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性債務管理,健全債務管理長效機制,實現持續發展和防範風險的雙重目標,2012年1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津政辦發 〔2012〕3 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該《意見》分全面清理存量債務,分類搞好規範整改;逐筆審批新增債務,全面搞好“借用管還”;實行收支計畫管理,有效控制債務規模;完善統計報告制度,實行動態監控管理;完善債務指標體系,健全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債務監督管理,嚴格責任追究制度6部分。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
津政辦發 〔2012〕3 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性債務管理,健全舉借有度、償還有方、管理有序、監管有力的債務管理長效機制,實現持續發展和防範風險的雙重目標,完成基礎設施建設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雙重任務,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清理存量債務,分類搞好規範整改
各區縣、各部門要對現有政府性債務逐項清理核實,確認債務主體,查清債務規模、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和還款時序,嚴格劃分政府負有的直接償還責任、擔保責任和可能承擔救助責任的債務類別,按照分類處理、多措並舉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償債計畫,按時償還並逐步消化存量債務。各區縣、各部門、金融機構和承債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政府性債務清理規範的各項責任,統籌研究和妥善解決到期債務償還問題,有效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一)銀行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開展政府融資平台貸款清查整改工作,推動符合條件的融資平台公司整改為一般公司管理。牽頭銀行要切實履行責任,主動對接融資平台公司,組織落實各項整改措施。參與銀行要支持配合牽頭銀行工作,確保整改工作順利實施。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履行借款契約,及時足額發放貸款,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
(二)單位責任。借款項目單位要認真測算自有資金情況,滿足現金流全覆蓋要求,根據契約約定按時足額還款。債務資金應與預算資金分賬分戶管理,必須設立專用賬戶核算,並接受財政部門監督。
行政事業單位債務人要在年度預算中足額安排資金,包括預算資金、債務項目資產和股權轉讓收入、各類權益性資產以及專項資金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土地整理機構、保障住房建設公司、軌道交通公司以及融資平台公司等債務人要對現有債務統籌安排、合理調度償債資金,通過企業註冊資本金、財政撥款、資產和收益權以及特許經營權等變現收入以及公司經營收益、公司權益等落實償債資金,嚴格按照協定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三)政府責任。政府承諾的償債資金,市和區縣財政部門要列入年度預算,並明確作為增撥資本金或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沒有承諾償債的不得增加預算安排。
全市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本級政府直接負債規模和年度還本付息數額,統籌安排預算資金、行政性收費和土地出讓收入等資金按時還本付息。原則上按不低於直接債務餘額1%的比例建立償債準備金,並實行專戶核算、專款專用。
經政府批准由財政提供擔保的企業債務,由企業及時足額還本付息。凡能夠通過企業信用、土地抵押、特許經營權質押、經濟組織擔保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債務,要依照有關規定從政府性債務中轉出,切實壓縮政府性債務規模。
由於各種原因轉嫁由政府代為償還的債務,有關區縣和部門要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加大債務追收力度,努力盤活資產,及時歸墊資金。
(四)擔保責任。向債務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要對擔保債務進行清理,對有效擔保依法履行擔保責任,對違規擔保加以整改,對無效擔保及時清理,依法免除擔保責任。
二、逐筆審批新增債務,全面搞好"借用管還"
 (一)嚴格新增債務項目審批。全面改進和完善政府性債務舉債決策機制,實行新增債務項目審批制度。項目單位要統籌考慮融資成本、項目效益和償債能力,按規定程式向主管部門申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發展改革、建設交通、財政等職能部門,要根據行業規劃、產業政策等投資管理要求以及綜合財力、債務預警指標等因素,嚴格審核投資項目和資金來源,逐一落實建設內容、規模、標準、投資概算和債務資金"借用管還"具體方案。上述新增債務項目經本級政府主管領導同意後,報本級政府常務會議審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決定下達新增債務批覆檔案。
政府性債務項目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項目概算的,項目單位應向投資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式報本級政府批准。政府性債務項目實行決算審查制,由財政部門對項目的財務及工程決算進行審查。
除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外,政府及所屬部門不得向金融機構或其他單位提供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的融資支持性檔案,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
(二)明確政府出資責任。為滿足項目貸款條件,全市各級財政部門根據不同債務類型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資本金和償債資金,明確資金使用和債務償還責任,並實行全過程監管。
1.土地收購儲備項目。全市各級財政部門經本級政府同意後,按照土地整理中心承擔的土地收購整理任務,向其撥付資本金。土地整理中心要加強資金和運營管理,不得從事非土地收購整理業務,自行承擔土地收購整理和項目融資風險。
2.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全市各級財政部門經本級政府同意後,按照保障住房建設公司承擔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向其撥付項目資本金。市和區縣國土部門經本級政府同意後,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手續齊全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保障住房建設公司要依法合規籌措資金,確保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並及時足額還本付息。
3.軌道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全市各級財政部門經本級政府同意後,按照融資平台公司承擔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任務,向其撥付註冊資本金或安排項目還本付息資金,包括一般預算撥款、行政性收費和土地出讓收入等財政性資金。融資平台公司要通過市場化方式籌措其他建設資金並承擔償還責任。
4.行政事業單位根據發展需要,按照規定舉借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全市各級財政部門經本級政府同意後,向行政事業單位撥付事業發展資金或還本付息資金。凡有逾期政府性債務的行政事業單位不得舉借新債,擅自舉借債務的由單位自行承擔償還責任。
三、實行收支計畫管理,有效控制債務規模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舉借債務的,要全部實行收支計畫管理,條件成熟後逐步納入預算管理。各部門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要同步編制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明確政府性債務建設項目、融資規模、償債來源和償還本息等情況。全市各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財政可承受能力,區別輕重緩急,對本級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進行綜合平衡,對當年債務增量實行總額控制;根據有關政策和契約規定,逐項審核債務項目還本付息數額,嚴格落實各項償債資金來源。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報本級政府審批後執行,各區縣債務收支計畫要向市財政局備案。計畫執行中如需調整,應按規定程式報本級政府批准,嚴禁計畫外舉債。
全市各級發展改革、建設交通、國資監管、金融服務等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批准的債務項目,在每年三季度末審核匯總本級系統融資平台公司下一年度債務收支情況,在統籌考慮政府可投入的專項資金、規費收入和土地出讓收入等資金來源的基礎上,細化編制債務收支計畫,明確年度項目投資總額、建設內容、資金來源以及公司可支配資金總額、還本付息金額等,並由財政部門匯總後上報本級政府批准。
四、完善統計報告制度,實行動態監控管理
我市政府性債務實行按季統計報告制度,實現動態監控和全口徑管理。各區縣、各部門、各融資平台公司要按時統計上報政府性債務情況,提供的數據要保證完整、真實、準確,要指定專人負責政府性債務核算和統計管理工作,完善具體操作流程,在債務發生後及時將各項信息數據錄入政府性債務管理系統,並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報送市財政局匯總。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債務統計的基礎工作,切實做好賬務登記和會計核算。對同一債務項目涉及多個償還責任主體的,相關單位要相互配合做好賬務核對工作,按照國家和我市規定的統計口徑,準確填報債務數據。全市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做好政府性債務的統計分析工作,對政府性債務的規模、構成、產生原因和發展趨勢等進行綜合評價,全面衡量債務總量和結構風險,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同時要完善與審計、發展改革、建設交通等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
五、完善債務指標體系,健全風險預警機制
 全市各級財政部門要在加強政府性債務統計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債務風險預警機制,為政府舉債決策提供依據。根據我市債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負債率(直接債務餘額與當年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不得超過10%,債務率(直接債務餘額與地方綜合財力的比例)不得超過100%,償債率(年度應還本付息額與當年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不得超過15%。同時,參考國際通行做法,進一步研究完善債務依存度、新增債務率、逾期債務率等相關指標體系,綜合考慮國家巨觀經濟政策、區域經濟發展實力、同級財力增長預期以及債務還本付息數額年度間變化等因素,科學設定風險指標控制區間,合理評價地方財力對政府性債務的償還能力,確保債務規模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對於相關債務風險指標超出規定水平的區縣和部門,要通過風險警示等機制督促其提高清償能力,消化現有債務,在指標降至規定水平前不得舉借新債,防止發生債務風險。同時,全市各級財政、金融服務部門要加強與金融監管機構和各有關金融機構的協調合作,按照金融服務聯席會議制度要求,將控制政府性債務工作納入金融風險預警管理,嚴格貸款審查,密切跟蹤監測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健全信息共享分析機制,加強定期會商和信息通報,及時進行預警。
六、加強債務監督管理,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各區縣、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鄉鎮、所屬單位債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重點對清理核實債務、完善債務管理制度、落實債務管理目標和責任、建立償債機制以及控制債務規模等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及時發現債務風險苗頭,指導鄉鎮、所屬單位採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債務風險。全市各級發展改革、建設交通、金融服務、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及時準確掌握政府性債務建設項目貸款和配套資金使用情況,強化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財務監督,加強稽核檢查,實行全過程控制,嚴防項目舉債突破計畫規模。建設項目完成後,項目單位要對債務資金使用的經濟社會效益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反饋相關部門,為政策調整或採取風險防範措施提供重要依據。對故意隱瞞或沒有如實統計、報告政府性債務情況的,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對違規舉債或提供擔保、虛報項目、騙取政府性債務資金、截留或挪用政府性債務資金及償債資金、不按規定履行償債義務、逃避政府性債務、造成財政性資金損失等違法違紀行為,要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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