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潔協會

天津市保潔協會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四十七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基本信息

協會宗旨

以“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市場秩序,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完善行業經營管理,最佳化整合行業培訓資源,加強各級各類保潔專業人員的培訓和實訓,促進社會矯正人員培訓就業,維護社會穩定,提高行業人員整體綜合素質和專業技術水平。為促進和提升我市保潔行業服務水平作出應有的貢獻。

業務範圍

(一)承接組織市級、省部級課題研討,開展保潔理論研究,探討新時期保潔行業改革與發展。推廣國內外先進的保潔專業技術,提高全市保潔行業的整體服務水平;
(二)組織召開全市保潔專業學術交流,開展國際間、國內各地保潔專業高新技術交流活動;
(三)規範天津市保潔市場經濟秩序,制定和完善保潔行業的企業等級標準、服務和質量標準、企業人員技能等級標準,組織實施對保潔企業的規範管理,逐步實現保潔行業的管理現代化;
(四)組織專業培訓,提高保潔人員服務技能水平,打造高科技專業保潔服務隊伍;
(五)組織開展諮詢服務活動,維護全市保潔企業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支持;
(六)評定企業資質、服務等級,開展全市保潔企業(包括會員和非會員單位)誠信體系建設;
(七)承辦政府及職能管理部門委託的有關事宜,逐步將協會發展成為具有行業管理能力,切實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使協會成為服務社會、服務社區、服務家庭的行業組織。

協會架構

天津市保潔協會 秘書處組織機構


人員配置: 秘書長:一人
辦公室:一人
行業發展通聯部:一人
宣傳信息部:一人
策劃培訓部:一人
財務部:二人
法務部:一人(待協會發展條件成熟設定或法院訴前調節機構資源利用)

協會職能

(一)承接組織市級、省部級課題研討,開展保潔理論研究,探討新時期保潔行業改革與發展。推廣國內外先進的保潔專業技術,提高全市保潔行業的整體服務水平;
(二)組織召開全市保潔專業學術交流,開展國際間、國內各地保潔專業高新技術交流活動;
(三)規範天津市保潔市場經濟秩序,制定和完善保潔行業的企業等級標準、服務和質量標準、企業人員技能等級標準,組織實施對保潔企業的規範管理,逐步實現保潔行業的管理現代化;
(四)組織專業培訓,提高保潔人員服務技能水平,打造高科技專業保潔服務隊伍;
(五)組織開展諮詢服務活動,維護全市保潔企業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支持;
(六)評定企業資質、服務等級,開展全市保潔企業(包括會員和非會員單位)誠信體系建設;
(七)承辦政府及職能管理部門委託的有關事宜,逐步將協會發展成為具有行業管理能力,切實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使協會成為服務社會、服務社區、服務家庭的行業組織。

協會章程

天津市保潔協會章程
(2010年3月2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天津市保潔協會(Tianjin Cleaning Association TJCA)。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天津市從事保潔行業的人員和單位,包括保潔科學技術領域的專家學者,先進保潔設備、設施、材料生產廠家及經營經銷商自願組成的行業性、自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以“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市場秩序,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完善行業經營管理,最佳化整合行業培訓資源,加強各級各類保潔專業人員的培訓和實訓,促進社區服刑人員和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培訓及過渡性安置,維護社會穩定,提高行業人員整體綜合素質和專業技術水平。為促進和提升我市保潔行業服務水平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改委)的業務指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接受天津市商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商務委)在產業發展、行業規範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
第六條本協會的常設機構設在天津市紅橋區經協工貿公司綜合辦公樓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承接組織市級、省部級課題研討,開展保潔理論研究,探討新時期保潔行業改革與發展。推廣國內外先進的保潔專業技術,提高全市保潔行業的整體服務水平;
(二)組織召開全市保潔專業學術交流,開展國際間、國內各地保潔專業高新技術交流活動;
(三)規範天津市保潔市場經濟秩序,制定和完善保潔行業的企業等級標準、服務和質量標準、企業人員技能等級標準,組織實施對保潔企業的規範管理,逐步實現保潔行業的管理現代化;
(四)組織專業培訓,提高保潔人員服務技能水平,打造高科技專業保潔服務隊伍;
(五)組織開展諮詢服務活動,維護全市保潔企業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支持;
(六)評定企業資質、服務等級,開展全市保潔企業(包括會員和非會員單位)誠信體系建設;
(七)承辦政府及職能管理部門委託的有關事宜,逐步將協會發展成為具有行業管理能力,切實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使協會成為服務社會、服務社區、服務家庭的行業組織。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個人會員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
(一)單位會員
從事環境、城建配套工程、建築物保潔的企事業單位,保潔設備、建材、清潔材料生產廠家及代理經銷商家,相關科研機構等。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審核批准後,成為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
在管理、科研部門從事保潔領域研究、開發經營、設備材料生產經銷、管理等相關工作方面的專家、學者,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審核批准後,成為個人會員。
為了更好地開展工作,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和資深實際工作者擔任顧問和特邀理事。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科學研究、教育等事業單位;
(二)單位會員須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個人會員須為本行業內的專家、學者(有相應的高級職稱);
(四)擁護本會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六)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七)有志於保潔事業的其他人員。
第十條本協會根據業務需要將吸收少量外地經濟組織和專家、學者入會,所占比例不超過會員總數的20%。外地會員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國內外相關領域享有較高聲譽的專家、學者、科研院所、教育機構;
(二)省市級保潔行業知名領軍企業及經營管理者;
(三)在國內外處於科技領先水平的保潔設備、設施、材料生產加工企業,以及高級經營經銷商家和人員。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協會做出的處分有申訴權。
第十三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並提供對專業研究情況和成果;
(六)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執行本協會的各項自律制度。
第十四條單位會員應確定一名代表參加會員大會,行使會員權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須以書面形式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
第十五條本協會實行民主表決機制,表決權具體分配標準為:每一單位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個人會員只享有選舉事項的表決權。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行規行約的行為,按行規行約進行懲戒並可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通過會費收取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大會。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下列事項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廢止;
(二)理事、監事、會長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協會的分立、合併與自行解散。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發改委、市商務委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候選人;選舉和罷免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資產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經會長或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本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的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工作;
(三)監督本協會財務管理情況及會費的收取及支出;
(四)接受會員投訴,組織調查取證工作。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市發改委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2年以上,熟悉本行業情況,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
(二)在行業內有較高的威信和相應的組織能力;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贊助;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和市發改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市發改委審查同意,並報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發改委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市發改委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本協會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發改委和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經2010年3月2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自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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