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專章

剛果與清政府締結之條約。 光緒二十四年(1898)五月二十二日清總理各國事務大臣李鴻章與剛果全權大臣餘式爾在天津簽訂。 共二條。

剛果與清政府締結之條約。光緒二十四年(1898)五月二十二日清總理各國事務大臣李鴻章與剛果全權大臣餘式爾在天津簽訂。共二條。規定:中國與各國所訂條約規定之人身、財產與審案之權,剛果亦得享有;中國民人可隨意遷往剛果,買賣動產、不動產,經營工商業,均得享受最惠國待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