫暖。 第三條 在接待工作中,遇到下列情況,可考慮給予資助; 1. 享受最低保障金的困難戶發生特殊變故急需要救助者; 2. 家庭生活困難遇有突發事件的不幸者; 3. 因患重病或長期疑難病症,以致嚴重影響生活,需要資助一定生活費者; 4. 雙下崗、雙殘疾職工生活發生特殊困難者; 5. 適齡青少年兒童,因家庭生活困難面臨失學、輟學者; 6. 其它有特殊困難急需救助者。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條件,需要資助者,其資助標準是: 1. 一般情況下,一次性資助300-500元; 2. 困難較多,又屬急需者,一次性資助600-1000元;最多不超過2000元; 3. 特殊困難列入重點救助者,可一次性資助2000元以上,最多10000元。 第五條 資助款申請和審批程式: 1. 凡符合資助條件者,由本人填寫申請表並持有街道、單位或有關部門的證明,經本會秘書處審核後報批; 2. 資助300-2000元者,由駐會副會長、秘書長聯席會審批; 3. 需要定期資助或一次性資助超過2000元者,由會長審批。 第六條 其它有關事項 1. 通過電話、來信或網上求助者按本辦法執行; 2. 接待過程中,有關人員不能隨意答覆問題,對需要資助者,必須嚴格掌握條件,不得在審批前有允諾的表示; 3. 需要資助的對象,一般情況下要事前徵求區、縣慈善機構或有關部門的意見; 4. 對明顯不能救助者,要耐心解釋做好思想工作,使求助者理解。
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發展慈善事業,建立籌募資金長效機制,開展經常性的慈善活動,依據本會《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 基金的設立 第二條 凡熱心慈善事業的機構、企業和個人,均可自願捐款(包括物品,下同),在本會設立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 根據本會的宗旨和任務,此項基金包括"慈善助困基金"、"慈濟助學基金"、"慈心助醫基金"、"安老撫孤基金"、"支持公益基金",以及其他用於慈善活動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專項基金的設立由本會會長、駐會副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條 設立專項基金,須由捐款者與本會充分協商,共同簽訂《協定書》,明確規定基金數額、捐款期限、使用方向、運行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定期限一般為1~3年。 第五條 設立專項基金的最低數額一般為3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捐款的基金,可以一次劃撥到位,也可以分批到位。 第六條 設立專項基金,可以是捐贈者獨家捐資設立,也可以是多家捐贈者共同集資設立。 第七條 設立專項基金,捐贈者可以與本會協商,冠名該項基金。 第八條 在本會設立專項基金,由本會設專人管理,單獨記賬。 二 基金的使用 第九條 專項基金的使用,由捐贈者與本會分別指定專人或建立相應的辦事機構負責。 第十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一般從基金的本金中支付,也可以保留本金,從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 第十一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須事先由本會提出方案,經捐贈者同意後實施。實施中,須請捐贈者參加捐贈儀式和有關活動,或事後向捐贈者反饋實施情況。 第十二條 在專項基金使用過程中,如需改變使用去向或運作方式,須經本會與捐贈者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一般情況下,按實施的慈善項目分期使用,每年結算一次。如當年有結餘,可留作轉年繼續使用;如協定期滿有少量結餘,由本會與捐贈者協商,用於其他慈善活動。 第十四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的工作經費,凡直接使用本金開展慈善活動的,其工作經費從本會存款利息中列支;基金產生的利息納入本會存款利息收入總額中,不再單獨計算。如本會與捐贈者一致認為有必要,也可從基金中提取一定數額的工作經費,提取比例一般不超過該項基金的3%。凡使用專項基金增值部分開展慈善活動的,其工作經費提取辦法,由本會與捐贈者商定。 三 基金的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 設立專項基金和使用情況,每年進行審計,並向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聽取審議,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 專項基金的設立、資金運作和協定執行情況,本會監事會和法律顧問隨時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七條 專項基金的設立和開展慈善活動情況,本會通過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四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